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劳社秘(2006)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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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劳社秘219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
管理服务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合劳社秘[2004]219号
各区区委组织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民政局、经贸委: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合发[2004]23号)精神,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
1、市辖四区分别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为财政全额拨款副科级事业机构,各区核定编制为:瑶海区7名,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各6名,其中,副科级领导职数各1名。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隶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2、市辖四区所属各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员增挂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站”更名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务所”,与“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在原核定的4——5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基础上,新增人员专项从事企业退休人员社
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其中,接收企业退休人员3000人以下增编2名;接收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增编3名;接收5000人以上7000人以下增编4名;7000人以下增编5
劳社〔2006〕66号
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社〔2006〕66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为切实贯彻《决定》精神,省劳动保障厅制定了《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九月六日
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
实施意见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1、本省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
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
2006年劳动保障工作要点(劳社部发〔2006〕1号)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劳社部发〔2006〕1号
【发布日期】2005-12-30
【生效日期】2005-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6年劳动保障工作要点
(劳社部发〔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现将《2006年劳动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2006年劳动保障工作要点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按照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的要求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劳动保障工作要以落实政策、完善制度、推进法制建设为主线,全面
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
伤保险工作,保持劳务关系和谐稳定,大力加强维权工作和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统筹兼顾,
协调推进其他各项工作。
一、全面推进政策落实,积极扩大就业
(一)推动政策落实。层层分解中央确定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加
强资金管理使用。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组织联合调研,专题总结交流,推进政策落实。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和小额贷款联动机制。继续推动非公有经济扩大就业、吸纳再就业
工作。
豫劳社19号
河南省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劳社【2008】19号
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妥善解决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该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必经程序,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三)坚持分类指导原则,以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和职业培训重点对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加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1〕280号苏劳社法2 号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1]280号 【发布时间】:2001-12-26 【生效日期】:2001-12-2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 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80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合同支付生活费问题的请示?(苏劳社法〔2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赣县人劳社42号
赣县人劳社[2009]42号
关于认真做好我县2009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县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职称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人事局《关于认真做好我市2009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赣市人字[2009]125号)精神,为做好我县2009年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受理申报材料
1、受理省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除西医内、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学高级教师,小学特高级教师外)申报材料时间为7月27日前;受理市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时间为7月27日至8月19日(详见附件1)。
2、购领表格、档案袋时间为7月13日—20日。
3、报送申报人员信息统一使用《江西省职称管理系统》软件(可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hrss.jiangxi.gov.cn/
“下载中心”下载安装),用A4纸张打印2份申报人员基本信息报表,
然后复制1份电子文本至U盘,随申报材料同时报送(详见附件2)。
1
4、今年继续使用原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业绩档案表格,申报材料必须做到规格统一,装订成册。
二、关于申报材料审核
1、各单位应继续严格按照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赣人发[2003]35号)
劳社部发〔2005〕29号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劳社部发〔2005〕29号
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了严格规范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职工的确良生命安全和健康,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今年4月,劳动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和国防科工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作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
53
发〔2005〕8号),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积极支持配合,多数煤矿企业顺利参加了工伤保险,依法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提出了领证申请。但个别地区推进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度较慢,影响了有关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煤矿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把煤矿安全生产尽快纳入法制化轨道,要求如下: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与国家建立和实
劳社部发〔2005〕29号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劳社部发〔2005〕29号
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了严格规范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职工的确良生命安全和健康,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今年4月,劳动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和国防科工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作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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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2005〕8号),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积极支持配合,多数煤矿企业顺利参加了工伤保险,依法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提出了领证申请。但个别地区推进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度较慢,影响了有关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煤矿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把煤矿安全生产尽快纳入法制化轨道,要求如下: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与国家建立和实
京劳社办发〔2006〕60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和《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劳社办发〔2006〕6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006年1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贯彻实施该《办法》,现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和《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为群众服务的好事办实、办好。
二、由于此项工作政策性较强,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自采暖补贴申领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政策指导。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防止和杜绝虚报冒领,一旦发现及时追回,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三、街道(乡镇)社保所应及时掌握了解在采暖季期间申领自采暖补
株劳社字〔2009〕53号
株劳社字〔2009〕53号
关于转发《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工作的公正、公平,现将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印发的《湖南省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湘劳社办发[2009]4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内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依法受委托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控制自由裁量权限的规则。
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