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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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运费税收筹划案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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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运费税收筹划案例

某煤炭公司向享受优惠政策的水泥厂销售煤炭。由于煤炭是笨重物资,运费要占煤炭的价格的一半。2014年全年预计购、销煤炭100万吨,煤炭的进价为每吨350元,运费为每吨400元,购买方承担运费时,煤炭的销售价格为每吨400元,销售方承担运费,则销售价格为每吨800元。如用自备汽车运输,则需外耗用的油料费和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为3000万元。 第一种方案:采用代垫运费方案。

根据煤炭公司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销售收入为40000万元(100万吨×400元/吨),销项税额

=40000×17%=6800万元,进项税额为5950万元(350元/吨×100万吨×17%),应纳增值税为850万元(6800万元-5950万元),税负率=2.12(850÷40000×100%)。尽管税负率只有2.12%,但购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一般慎用。 第二种方案:销售方承担运费。

因购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改由销售方承担运费,则运费通过提高销售价格回收,煤炭的销售收入为80000万元(800元/ 吨×100万吨),销项税额为13600万元(80000万元×

财税实务关于(财税〔2015〕41号)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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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关于(财税〔2015〕41号)的理解和适用

今天,我有位律师朋友告诉我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晰了,你如何认识和理解?我说我看看吧,于是遂成此文。

2014年3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41号文,根据其前言解释,其目的在于“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41号文对久未明确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属于适用于不同主体的“姊妹”政策。笔者通览41号文之后,谈谈自己的一些浅薄的理解:

一、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演变 文件名称 政策规定 效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税函[2005]319号,

财税实务关于(财税〔2015〕41号)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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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关于(财税〔2015〕41号)的理解和适用

今天,我有位律师朋友告诉我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晰了,你如何认识和理解?我说我看看吧,于是遂成此文。

2014年3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41号文,根据其前言解释,其目的在于“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41号文对久未明确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属于适用于不同主体的“姊妹”政策。笔者通览41号文之后,谈谈自己的一些浅薄的理解:

一、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演变 文件名称 政策规定 效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税函[2005]319号,

财税实务税法上要求分别核算的纳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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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税法上要求分别核算的纳税情形

一: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9]8号第七条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

财税实务财税44号文解读:国家延续执行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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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财税[2017]44号文解读:国家延续执行农村

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政策的历史延续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联合发布《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文件对农户、优惠政策、金融机构会计核算方面进行了规定,政策有效期3年,即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随着时间的推移,政策有效性到期,两部门又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及《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4号),将上述优惠政策延续执行三年又三年。 政策的主要内容 1.农户的界定 (1)时间标准

长期居住,即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住户。 (2)地域标准

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注意1】户

售后回购需谨慎财税分析要仔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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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需谨慎 财税分析要仔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商品的销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售后回购业务中,在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确认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科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

2015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16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22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请分析甲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 【案例分析】

1.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对售后回购的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甲公司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以下单位统为:万)

甲公司5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234

贷:其

财税实务“僵尸企业”处置中的税务难题及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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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僵尸企业”处置中的税务难题及解决路

【摘要】“僵尸企业”危害巨大,处置工作刻不容缓。但在处置过程中,遭遇到诸多税务难题,浙江国税对此进行了勇敢探索,但囿于法定权限,仍有很多问题需要顶层设计。 【关键词】“僵尸企业”;税务难题;破产

2015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工作任务,其中“去产能”的核心就是“僵尸企业”的退出。“僵尸企业”危害巨大,处置工作刻不容缓。但在处置过程中,遭遇到诸多税务难题,浙江国税对此进行了勇敢探索,但囿于法定权限,仍有很多问题需要顶层设计。 一、“僵尸企业”处置的必要性

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目前对于“僵尸企业”都没有统一的定义,[①]但关于“僵尸企业”的两个核心特征已有共识:第一,长期亏损,已经陷入财务危机;第二,由于债权人提供不良续贷或者政府不当补贴维持生存。也就是说,企业只是在形式上存在,但已丧失造血功能,不能依靠自身产生经济效益,处于“僵而不死”的状态。

“僵尸企业”并非我国独有的现象,在发达国家的历史上也多有存在。究其原因,大概包括:第一,外部环境因素。世界经济和国

财税实务“僵尸企业”处置中的税务难题及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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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僵尸企业”危害巨大,处置工作刻不容缓。但在处置过程中,遭遇到诸多税务难题,浙江国税对此进行了勇敢探索,但囿于法定权限,仍有很多问题需要顶层设计。 【关键词】“僵尸企业”;税务难题;破产

2015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工作任务,其中“去产能”的核心就是“僵尸企业”的退出。“僵尸企业”危害巨大,处置工作刻不容缓。但在处置过程中,遭遇到诸多税务难题,浙江国税对此进行了勇敢探索,但囿于法定权限,仍有很多问题需要顶层设计。 一、“僵尸企业”处置的必要性

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目前对于“僵尸企业”都没有统一的定义,[①]但关于“僵尸企业”的两个核心特征已有共识:第一,长期亏损,已经陷入财务危机;第二,由于债权人提供不良续贷或者政府不当补贴维持生存。也就是说,企业只是在形式上存在,但已丧失造血功能,不能依靠自身产生经济效益,处于“僵而不死”的状态。

“僵尸企业”并非我国独有的现象,在发达国家的历史上也多有存在。究其原因,大概包括:第一,外部环境因素。世界经济和国

售后回购需谨慎财税分析要仔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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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需谨慎 财税分析要仔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商品的销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售后回购业务中,在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确认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科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

2015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16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22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请分析甲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 【案例分析】

1.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对售后回购的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甲公司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以下单位统为:万)

甲公司5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234

贷:其

财税实务集团内部资金池借款往来是否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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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集团内部资金池借款往来是否缴纳增值

税?

问:我司集团下公司是属于广告业或者财务服务行业,关于集团内部资金池借款往来涉及的税务事项我们有以下问题: 1.总分机构之间的资金池借款,借款公司收到的利息收入,是否涉及增值税事项?具体根据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2.各独立法人机构之间的资金池借款,借款公司收到的利息收入,是否涉及增值税事项?具体根据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于以上资金池借款有什么影响,应该如何理解?如果资金池借款的利息收入涉及要缴纳增值税,那我们广告业或者财务服务行业在支付资金池利息,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做进项抵扣吗?

答: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