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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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暂行)
(京卫医字[200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地区救护车的配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医疗急救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北京地区范围内配置、使用救护车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护车指医疗卫生机构用于抢救、转运危重伤病人员,处理紧急疫情以及运送血液的专业特种车辆。
第三条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全市救护车的配置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救护车的配置审查、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救护车的分类及装备标准
第四条 根据国家救护车QC/T457-1999的专业标准和北京地区实际情况,救护车按用途分为下列5种类型:
(一)救护指挥车:具有现场指挥功能的救护车,用于大型灾害、事故的现场急救指挥工作。
(二)运送救护车:拥有一般的急救医疗设备和药品,能对现场或运送过程中的伤病人员进行救治的救护车。
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
顺昌县医院救护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救护车的使用管理,保障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生命绿色通道畅通,依据闽卫医[2014]31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管理
救护车接受医务科和急诊科的双重管理。救护车的使用由急诊科负责安排,维修保养审批与监管由急诊科负责。
1、 救护车是我院承担全县医疗救援任务的专用车,以保障广大患者紧急医疗救援需要
为准则,实行24小时多班值班制,在保证安全的同时,迅速完成出车救护任务。危重患者转上级医院,正常上班时间问医务科报备,其他时间向总值班报备
2、 2、救护车原则上不承担医疗救援工作以外的出车任务,特殊情况用车,须经院长同意并签发派车通知单,在不影响急救用车的情况下,由急诊科负责人统一安排。救护车辆应按照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
3、每天由值班医生、值班护士、值班司机查看自己车上的物品、设施、药品是否齐全,能否正常使用。
4、驾驶人员应履行职责,每天检查自己的车辆,看是否
救护车医疗设备配置标准
《救护车医疗设备配置标准(征求意见稿)》说明
根据中国医院协会急救中心(站)管理分会医疗装备学组2012年工作计划,由武汉市急救中心负责救护车医疗设备配置标准的起草工作。为此经过分析与研究现有救护车医疗设备配置的现状与欧、美救护车标准及我国现有救护车标准,主要参考《BS EN 1789- 2007+A1欧洲标准医疗车辆及其设备 道路救护车》和《WS/T 292—2008 救护车》卫生部标准中,医疗设备配置方面的要求,初步拟定了《救护车医疗设备配置标准(征求意见稿)》。
指导思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优化人员和设备配置的要求,提高院前急救资源的使用效率。
我国救护车分类已进行多年,因未进行院前急救分级或无分级标准,实际操作存在困难。此征求意见稿将救护车分为三类,需要采取院前急救分级,如英国院前急救分级标准:一级为紧急的、危及生命的;二级为紧急的、不危及生命的;三级为不需要立刻临床治疗的。可采用医疗急救优先级调度系统(MPDS)对院前急救任务进行分级。对不需要医疗治疗、仅需要救护车转运的,可以医疗救护员承担。通过相关法规可使医疗救护员承担更多工作。如:德国B型救护车主要为高级医疗救护员承担。
《救护车医疗设备配置标
救护车医疗设备配置标准
《救护车医疗设备配置标准(征求意见稿)》说明
根据中国医院协会急救中心(站)管理分会医疗装备学组2012年工作计划,由武汉市急救中心负责救护车医疗设备配置标准的起草工作。为此经过分析与研究现有救护车医疗设备配置的现状与欧、美救护车标准及我国现有救护车标准,主要参考《BS EN 1789- 2007+A1欧洲标准医疗车辆及其设备 道路救护车》和《WS/T 292—2008 救护车》卫生部标准中,医疗设备配置方面的要求,初步拟定了《救护车医疗设备配置标准(征求意见稿)》。
指导思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优化人员和设备配置的要求,提高院前急救资源的使用效率。
我国救护车分类已进行多年,因未进行院前急救分级或无分级标准,实际操作存在困难。此征求意见稿将救护车分为三类,需要采取院前急救分级,如英国院前急救分级标准:一级为紧急的、危及生命的;二级为紧急的、不危及生命的;三级为不需要立刻临床治疗的。可采用医疗急救优先级调度系统(MPDS)对院前急救任务进行分级。对不需要医疗治疗、仅需要救护车转运的,可以医疗救护员承担。通过相关法规可使医疗救护员承担更多工作。如:德国B型救护车主要为高级医疗救护员承担。
《救护车医疗设备配置标
关于救护车辆申请上牌的请示
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 关于救护车辆申请上牌的请示
我院根据医院的发展和病人的实际需求,于2016年 月购置救护车1辆,发动机号为 ,现申请上牌,妥否,请批示!
