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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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申请监督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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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申请监督须知

一、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职能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实行法律监督。 二、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管辖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及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案件,由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有管辖权。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受理条件

(一)申请监督人是诉

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权配置-2019年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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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权配置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调整民事诉讼关系的基本法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基于法律制度的差异,在民事诉讼中有形式不同的检察权存在,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仅有检察机关可以对生效的民事裁判提出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的规定。面对经济领域信用的严重缺失、生态环境的日趋恶化、证券市场的混乱无序、社会行业垄断等诸多社会问题,以及司法裁判过程中裁判不公、申诉难、执行乱等问题,如何完善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合理配置检察权以促进裁判的公正与权威,以及监督裁判的公正执行,已是民事诉讼法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检察监督理论。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不同。我国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XX院。《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XX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XX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这一体制下,我国专司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不能等同于西方公益代表人身份的检察机关,它在进

检察院检察权对行政权监督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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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检察权对行政权监督问题的研究

作者:张恩宁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4期

(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摘 要】司法改革的动力是解决司法机关工作与人民期望以及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涵和特点来看,检察权对于行政权的监督是其内在要求,同时也是检察职能回归以及依法行政的关键途径。但是在实际的司法运行中,检察权对行政权监督不力的情况是有存在。因此,笔者认为,应该逐步加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审查监督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宪性,积极约束行政权。 【关键词】检察院;检察权;行政权监督 一、我国检察院检察权对行政权监督的必要性 (一)对行政权监督,是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

针对法律监督内涵的理解不同,理论界对法律监督的界定是不同的。从广义上来看,法律监督指的是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而进行监督的具体活动;从狭义上看,法律监督特指人民检察院利用法律手段,追诉法律适用的违法犯罪来保障国家工作的顺利实施的专门性工作,其主体就是人民检察

重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我见下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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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重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我见下

(三)、公正地评判检察院进行民事抗诉问题

现在有大量的文章对检察院民事抗诉进行批判。认为检察院进行民事抗诉是公权干涉私权。因此全面否定检察院民事抗诉。从理论上讲,公权是不得干涉私权的。现行的实体再审程序规定检察员要参加民事再审审判活动,这也确实是公权干涉了私权。那么,检察院进行民事抗诉有没有存在的必要呢?如果我们继续执行现行的实体再审程序,答案是肯定的,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有自由处分权。在抗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甚至不参加诉讼。这时用公权来干涉私权就显示出它是那么的毫无意义。我在从事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就出现过这种情况。我们审理检察院抗诉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均不到庭。我们发出拘传令,但传来了被申诉人,而申诉人已外出务工去向不明。这让法庭很难办,让检察院很尴尬。最后我们只好参照原告不到庭的处理程序裁定终结诉讼。

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能不能行使民事审判监督权呢?我们换一个角度来思考。人民检察院的民事审判监督权只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进行监督,不介入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之争,就可避免公权干涉私权所产生的弊端。我们知道检察院的民事审判监督是公

检察院能否提起民事诉讼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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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能否提起民事诉讼来源:三山区法院 浏览:488次 发布日期: 2010-09-07 我市三山区法院曾受理了本市首起检察院作为原告起诉的民事纠纷案件:被告刘某系国家机关干部,通过其朋友将被告某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几间老房子购买下来,原告三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件中发现此情况后,认为被告刘某系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房屋,为维护集体利益,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间买卖合同无效。本案受理后,大家对于检察院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有着不同看法,那么,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是何地位呢?能否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呢? 一、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当事人说与原告说,即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承担的诉讼义务与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无甚区别,故称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当事人或原告人;二是国家监诉人说,即检察机关处于代表国家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律地位,无论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参与民事诉讼都是实现其法律监督目的的手段,既可以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在其参与的案件的任何阶段,都只代表国家实行法律监督,其国家立场任何时候都不变;三是

浅议民事“新证据”规定对检察机关处理民事申诉案件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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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个重要体现,可以说民事再审程序同一审和二审程序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即都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然而,民事再审程序不同于一审和二审程序,它是对一、二审错误裁判的补救程序,在人民法院正确裁判的情况下,这个程序不会得到启动,但是,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启动民事再审程序呢?“新证据”的出现便是其中之一。那么怎样正确理解“新证据”?我国法律有关“新证据”的规定对检察机关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有着怎样的指导作用?

