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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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工伤纠纷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陈某自1998年起一直在某水泥厂工作。2002年7月刘某和水泥厂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水泥厂将全部生产线、厂区租赁给刘某经营,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期间水泥厂协助刘某办理相关证照,如不能办理则水泥厂准许刘某继续使用其原有证照和印章。刘某开始经营时对原有职工实行自愿去留方案,陈某遂留下和刘某建立了劳动关系。租赁期间刘某因未能办理证照,故一直使用水泥厂原有证照和印章对外经营。
2003年11月24日,陈某在上中班时不慎滑入螺旋输送机,右大腿被螺旋输送机绞断,当晚被医院实施右大腿中段截肢手术。经水泥厂申报,2003年12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受伤为工伤。又经水泥厂申报,2004年3月4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伤残程度为工伤四级。后经鉴定机构鉴定,陈某应安装国产普及型假肢四次。水泥厂和刘某均未为陈某购买工伤保险,事发后陈某和刘某及水泥厂就工伤赔偿数额进行过数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陈某遂委托笔者代理该案于2003年5月26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至一审、二审。
争议焦点:
对用人单位主体是刘某还是水泥厂:
陈某认为其是和刘某建立了劳动关系,主要理由有:刘某在和水泥厂签订租赁合同后,在举行全厂职工大会上明确表明“愿
医疗损害的三倍赔偿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三倍赔偿
医疗损害的三倍赔偿
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被侵权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三倍赔偿损失。
“三倍赔偿”需同时满足下列的四个条件
1、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此处的);
2、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
3、医疗产品的使用造成了人身损害;
4、人身损害达到一定程度。
具体解释
医疗产品定义: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
医疗产品造成人身损害的证明方式:司法实践中一般需要被侵权人向法院申请鉴定,再由被委托的鉴定机构对“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给出鉴定意见。
人身损害的程度:需达到健康严重受损的程度。
赔偿请求的权利人(被侵权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时则为被害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赔偿请求的义务人:可以是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三倍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会手术的律师
医疗纠纷案例--输血感染肝炎,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案例--输血感染肝炎,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4月7日,钟某因胃出血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当月11日,该院对钟某做胃切除手术时,输全血1000毫升。该血源系县人民医院献血队队员乔某所献。乔某献此份血时,县人民医院未按卫生部规定的献血操作规程对其进行肝功能等各项健康项目检查,仅凭其提供的一份2008年其原籍某区人民医院检查肝功能正常报告单,就采集了此份血。乔某献血后回原藉,纠纷发生后及诉讼中去向不明。同年4月25日,钟某病愈出院。出院不久,钟某便感到身体不适,并出现呕吐等症,6月2日,经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查,诊断为丙型肝炎。6月7日,钟某又到县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住院治疗,至同年9月16日经检查肝功能正常出院。此次住院治疗丙肝,钟某欠县人民医院医药费八千元未付。此期间及以后,钟某还先后多次去其他医院检查,均诊断为术后输血感染丙肝病毒,共用去医疗费3万余元。2011年2月23日,钟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在被告县人民医院动手术输血感染丙型肝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治疗费用。
律师评析 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点评本案如下: 本案未按医疗损害赔偿的处理原则和程序来处理,这是正确的。因为,患者术后输血感染有关病毒,并不属
安徽省律师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安徽省律师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制定目的
为了提高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质量,指导和规范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并参照律师执业规范和司法审判实践,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2条 指导思想
律师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3条 律师承办医疗纠纷案件的基本准则 3.1 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3.2 尊重医学理论和医疗常规和规范;
3.3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 3.4 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3.5 认真审查和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病历资料等;
3.6 不得参与医方伪造、篡改、销毁和隐匿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不得参与患方哄抢病历资料、组织“医闹”或暴力伤医等违法活动;
3.7 尊重医务人员和患者的人格尊严; 3.8 保护患方的隐私。
民事起诉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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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 ,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 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 ,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 联系电话:
案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元(其中:医疗费 元、后续医疗费 元、误工费 元、伙食费
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由董事赔偿,委派的股东无赔偿责任
