2011年2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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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发〔2011〕22号
《中办发〔2011〕22号》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
服务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
中办发?2011?2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现就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 1.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性。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对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提供高效便民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政务公开不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全方位推进,政务(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发展迅速,服务群众功能不断完善。但是,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政务公开方面,有的存在重形式轻内容现象,有的公开内容不全面、程序不规范,有的不能妥善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
系,政府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健全;政务服务方面,服务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服务中心运行缺乏明确规范,公开办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不能满足
吉办发22号
吉办发[2009]22号
吉办发[2009]22号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水县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60周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吉水县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吉水县委办公室
吉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2日
吉办发[2009]22号
吉水县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
活动实施方案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举办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系列活动。为使本次活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活动,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的时代主旋律,充分展示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县各项事业取得的成绩,进一步激发全县上下的爱国主义精神,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为营造我县和谐繁荣的浓厚氛围助力鼓劲。
二、活动领导小组
成立吉水县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构成如下:
主 任:
渝府发〔2012〕22号
渝府发〔2012〕2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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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本市事业单位到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其他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两级责任分担机制。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国家认监委2009年30号公告
关于3C认证的新规定
国家认监委2009年30号公告--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
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公告
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公告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进一步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odm模式认证活动开展的条件和要求,加强对odm模式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现予以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二○○九年六月四日
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和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odm模式开展认证活动中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加强对odm模式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控制,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规定适用于odm模式强制性产品认证(不包括安防、消防类产品)的实施及管理。odm
关于3C认证的新规定
模式相关定义如下:
odm 生产厂:利用同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同一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
财税59号及2010年4号公告要点对比解析
财税[2009]59号及2010年4号公告要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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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企业重组特
殊性税务处理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重
组业务,符合《通知》
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
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
《通知》第十一条规定
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
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
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
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
机关给予确认。
采取申请确认的,
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
不在同一省(自治区、
市)的,主导方省税务
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
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
省税务机关。
省税务机关在收
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
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
认。特殊情况,需要延
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
知主导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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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9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9号
(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涉及法律文书和报表格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0号)的规定,现将企业分类管理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2.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 3.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申请书 4.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 5.适用AA类管理决定书 6.适用A类管理决定书 7.不予适用AA类管理决定书 8.不予适用A类管理决定书
9.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决定书(向上调整) 10.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决定书(向下调整) 11.企业管理类别不予调整决定书 12.送达回证
13.经营管理状况报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14.经营管理状况报告(报关企业)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企业类型 企业名称 海关注册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传真 联系电话、传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号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09-02-10 【生效日期】2009-0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号
中国商务部与美国商务部于2009年1月13 日在北京签署了《中美关于经验证最终用户现场访问问题的换函》。两国商务部将据此就经验证最终用户(VEU)授权制度在华实施开展合作。经验证最终用户授权制度允许美国出口商直接向获得经验证最终用户授权的外国最终用户出口特定两用物项,无需申领出口许可证。
为进一步做好中国最终用户管理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拟直接或通过美国出口商、再出口商申请经验证最终用户授权的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或行政单位等最终用户,均须到中国商务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办理方式可登录商务部政府网站
(http://www.mofcom.gov.cn)查询。此公告发布前已向美国商务部提交经验证最终用户授权申请的中国最终用户,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中国商务部补办备案登记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最终用户,中国商务部不予安排经验证最终用户现场访问。
特此公告
ECE标准(22号规定)翻译
MHR?江门市鹏程头盔有限公司
JIANGMEN PENGCHENG HELMETS LTD。
ECE22.05标准
业务部
王媛
2007-11-13
22号规定
(修订4 2002年9月24日)
关于摩托车和机动脚踏两用车的驾驶者和乘客使用的保护性头盔及其镜片的认证的统一规定
目录
规定页码1,范畴 2 2,定义 2 3,认证申请 3 4,标记 3 5,认证 3 6,一般规格 5 7,检测8 8,检测报告17 9,生产资格17 10,生产一致和常规检测18 11,已认证的头盔或者镜片的修改和延伸22 12,生产不一致的处罚23 13,停止生产23 14,使用者信息23 15,变化的规定23 16,进行认证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和认证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24
附件:
附件1,保护性头盔及其镜片的认证,认证的延伸,拒绝或撤销,生产停止的通知
附件2,认证标记示例
附件3,保护性头盔图表
附件4,头型
附件5,头盔戴在头型上的位置
附件6,参考头型(参考平面以上的形状,尺寸)
附件7,参考头型(参考平面以下的形状,尺寸)
附件8,检测设备
附件9,镜片打开角度检测
附件10,磨擦测试步骤
附件11,测量光线扩散和传播系数的方法
附件12,种类认证的程序(流程表)
附件13
永平县45号公告
永平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45号
《永平县建设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已于2012年4月21日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永平县建设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打造“水乡永平”,规范建设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劳动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49号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永平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永平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即县人民政府决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号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09-02-10 【生效日期】2009-0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号
中国商务部与美国商务部于2009年1月13 日在北京签署了《中美关于经验证最终用户现场访问问题的换函》。两国商务部将据此就经验证最终用户(VEU)授权制度在华实施开展合作。经验证最终用户授权制度允许美国出口商直接向获得经验证最终用户授权的外国最终用户出口特定两用物项,无需申领出口许可证。
为进一步做好中国最终用户管理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拟直接或通过美国出口商、再出口商申请经验证最终用户授权的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或行政单位等最终用户,均须到中国商务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办理方式可登录商务部政府网站
(http://www.mofcom.gov.cn)查询。此公告发布前已向美国商务部提交经验证最终用户授权申请的中国最终用户,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中国商务部补办备案登记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最终用户,中国商务部不予安排经验证最终用户现场访问。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