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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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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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龙卡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龙卡由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直属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联合发行。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贷款、存款、取款、资金结算和消费功能于一体,同时具有公积金龙卡卡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

公积金龙卡可以随时查询职工公积金缴存情况,不再另行发放职工公积金年度对帐单。

第四条 建设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制作、发放、挂失、注销等管理。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龙卡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发放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发放范围为江苏省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发放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龙卡首次制作,由管理中心依据单位提交的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委托建设银行制作发放,由单位统一领取。

(二)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由职工填写《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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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知)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苏机房改[2000]2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

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推动省级机关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顺利实施,现制定《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住房分配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利于职工新的住房观念的形成,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住房领域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住宅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并从机制上抑制了不合理的住房需求,有助于克服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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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过细工作,抓紧实施。请各单位收到文件后,要将其中的政策内容向本单位职工作广泛深入的宣传,使职工了解补贴政策。具体工作中要认真、细致,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通过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实施,进一步解决广大职工住房实际困难,不断推进这项工作的深入进行。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制度

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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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0年9月30日全体委

员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按各自管辖范围设服务窗口受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

第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一)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的(住房公积金需作转移的,按第八条办理);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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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应征入伍的;

(八)职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的;

(九)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

第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和要求办理: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职工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及有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

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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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0年9月30日全体委

员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按各自管辖范围设服务窗口受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

第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一)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的(住房公积金需作转移的,按第八条办理);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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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应征入伍的;

(八)职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的;

(九)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

第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和要求办理: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职工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及有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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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统一管理。市中心、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统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管理。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金融业务。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具体为: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各类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具体为: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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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责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设立和住房公积金的专储。

第三条 《规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在职职工,按本《细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单位在职职工主要是指在单位工作的以下人员: (一)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人员;

(二)离岗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但仍保留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三)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第五条 单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离退休人员,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每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对单位未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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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 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向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上述所指的自住住房,是指借款人及其配偶用于自住的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应签订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第二章 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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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连续足额6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军队转业干部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户籍为衢州市且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衢州购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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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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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不包括商业用房和别墅)的消费贷款。

建造、翻建、大修自用普通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委托放款、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负责公积金贷款合同的签署、抵押、质押、保证的办理以及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协议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监督。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

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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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办法

以西安为例:

例如西安的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除缴存、贷款等内容外,市民关注的焦点应属公积金支取方面的新规定。为此,记者昨日再次走访了西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心有关负责人就支取公积金进行了详细解答。

支取公积金手续得这么办: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西安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集体提取的单位填写《西安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审批表》和《西安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转移明细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一般房屋装修不能提取公积金:针对部分市民对装修能否支取公

江苏省船闸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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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船闸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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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闸管理、养护,保证讨闸船舶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闸的作用,更好地为 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交通部颁布的《船闸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交通部门管理的船闸及与通航有关的过船设施等。

第三条 船闸是过船设施,是航道的咽喉。船闸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执行交通主管 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使 船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二章 船闸保护

第四条 船闸建筑物、挡水结构、机电设备以及助航设施等,都属国家所有,受国家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五条 船闸的管理区域,应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和运用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当地市人民政府 划定,并设标定界,其文件应存档备案。管理区域内由船闸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

得在管理范围内占用土地、水域,不得兴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