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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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有房屋信息采集表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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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实”管理调查表(一)

实有房屋信息采集表

大庆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社区居(村)委会

城区: 街(路、巷) 小区 号 门 室 房屋地址 城镇: 街 委 组 号 农村: 村 屯 组 号 其他形式: 建筑物名称 建筑物用途 物业公司名称 房屋层数 房屋户型 房屋用途 房屋来源 公房租赁 房屋凭证 ○单位自管公房 ○政府直管公房 ○住宅建筑 ○商服建筑 ○综合建筑 ○事业单位建筑 ○工业单位建筑 ○其它 地上 层 地下 层 本户建筑面积 建成年份 年 月 ○个人住宅 ○集体宿舍 ○临时工棚 ○办公用房 ○商业用房 ○公益单位用房 ○其它 自有产权 ○购买商品房 ○购买经济适用房○个人自建房○企业自建○政府建设○其它形式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使用权证 ○其它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宅基地证明 ○其他 ○个人 ○单位

柏加镇实有人口和实有房屋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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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加镇实有人口和实有房屋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浏阳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镇党委、政府决定从2010年4月至10月,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信息集中调查、核对、采集活动,全面推进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大幅提升政府社会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努力构建和谐柏加。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强化我镇“两实”信息采集工作,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柏加镇实有人口专项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具体如下:

组 长:汤建军

副组长:何志刚 张 震 吴维全 王柏林 潘盛开(常务) 邹江莲 李 原

成 员:罗利萍 张 征 江 雀 袁泽宇 胡录明 卢平安

朱淑婷 喻小武 刘 剑 刘丽萍 陈仲球 张叶彪 各村(社区)书记、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治办,由朱淑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目标

以建立覆盖全部实有人口、部门共享应用的综合信息平台,健全实有人口动态服务管理体系为目标,以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为重点的“两实”信息采集为主线,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一证通”制度,强化重点

人员动态管控,加强境外人员管理,提高实有人

公有房屋使用权可被强制执行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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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屋使用权可被强制执行还债

某投资咨询公司与某药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公有房屋使用权可被强制执行还债

文/最高人民法院 谷峻杰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4期

【裁判要旨】

公有房屋使用权能否被强制执行,用于偿还使用权人所欠债务,目前存在法律空白。本文通过对案情的分析,意在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满足一定条件后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公有房屋使用权;二是在没有全国性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地方性法规执行公有房屋使用权。

【案号】答复:(2013)执他字第2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某投资咨询公司。 被执行人:某药材公司。

【案情摘要】

某投资咨询公司诉某药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以(2007)佳民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药材公司给付投资咨询公司贷款本金609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因药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投资咨询公司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立案执行,但长期未能执结。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投资咨询公司的申请,于2009年11月将此案指定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林区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又将此案指定迎春林区

石家庄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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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305

【发布文号】市政[1987]61号 【发布日期】1987-08-28 【生效日期】1987-08-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石家庄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市政〔1987〕61号发布)

为加强城镇公有房屋的租赁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 单位和个人承租公房,必须先办理租赁手续,方可进行使用。

承租人从办理租赁手续之日起满一个月,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出租单位则视为自动放弃租赁权,另行分配。

承租人终止使用房屋时,应提前声明或书面通知出租单位,并办理退租手续,按时交验房屋及设备。

承租人对其租用或免租使用的房屋只有使用权,不准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改变使用性质或做其它处理。

第二条第二条 新辟生产营业用房及新建住宅的出租(拆迁安置户除外),执行市颁布的房屋租赁议价标准。

第三条第三条 承租单位经营性质未变启用新名称时,应向出租单位办理更名手续,原协议继续有效。

承租人之间互换住房,

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_陆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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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政管理

CHINAREALESTATE

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

陆燕飞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处

房屋安全管理是政府赋予房产行政主管部积约110万平方米。

门的一项职责,做好此项工作,杜绝房屋在使用三、房屋安全隐患

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1.南京市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房屋状况及危房全、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状况

用。目前,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房屋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老化、构件强度效,在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能、制止私拆乱改行降低、维修保养不及时等房屋也会“生病”。南京为、提高鉴定技术服务水平、排除安全隐患、化解市国有土地房屋面积约3亿平方米,据2012年社会矛盾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但同时也存在不11月市住建委信息中心提供:全市1960年以前少问题,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依旧任重道远。