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由董事赔偿,委派的股东无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判例董事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由董事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委派其担任董事的股东无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斌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延伸阅读:最高法院:未经股东会同意,董事高管与公司交易合同无效|三种情况例外公司并购中股权转让方应充分披露、受让方应审慎尽职调查[最高法院判例]最高法院:股东应合理期限内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否则不予支持(公司诉讼期限规则19个典型案例)最高法院:公司决议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如实质上可拆分,应分别判断效力 产权交易场所交易国有股权,股东未进场竞买是否丧失优先购买权公司未作出分红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可否起诉主张要求公司分红?18个判例总结裁判规则:利润分配决定权在公司!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公司法诉讼案例的分析解读。从败诉方角度深度剖析败诉原因,从他人的败诉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系列败诉案例的解读,帮助公司股东、高管和公司法律顾问,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不断总结与提高,避免掉进相同的“坑”里面。本公众号推出的百案评析系列即将集结在中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小康煤矿与高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小康煤矿与xxx财产损害赔偿
纠纷上诉案
【案由】民事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05.02.24
【案件字号】[2005]沈中民(3)权终字第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栋王秀云杜惠清
【审理法官】张栋王秀云杜惠清
【文书类型】调解书
【代理律师/律所】王金芝,辽宁兴康律师事务所;孙向辉,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金芝辽宁兴康律师事务所孙向辉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开庭审理
xxx与x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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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2005]沈中民(3)权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住所地康平三台子。
法定代表人:刘长海,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龙,系该单位企管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金芝,系辽宁兴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委托代理人:孙向辉,系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人民法院[2002]康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月24
旅游合同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旅游合同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摘要旅游合同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日渐多发,但民法理论和审判实务对此问题的认识和处理分歧较大。为妥当平息纠纷,应当扩充违约责任理论,支持在旅游合同纠纷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并进一步明确法律依据,在赔偿范围、认定标准等方面实现统一。 关键词旅游合同纠纷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作者简介:陈宁,成都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旅游管理学硕士。 本文所指的旅游合同指旅行社提供旅游给付、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长期以来,无论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关于旅游合同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争议一直存在。这中间尤以旅游合同中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依照什么样的法律进行赔偿、对哪些范围内的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等问题为主要焦点。笔者试就旅游合同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提出一家之言,以供商榷。
一、现实案例对旅游合同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同态度 以下是笔者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中选取的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均为公开及生效判决,后文的说理也将基于这三个案例展开。 案例一:1999年8月,原告王某参加了由雄都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出发前,原告预付了旅游费用7000元(含人身保险费)。旅游期间,王某的儿子王呈(14岁)不幸死亡。但因旅行社未给王呈办理保险手续,所以保险公司
论医疗侵权损害责任中的过错
期末考察论文
专 业 年 级 法学《45》班 课 程 名 称 侵权责任法 任 课 教 师 李德学 学 生 姓 名 陈应洪 学 号 20132319714534
2015 年 12 月 16 日
论医疗侵权损害责任中的过错
姓名:陈应洪 班级:2013级
学号:20132319714534
摘要
如今,医疗侵权损害责任的过错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医疗侵权的认定也随之提上了法律的日程。当然,侵权责任的产生首先就是要有医疗上主观的过错。主观过错是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利于当事人,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过错理论在我我国司法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医疗上的主观过错概念也不适应侵权过错理论的发展,因为随着客观过错标准的建立,过失已经不再是指行为人的主观心里状态,而是一种社会性的过失,这种过失并且呈现为违法性的趋势。因此,通过本论文阐述医疗侵权损害责任的认定,来达到对受害人的权利维
论医疗侵权损害责任中的过错
期末考察论文
专 业 年 级 法学《45》班 课 程 名 称 侵权责任法 任 课 教 师 李德学 学 生 姓 名 陈应洪 学 号 20132319714534
2015 年 12 月 16 日
论医疗侵权损害责任中的过错
姓名:陈应洪 班级:2013级
学号:20132319714534
摘要
如今,医疗侵权损害责任的过错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医疗侵权的认定也随之提上了法律的日程。当然,侵权责任的产生首先就是要有医疗上主观的过错。主观过错是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利于当事人,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过错理论在我我国司法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医疗上的主观过错概念也不适应侵权过错理论的发展,因为随着客观过错标准的建立,过失已经不再是指行为人的主观心里状态,而是一种社会性的过失,这种过失并且呈现为违法性的趋势。因此,通过本论文阐述医疗侵权损害责任的认定,来达到对受害人的权利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