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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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9〕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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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附件: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3.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
业)
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
个人)
5.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
6.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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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
二○○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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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
历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薄一波(兼, 1949 年 10 月 19 日至 1953 年 9 月 18 日)
戎子和(代, 1952 年 10 月 13 日至 1953 年 9 月 18 日)
邓小平(兼, 1953 年 9 月 18 日至 1954 年 6 月 19 日)
李先念(兼, 1954 年 6 月 19 日至 1975 年 1 月 17 日)
殷承桢(1967 年 7 月 1 日至 1975 年 1 月 17 日) (财政部军管会主任、 财政部革命委员会主任、 党的核心小组组长)
张劲夫(1975 年 1 月 17 日至 1979 年 8 月 17 日)
吴 波(1979 年 8 月 17 日至 1980 年 8 月 6 日)
王丙乾(1980 年 8 月 6 日至 1983 年 6 月 20 日; 1983 年 6 月 20 日至 1992 年 9 月 3 日兼)
刘仲藜(1992 年 9 月 4 日至 1998 年 3 月 18 日)
项怀诚(1998 年 3 月 18 日至 2003 年 3 月 17 日)
金人庆(2003 年 3 月 17 日至 2007 年 8 月 30 日
谢旭人(2007 年 8 月 30 日——)
历任副部长
戎子和(1949 年 10 月—195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 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
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宁波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强化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令?2008?第5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受理和认定管理,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及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县级国家税务局可以授权所属税务分局行使该权限(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受理和认定管理 第四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即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50万元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答疑汇总-按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答疑汇总
一、增值税
1、问:企业销售有机肥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2、问: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是否可以冲减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31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发布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中规定:“(二)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其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此文件所涉及到的税收操作实务应该如何进行理解,希望能通过下面的案例进行分析廓清。
案例: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05年12月取得一块土地并建造了普通住宅出售,06年末开始预售,项目在08年4月完工并进行了收入的结转,各年预售收入、销售收入、期间费用、成本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销售毛利率小于应税所得率;一种是销售毛利率大于应税所得率。具体数据参照下表:
表一:销售毛利率(10%)小于应税所得率(15%)的情况: 项目 2006年(万元) 2007年(万元) 2008年(万元) 预售收入 5000 8000 1000 应税所得率 15% 结转销售收入 14000 结转销售成本 12600 期间费用 350 560 90 会计利润 -350 -5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
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及纳税服务工作,指导大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防范税务违法,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现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宣传,辅导企业参照实施,并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5月5日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1.总则
1.1本指引旨在引导大企业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
1.2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包括:税务规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
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符合税法规定。
1.3企业可以参照本指引,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和已有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号(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之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再销售该固定资产时,按4%减半征收。财税[2008]170号第4条]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解悉:
案例一:广东一生产型企业,2009年成立,一个人股东以旧设备评估2000万做实收资本,办理了工商登记(个人股东未开发票,未缴纳增值税),企业成立后即申请了一般纳税人。股东投入的设备做固定资产处理,正常计提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资格认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提供准确税务资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