建造房屋近10000幢(年代不明未统计),建筑面一、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内容积275万平方米,占全市总建筑面积的0.9%。据既有房屋是指投入使用两年(含两年)以上危旧房办统计:危旧房城中村社区179个,房屋的房屋,既有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面积596万平方米。2012年7月,市房屋安全管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经投入使用理处雨季房

解析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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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1年1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第 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有房屋附属设施是指公有房屋街坊内的道路、下水管道、污水管道、路灯、绿化及围护设施等。但由市政,电力部门管理的除外。

第三条 地处农村的全民所有和属于城镇集体所有的房屋,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市区、建制镇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农村(包括非建制镇)的房屋。 第四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和公有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接受市、区、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 第五条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公有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本市公有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 (四)负责对区、县房管机关的业务领导;

(五)负责对公有房屋经营机构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

(六)负责对市属局级以上单位、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机构、部队设置的公有房屋经营机构的资质审查;

(七)负责

上海市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置换暂行规定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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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上海市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置换暂行规定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调整上海产业布局,加快外滩地区中央商务区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有房屋置换,系指市人民政府按外滩地区规划要求,调整公有房屋使用功能,终止原承租合同,将腾退后的房屋转让、出租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外滩地区,系指北起南苏州路,南至金陵东路(包括沿街两侧),东起中山东一路,西至河南中路(包括沿街两侧)的范围。

第三条 按本规定被置换的房屋,系指目前使用性质不符合外滩地区规划要求和产业布局的公有房屋,其中包括公有非居住房屋和公有居住房屋。腾退后的房屋受让或承租的对象为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贸易机构、跨国公司、综合商社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外滩地区房屋置换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外滩地区的房屋置换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房屋置换办公室,负责房屋置换的各项管理工作。外滩房屋置换公司具体承担房屋置换的经营业务。

规划、土地、房管、市政、公用、邮电、电力、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外滩地

上海市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置换暂行规定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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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上海市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置换暂行规定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调整上海产业布局,加快外滩地区中央商务区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有房屋置换,系指市人民政府按外滩地区规划要求,调整公有房屋使用功能,终止原承租合同,将腾退后的房屋转让、出租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外滩地区,系指北起南苏州路,南至金陵东路(包括沿街两侧),东起中山东一路,西至河南中路(包括沿街两侧)的范围。

第三条 按本规定被置换的房屋,系指目前使用性质不符合外滩地区规划要求和产业布局的公有房屋,其中包括公有非居住房屋和公有居住房屋。腾退后的房屋受让或承租的对象为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贸易机构、跨国公司、综合商社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外滩地区房屋置换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外滩地区的房屋置换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房屋置换办公室,负责房屋置换的各项管理工作。外滩房屋置换公司具体承担房屋置换的经营业务。

规划、土地、房管、市政、公用、邮电、电力、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外滩地

word通用模板:房屋买卖合同(有房产证无土地证情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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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

乙方(买受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合意订立本合同,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信息

一、甲方自愿出售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 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层 号,房屋所有权证号 ,该房屋用途为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具体以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面积为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

上海市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置换暂行规定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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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上海市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置换暂行规定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调整上海产业布局,加快外滩地区中央商务区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有房屋置换,系指市人民政府按外滩地区规划要求,调整公有房屋使用功能,终止原承租合同,将腾退后的房屋转让、出租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外滩地区,系指北起南苏州路,南至金陵东路(包括沿街两侧),东起中山东一路,西至河南中路(包括沿街两侧)的范围。

第三条 按本规定被置换的房屋,系指目前使用性质不符合外滩地区规划要求和产业布局的公有房屋,其中包括公有非居住房屋和公有居住房屋。腾退后的房屋受让或承租的对象为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贸易机构、跨国公司、综合商社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外滩地区房屋置换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外滩地区的房屋置换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房屋置换办公室,负责房屋置换的各项管理工作。外滩房屋置换公司具体承担房屋置换的经营业务。

规划、土地、房管、市政、公用、邮电、电力、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外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