一、我国法律对民事再审“新证据”的有关规定。

“新证据”是相对于一审和二审程序中提出的证据而言的。成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新证据”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下简称《证据规定》)第44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中,根据以上规定,民事再审的“新证据”应当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

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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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口桑骊唐显超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三)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刑罚变更执行是刑罚执行过程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它不仅关系到服刑人员服刑时间的直接权益,还

关系到法律公平正义及权威,也是实践中容易发生权钱交易、权力寻租、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问题的环节,其地位不可谓不重要。但由于缺少法律规定等各种原因,使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无法达到同

现代法怡社会的基本原理显示:应当以权力制约权力,同时对权力的运用施以法律控制和约束。在

法治人类社会中,法律作为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各个层面的主宰,促使其良好运转。因此,只要存在法律权力实施就必须有法律监督权力的控制、约束,这就意味着法律监督必然贯穿于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公民行为的全过程。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作为行刑权的实施过程,在这一过程的每个环节,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因此,行刑权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应该跟到哪里,这就决定了检察

步,影响了监督的实效。笔者结合监所检察工作实际,试对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的必然性、现有监督模式不足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同步监督的建议,以期对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工作和立法完善有所裨益。一

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的必然性

(一)有法必依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

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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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口桑骊唐显超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三)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刑罚变更执行是刑罚执行过程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它不仅关系到服刑人员服刑时间的直接权益,还

关系到法律公平正义及权威,也是实践中容易发生权钱交易、权力寻租、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问题的环节,其地位不可谓不重要。但由于缺少法律规定等各种原因,使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无法达到同

现代法怡社会的基本原理显示:应当以权力制约权力,同时对权力的运用施以法律控制和约束。在

法治人类社会中,法律作为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各个层面的主宰,促使其良好运转。因此,只要存在法律权力实施就必须有法律监督权力的控制、约束,这就意味着法律监督必然贯穿于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公民行为的全过程。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作为行刑权的实施过程,在这一过程的每个环节,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因此,行刑权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应该跟到哪里,这就决定了检察

步,影响了监督的实效。笔者结合监所检察工作实际,试对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的必然性、现有监督模式不足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同步监督的建议,以期对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工作和立法完善有所裨益。一

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的必然性

(一)有法必依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

民事撤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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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撤诉申请书

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系xxxx人,现住xxxxx31号,粮农,电话:xxxxx

申请事项:

贵院受理的xxx故意伤害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予以撤回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xxx系邻居关系。双方因邻里纠纷经常发生争执,致使双方言语一直不和。20xx年xx月xx日晚7时许,申请人丈夫xxx在外散步路过被告家门前,恰巧碰到被告,双方又因琐事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申请人闻讯后,出门劝和,却不料被被告xxx打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被告对此不闻不问,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被告请求民事赔偿。后被告因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此,申请人认为被告已经因其行为受到了刑事追究,为了缓和邻里关系,特向贵院申请撤回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篇二:民事撤诉申请书范文

民事撤诉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李XX,男,1953年5月8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现住大理市下关镇金星三社XX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

申请请求:

请求撤回对贵

关于对减刑假释案件检察监督有关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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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诉法修改后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

“确有悔改表现”认定的探讨

山西省太原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 王宏亮

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内容。今年以来,我院按照高检院《关于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的程序规定》、《监狱检察办法》和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探讨减刑假释案件同步审查监督工作机制,同步监督审查了太原地区监狱提请判刑案件3266件,假释案件28件。依法对太原地区监狱的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派员出庭监督,开庭前,检察员对监狱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讯问了服刑人员,核实了有关证据材料。在庭审的过程中,检察人员针对案件情况,讯问了本人,并对出庭作证的管教民警、服刑人员依法进行了询问,发表庭审监督意见,改变了以往传统的书面审理模式,有效强化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工作的同步监督,进一步维护了司法公正,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在阳光下运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在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监督审查过程中,对罪犯“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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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悔改表现”认识上同刑罚执行机关和审判机关仍存在一些分歧,亟待研究解决。

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