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盖章)
2016年 月 日
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并盖章
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盖章)
2016年 月 日
市卫生计生委意见并盖章
市卫生计生委(盖章)
2016年 月 日
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
关于救护车辆申请安装特种车辆警灯
警报器的请示
我院根据医院的发展和病人的实际需求,于2016年 月购置救护车1辆,车牌为 ,发动机号为 ,现申请安装特种车辆警灯警报器,妥否,请批示!
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盖章)
2016年 月 日
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并盖章
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盖章)
2016年 月 日
市卫生计生委意见并盖章
市卫生计生委(盖章)
2016年 月 日
医院救护车驾驶员岗位试题
救护车驾驶员岗位试题
一、判断题(正确的请在括号内打\√\错误的打\×\; 1、驾驶车辆,必须遵守右侧行通行的原则。() 答案:√(易)
2、绿灯亮时,准许车辆直行和右转弯。() 答案:√(中)
3、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也不准通行。() 答案:×(难)
应为: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通行。 4、绿灯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答案:√(中)
5、人行横道灯信号绿灯闪烁时,准许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答案:×(难)
应为:人行横道灯信号绿灯闪烁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6、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答案:√(中)
7、机动车制动器失效时需要牵引的,必须用硬连续装置牵引。() 答案:√(难)
8、驾驶车辆时不准穿拖鞋、吸烟、饮食与乘车人交谈。() 答案:√(易)
9、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答案:√(易)
10、酒后不准驾驶机动车。() 答案:√(易)
11、在未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道路右边行驶。() 答案:×(难)
应为:在未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准在道路右边行驶。 12、机动车供油
医院救护车驾驶员岗位试题
救护车驾驶员岗位试题
一、判断题(正确的请在括号内打\√\错误的打\×\; 1、驾驶车辆,必须遵守右侧行通行的原则。() 答案:√(易)
2、绿灯亮时,准许车辆直行和右转弯。() 答案:√(中)
3、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也不准通行。() 答案:×(难)
应为: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通行。 4、绿灯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答案:√(中)
5、人行横道灯信号绿灯闪烁时,准许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答案:×(难)
应为:人行横道灯信号绿灯闪烁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6、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答案:√(中)
7、机动车制动器失效时需要牵引的,必须用硬连续装置牵引。() 答案:√(难)
8、驾驶车辆时不准穿拖鞋、吸烟、饮食与乘车人交谈。() 答案:√(易)
9、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答案:√(易)
10、酒后不准驾驶机动车。() 答案:√(易)
11、在未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道路右边行驶。() 答案:×(难)
应为:在未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准在道路右边行驶。 12、机动车供油
医院救护车驾驶员岗位试题
救护车驾驶员岗位试题
一、判断题(正确的请在括号内打\√\错误的打\×\; 1、驾驶车辆,必须遵守右侧行通行的原则。() 答案:√(易)
2、绿灯亮时,准许车辆直行和右转弯。() 答案:√(中)
3、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也不准通行。() 答案:×(难)
应为: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通行。 4、绿灯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答案:√(中)
5、人行横道灯信号绿灯闪烁时,准许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答案:×(难)
应为:人行横道灯信号绿灯闪烁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6、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答案:√(中)
7、机动车制动器失效时需要牵引的,必须用硬连续装置牵引。() 答案:√(难)
8、驾驶车辆时不准穿拖鞋、吸烟、饮食与乘车人交谈。() 答案:√(易)
9、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答案:√(易)
10、酒后不准驾驶机动车。() 答案:√(易)
11、在未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道路右边行驶。() 答案:×(难)
应为:在未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准在道路右边行驶。 12、机动车供油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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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
项目是指在北京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
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科研工作。
不设课题的重大项目由市科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项目是按“项目”管理还是按“课题”管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科委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科委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项目依托单位或委托有关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项目依托单位和有关受托机构向市科委负责,并提供有偿服务。
第六条 市科委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
北京市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的活动实行备案管理通知的精神,加强对北京地区义诊活动的管理,使义诊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活动,是指医疗机构无偿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或者为赈灾、捐助等特定目的的筹集资金而开展的诊疗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市开展义诊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义诊活动。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批准,不得开展义诊活动。
第五条 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参加义诊需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并在义诊时佩带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赞助义诊活动,但不得借义诊活动推销产品、服务或者变相推销产品、服务。赞助义诊活动以下列形式为限:
(一)无偿提供资金;
(二)无偿提供义诊活动场所;
(三)无偿提供药品、医疗仪器设备、食品和开展义诊活动所必需的其他物质;
(四)单位或者个人赞助义诊活动的、可以在广告宣传中出现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
第七条 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在本市以外的医疗机构,不得在本市开展义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