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由谁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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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2008-10-31
【内容概述】
发布时间:2008-10-31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大 中 小】
苏水政(1999) 31号、苏财综(1999)265号、苏价费(1999) 461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河道行洪排涝、通航安全和水上保持以及河道综合效益的发挥,依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生产、建设、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含人工水道、水库、湖泊、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以下简称"占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占用人"),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领取《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以下简称,。占用补偿费"")。
《河道工程占用证》由省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已发生的占用行为,占用人必须主动到河道主管机关进行登记,经审不影响防洪安全和河道
浙江占用水域补偿费通知2008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
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8〕296号
省水利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4号令)的规定,现
就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建设项目占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渔塘),未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
施,占用水域面积不能达到占补平衡的,均应交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二、收费标准。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或临时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收方法见附件三。各地按相对应的市、县分类(见
附件四),收取占用水域补偿费。
三、征收主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和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临时
性建设项目的占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
标准的批复
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
《关于征占用林地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林函[2010]273号)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占用林地执行占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森资[2010]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依法批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当交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收、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一)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征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征收集体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所占用林地就近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临时使用期限为一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10%执行;临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20%执行。
三、收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
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
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
《关于征占用林地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林函[2010]273号)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占用林地执行占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森资[2010]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依法批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当交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收、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一)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征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征收集体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所占用林地就近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临时使用期限为一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10%执行;临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20%执行。
衡山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附表I
衡山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1)
单位:元/亩
衡山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
(零星果树类)
单位:元/株
说明:表中未列项目参照同类标准。
衡山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3)
(零星果树、经济林类)
单位:元/株
说明:表中未列项目参照同类标准。
衡山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4)
(零星树木、竹类)
单位:元/株
说明:房前屋后零星树木是指合法住宅房前地坪边沿线和屋侧、屋后滴水线处推10米范围的果树、树木。在30株以内的按实计数,超过30株的按30株计数;其他土地零星树木超过30株的,不按零星树木补偿。认定为花卉苗木,已成林的只计算砍伐工资或移栽工资。
表中未列项目参照同类标准。
附表Ⅱ
衡山县征收集体土地其他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
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7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
的批复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黑价联字〔2009〕27号
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占征用林地补偿标准的请示》(黑林函[2009]76号)和《关于继续执行黑森联〔2008〕2号文件的请示》(黑森资管〔2009〕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凡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项目和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除将砍伐的林木交林木所有权利人外,应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参照征、占用林地的收费标准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二、收费标准
征用或占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安置费用:
(一)林地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二)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三)安置补助费为每亩1500元。
(四)征、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范围内,每平方米有多株高度在1.3米以下树木的,按一株计算。
三、收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林地补偿费
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7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
的批复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黑价联字〔2009〕27号
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占征用林地补偿标准的请示》(黑林函[2009]76号)和《关于继续执行黑森联〔2008〕2号文件的请示》(黑森资管〔2009〕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凡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项目和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除将砍伐的林木交林木所有权利人外,应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参照征、占用林地的收费标准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二、收费标准
征用或占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安置费用:
(一)林地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二)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三)安置补助费为每亩1500元。
(四)征、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范围内,每平方米有多株高度在1.3米以下树木的,按一株计算。
三、收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林地补偿费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
2015年3月13日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是指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修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公益性工程项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陈敏尔
2015年3月13日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是指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第三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工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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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特
点、成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因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不公而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加。以xx省xx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结此类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数为例,XX年共收案190件,结案186件;XX年共收案203件,结案207件;XX年共收案221件,结案213件。 一、此类案件的特点 1、被告主体多样化。
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生产队、大队、人民公社组织边界清晰,主体地位明确,在这种背景下,它们的法律地位是明确的,司法实践也较好把握。然而,当人民公社解体,农村社会组织结构形态骤变,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袭原有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社合一模式,村与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原生产大队与生产队之间因地位不平等,存在着相互之间争夺土地补偿费的现象。因此,此类纠纷被告主体多样化,有以村为被告的,也有以村民小组为被告的,甚至有的以村和村民小组为共同被告。在以村为被告的案例中,有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的,也有以村经济合作社为被告的;在以村民小组为被告时,有以村民小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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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有以生产合作社为被告的。 2、案由多样化。
有的村或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