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预防性功能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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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防性侵权责任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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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防性侵权责任的立法完善
作者:秦扬 张宝中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4期
[摘要]传统的侵权法以损害赔偿为中心进行构建,责任的实现亦以事后救济为重心。从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预防性侵权责任则具有其突出的优势,它最大限度地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弥补了传统损害赔偿责任的不足。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引入了预防性侵权责任,但由于其仅有的一个条文仍存在逻辑问题,且相应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也模糊不清,故导致在实践中无法适用。本文先介绍预防性侵权责任的相关背景及其优势所在,然后在分析现行有关法条的基础上完善预防性侵权责任。 [关键词]预防性侵权责任;预防功能;立法完善 一、预防性侵权责任的概念
现代法律大都从救济的角度来设计规范,有的在权利遭受侵害后进行救济,但很多损害是无法通过事后的救济来弥补的。因此,对于侵害行为的预防就显得尤为重要。正如德国学者冯·巴尔指出:“如果一个国家不授权法院在?损害尚未发生的期间内?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提供法律保护的职权,这个国家就未尽法律保护的义务。在刑法领域,正当防卫赋予人
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下)
王利明讲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下)
主讲人: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评议人:王 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石佳友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
周友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
时间:2010年9月24日 晚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
(七)机动车交通事故里面我们构建了多元化的救济机制
刚才我们讲到在现代社会,为了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必须建立一个综合的救济机制。很多学者认为,在这样一个综合救济机制里面,侵权责任发挥责任越小越好。他们认为社会越进步,就越需要多发挥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功能,而社会救助的作用发挥的越大,社会越进步,当然这个观念能不能成立,也是需要探讨的。很显然,如果过多地发挥侵权责任,也不是一件好事。我曾经在一个法院看到了这样一种情况。一个农民弄了一辆拼装车就上了高速路,我也不知道这样一辆拼装车怎么能上高速路,后来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几个人的死亡,最后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很快就下了判决,让这个农民赔偿,结果执行的时候发现他家里的财产总共加起来还不到三五万块钱,加上这一辆破车,这个车最后评估的话也就不到两万块钱左右,这个拼装车根本就不能出让,不知道是怎么评估的,也许发
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 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
主讲人: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评议人:王 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石佳友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 周友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 时间:2010年9月24日 晚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 王利明:今天非常高兴和大家一起来讨论关于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和中国特色问题。
一、救济功能是侵权法的首要功能
大家都知道侵权法有两大功能:第一是救济;第二是预防。所谓救济,也称为补偿的功能,或者填补损害的功能,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侵害以后通过侵权责任的承担从而使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的状态尽可
能恢复到原有的状态。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是侵权法的首要功能,正是因为侵权法的救济功能是它的首要功能,所以有时候我们也称侵权法为救济法。那么为什么我们要把救济功能作为侵权法的首要功能,从而称侵权法为救济法呢?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这是充分全面地保障
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由、归责原则的关系
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由、归责原则的关系 魏振瀛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侵权责任方式;归责事由;归责原则
内容提要: 违反民事义务的性质决定了民事责任方式与归责原则。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侵权责任方式,其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应当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赔偿损失一般适用过错责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恢复原状是赔偿损失的特殊方法,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与赔偿损失适用的归责原则没有区别。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与返还财产适用无过错责任(不问侵权人有无过错)。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适用过错责任。
归责原则既是侵权行为之债法的核心问题,也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多种责任方式是对德国式侵权行为之债法的损害赔偿之债的继受和变革,学者对此评价不一,他们对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原则的关系理解也不同,可谓众说纷纭。《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在一些影响较大的由几位作者合著的书中,不同作者的观点鲜明对立,这是以往少有的现象。这个问题既涉及我国民法体系和理论的全局,又直接关系着民事审判适用法律的原则,有必要深入探讨。
一、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由、归责原
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由、归责原则的关系
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由、归责原则的关系 魏振瀛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侵权责任方式;归责事由;归责原则
内容提要: 违反民事义务的性质决定了民事责任方式与归责原则。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侵权责任方式,其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应当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赔偿损失一般适用过错责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恢复原状是赔偿损失的特殊方法,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与赔偿损失适用的归责原则没有区别。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与返还财产适用无过错责任(不问侵权人有无过错)。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适用过错责任。
