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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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

标签:文库时间: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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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0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 (2010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

议通过)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08年底以前单独制发和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

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1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2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2)。

三、为便于工作和查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或者联合其

他部门制发的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废止的10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目录,予以统一公布(见附件3)。

附件:

1、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目录(14件)

2、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与有关部门联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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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逮捕拘留

【发文字号】高检会[2015]9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5.10.09 【实施日期】2015.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高检会﹝2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进一步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依法准确适用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1 / 2

2015年10月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据收集、审查认定,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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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逮捕拘留

【发文字号】高检会[2015]9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5.10.09 【实施日期】2015.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高检会﹝2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进一步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依法准确适用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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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据收集、审查认定,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201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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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2012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第五十次检察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办法》,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公文用纸、版面及印制要求 (一)用纸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80g/㎡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80%~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二)幅面及版心尺寸

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公告、通告等公布性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版面规格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版面制作采用WPS操作系统,推荐采用方正字库的字体和字号。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字体和字号一般采用3号仿宋体字,正文中数字一般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1

(四)文字颜色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五)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201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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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2012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第五十次检察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办法》,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公文用纸、版面及印制要求 (一)用纸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80g/㎡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80%~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二)幅面及版心尺寸

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公告、通告等公布性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版面规格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版面制作采用WPS操作系统,推荐采用方正字库的字体和字号。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字体和字号一般采用3号仿宋体字,正文中数字一般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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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字颜色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五)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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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高检发研字[1993]12号 【发布日期】1993-12-01 【生效日期】1993-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1993年12月1日高检发研字[1993]12号)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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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

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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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

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立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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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理 第三章 审查

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抗诉

第五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与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合法性审查,监督和支持人民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立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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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理 第三章 审查

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抗诉

第五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与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合法性审查,监督和支持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