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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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
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试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所属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日常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性质、岗位设置、目标及职责
第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是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派出机构,是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生态建设顺利进行,集管理、防范、打击、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战斗实体,是森林公安工作的根基。
第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所长、指导员、副所长、内勤民警、法制员、责任区民警等工作岗位,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治安民警和巡逻民警工作岗位。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警力原则上以每名民警管辖3—5万亩林地的标准进行配备,但最低不少于5人。
第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以林区发案少、秩序好、治安稳定、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
第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收集、掌握、报告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信息,保护辖区内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协助有
湖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湖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十小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派出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每个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及时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参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监督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对监督范围内单位发生的适用于简易调查程序的火灾事故进行火灾调查和火灾损失统计。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
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试行)
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试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所属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日常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性质、岗位设置、目标及职责
第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是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派出机构,是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生态建设顺利进行,集管理、防范、打击、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战斗实体,是森林公安工作的根基。
第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所长、指导员、副所长、内勤民警、法制员、责任区民警等工作岗位,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治安民警和巡逻民警工作岗位。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警力原则上以每名民警管辖3—5万亩林地的标准进行配备,但最低不少于5人。
第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以林区发案少、秩序好、治安稳定、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
第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般规定
-- 1 --
(一)收集、掌握、报告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信
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试行)
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试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所属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日常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性质、岗位设置、目标及职责
第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是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派出机构,是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生态建设顺利进行,集管理、防范、打击、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战斗实体,是森林公安工作的根基。
第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所长、指导员、副所长、内勤民警、法制员、责任区民警等工作岗位,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治安民警和巡逻民警工作岗位。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警力原则上以每名民警管辖3—5万亩林地的标准进行配备,但最低不少于5人。
第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以林区发案少、秩序好、治安稳定、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
第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般规定
-- 1 --
(一)收集、掌握、报告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信
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试行)
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试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所属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日常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性质、岗位设置、目标及职责
第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是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派出机构,是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生态建设顺利进行,集管理、防范、打击、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战斗实体,是森林公安工作的根基。
第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所长、指导员、副所长、内勤民警、法制员、责任区民警等工作岗位,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治安民警和巡逻民警工作岗位。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警力原则上以每名民警管辖3—5万亩林地的标准进行配备,但最低不少于5人。
第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以林区发案少、秩序好、治安稳定、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
第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般规定
-- 1 --
(一)收集、掌握、报告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信
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公安厅文件
冀公消[2007]93号
河 北 省 公 安 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现将《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向省公安厅消防局和治安总队反馈。
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 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城市区属以下单位、农村乡镇以下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
公安机关应结合派出所警力配置
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公安厅文件
冀公消[2007]93号
河 北 省 公 安 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现将《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向省公安厅消防局和治安总队反馈。
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 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城市区属以下单位、农村乡镇以下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
公安机关应结合派出所警力配置
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通字〔1997〕32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加强公安派出所档案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现实斗争服务,公安部对《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公通字〔1994〕12号)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核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
公 安 派 出 所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派出所档案的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公安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公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档案是指公安派出所在本辖区实施治安行政管理、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视听等材料。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室和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专职
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大力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
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性质任务
第一条 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保卫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
情报信息;
(二)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
(三)管理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四)指导、监督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五)宣传、发动、组织、指导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
公安派出所队伍建设工作总结
公安局派出所队伍建设工作总结
2011年,我局在上级公安机关和县委政法委的领导下,队伍建设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政法队伍整体素质,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全市政法系统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大走访”开门评警、“做主人、敢担当、惠民生、谋发展”、政风建设年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等一系列活动。全面落实队伍建设各项措施,队伍素质和形象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一、抓政治学习、强化队伍党性思想、政治思想。 年初以来,上级机关先后开展了“做主人、敢担当、谋发展、惠民生”、“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 和继续学习“创先争优”等增强民警服务意识、赶超精神的学习活动,我局党委非常重视,并把这些活动和我局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针对每一项活动都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的学习方案。同时要求各单位、每名民警都要重视每项活动,积极开展,扎实推进,不走过场,通过学习使民警基本素质得到了有效提高,不断增强民警的党性素养,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深化我局队伍建设工作。
二、推新管理制度、服务经济发展。
在县域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紧要时期,公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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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发挥其为经济发展破冰护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