归责原则既是侵权行为之债法的核心问题,也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多种责任方式是对德国式侵权行为之债法的损害赔偿之债的继受和变革,学者对此评价不一,他们对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原则的关系理解也不同,可谓众说纷纭。《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在一些影响较大的由几位作者合著的书中,不同作者的观点鲜明对立,这是以往少有的现象。这个问题既涉及我国民法体系和理论的全局,又直接关系着民事审判适用法律的原则,有必要深入探讨。
一、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由、归责原
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由、归责原则的关系
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由、归责原则的关系 魏振瀛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侵权责任方式;归责事由;归责原则
内容提要: 违反民事义务的性质决定了民事责任方式与归责原则。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侵权责任方式,其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应当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赔偿损失一般适用过错责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恢复原状是赔偿损失的特殊方法,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与赔偿损失适用的归责原则没有区别。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与返还财产适用无过错责任(不问侵权人有无过错)。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适用过错责任。
归责原则既是侵权行为之债法的核心问题,也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多种责任方式是对德国式侵权行为之债法的损害赔偿之债的继受和变革,学者对此评价不一,他们对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原则的关系理解也不同,可谓众说纷纭。《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在一些影响较大的由几位作者合著的书中,不同作者的观点鲜明对立,这是以往少有的现象。这个问题既涉及我国民法体系和理论的全局,又直接关系着民事审判适用法律的原则,有必要深入探讨。
一、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由、归责原
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由、归责原则的关系
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由、归责原则的关系 魏振瀛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侵权责任方式;归责事由;归责原则
内容提要: 违反民事义务的性质决定了民事责任方式与归责原则。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侵权责任方式,其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应当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赔偿损失一般适用过错责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恢复原状是赔偿损失的特殊方法,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与赔偿损失适用的归责原则没有区别。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与返还财产适用无过错责任(不问侵权人有无过错)。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适用过错责任。
归责原则既是侵权行为之债法的核心问题,也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多种责任方式是对德国式侵权行为之债法的损害赔偿之债的继受和变革,学者对此评价不一,他们对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原则的关系理解也不同,可谓众说纷纭。《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在一些影响较大的由几位作者合著的书中,不同作者的观点鲜明对立,这是以往少有的现象。这个问题既涉及我国民法体系和理论的全局,又直接关系着民事审判适用法律的原则,有必要深入探讨。
一、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由、归责原
侵权责任法解读
侵权责任法解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解读:此条明确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即明确、预防、制裁侵权行为。首次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侵权损害赔偿具有制裁、惩罚性。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解读:列举了此法所保护的法益对象。但此法中所针对的主要对象只有前6项,只有一条涉及第7项隐私权。对所列举的其他权利的保护多在其他法规中体现,在此法中是否须一一列举在立法讨论过程中有过争议,对外公布版依然如数列举,可能是对以后修正或者民法典的编撰留下伏笔或者说是立法空间。
亮点在于首次在我国成文法中列举了隐私权这一概念。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而在此法出台之前,我国并无事实上
的隐私权利的规定,故而学界仅冠以隐私利益,而实践中则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隐私利益的保护是参照名誉权的形式来加以
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承担探析——兼议《侵权责任法》第31条
《侵权责任法》基本沿袭了《民法通则》对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笼统地规定紧急避险人应该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通过对不同类型的紧急避险进行分析后得出,防御性紧急避险和攻击性紧急避险中的紧急避险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是有所区别的,并且承担责任的类型也是有所不同的。
第 0 2年 7月 2 4卷第 3期 l 1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Ju a fJa g ia mii rt n isi t o r lo in x d ns ai n tue n t o t
Vo .1 NO. 1 4, 3
J 12 1 u. 0 2
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承担探析兼议《权责任法》 3侵第 1条刘弘川(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京 10 8 )北 0 0 8
[摘
要]侵权责任法》《基本沿袭了《民法通则》对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笼统地规定紧急避险人应该承担适
当的补偿责任。通过对不同类型的紧急避险进行分析后得出,防御性紧急避险和攻击性紧急避险中的紧急避险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是有所区别的,并且承担责任的类型也是有所不同的。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防御性紧急避险;攻击性紧急避险;害赔偿损[中图分类号]D 2 9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 8— 4 3 2 1 ) 3— O O
医疗侵权责任案例分析
医疗侵权责任专题论述
医疗侵权责任专题论述
09级管理学院会计系c班 200900272190 山岳
摘要:医生戴钢盔上班、患者带着录像机看病??近年来,原本在同一战壕与疾病斗争的医患双方越来越走向对立,医疗纠纷不断。近几年医疗侵权的增多是侵权责任法的诞生大原因之一。总体上讲,侵权责任法有利于平衡医患关系,调解医患纠纷,约束医院行为,保护患者利益。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 医疗纠纷 一、研究背景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目前全国法院一年审理的医疗事故案件1万余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4万余件;北京市的某个区级法院1999年只处理了9起医疗纠纷案件,2008年已经上升到200件。
2009年12月,《侵权责任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12次会议讨论通过,这是继《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又一次重要的民事法律立法,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起完整的民事法律制度体系。
二、案例分析(案例摘自互联网)
2010年9月20日,原告李严主因腹部疼痛到被告医院就诊被收住院。入院后诊断慢性胆囊炎急发、胆囊结石。被告医院于2010年9月21日在全麻下为原告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由于被告医院违反手术操作规程,严重不负责任,致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