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导致固定资产毁损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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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固定资产毁损的相关账务处理
浅谈固定资产毁损的相关账务处理
【摘 要】 会计实践中,固定资产发生毁损结果的情形有三种,即毁损报废、转为待技改或小型修理状态。目前,针对此类情况如何处理的理论研究很少,更多的是将其与固定资产报废一样作为固定资产减少的一种方式进行研究。文章通过比较固定资产毁损与固定资产报废的差异,应用相关准则的规定,对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发生毁损的相关账务处理进行研究讨论,得出一些研究结论,进而提出了相应的管理建议,以期为会计实务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 【关键词】 固定资产; 毁损; 报废; 账务处理 一、问题的提出
新准则同以前的会计准则与制度相比,日益简约化,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同时也为会计职业判断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由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年版),对固定资产毁损后需作减少(视同报废)处理的情况作出了规定,即与固定资产报废的处理程序基本一致。但对于固定资产发生毁损,仍可修复的情况,《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均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规定上也仅限于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实操指南》(2010年)对此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规定,将固定资产毁损分为三种情形
出售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建议楼主按以下方法处理:
1、将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汽车的帐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计提)
贷:固定资产
2、将出售收入入帐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售额/(1+4%)*4%)
固定资产清理
出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小汽车应缴纳增值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应交的增值税并非4楼朋友所述之销项税额,而应是直接计入应纳增值税额。(也就是说,即使公司当月进销项税额相抵是留抵税额的话,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应该单独按照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额上缴)(增值税申报表上应该有专门申报出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申报项目)。税额的计算分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根据含税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即销售额/(1+3%)*2%;2、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出售已使用的不允许抵扣或未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根据销售额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3、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出售已使用的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况是指原增值税试点地方或是其它地方自2009年1月1日后购进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使用后再出售的。
小汽车购进时一般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所以如果楼主公司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
出售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建议楼主按以下方法处理:
1、将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汽车的帐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计提)
贷:固定资产
2、将出售收入入帐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售额/(1+4%)*4%)
固定资产清理
出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小汽车应缴纳增值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应交的增值税并非4楼朋友所述之销项税额,而应是直接计入应纳增值税额。(也就是说,即使公司当月进销项税额相抵是留抵税额的话,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应该单独按照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额上缴)(增值税申报表上应该有专门申报出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申报项目)。税额的计算分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根据含税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即销售额/(1+3%)*2%;2、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出售已使用的不允许抵扣或未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根据销售额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3、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出售已使用的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况是指原增值税试点地方或是其它地方自2009年1月1日后购进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使用后再出售的。
小汽车购进时一般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所以如果楼主公司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
出售固定资产账务处理2015.6.11
1、将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汽车的帐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计提)
贷:固定资产(原值)
2、将出售收入入帐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售额/(1+4%)*4%)
固定资产清理
出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小汽车应缴纳增值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应交的增值税并非4楼朋友所述之销项税额,而应是直接计入应纳增值税额。(也就是说,即使公司当月进销项税额相抵是留抵税额的话,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应该单独按照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额上缴)(增值税申报表上应该有专门申报出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申报项目)。税额的计算分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根据含税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即销售额/(1+3%)*2%;2、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出售已使用的不允许抵扣或未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根据销售额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3、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出售已使用的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况是指原增值税试点地方或是其它地方自2009年1月1日后购进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使用后再出售的。
小汽车购进时一般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所以如果楼主公司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应该按4%征
出售固定资产账务处理2015.6.11
1、将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汽车的帐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计提)
贷:固定资产(原值)
2、将出售收入入帐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售额/(1+4%)*4%)
固定资产清理
出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小汽车应缴纳增值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应交的增值税并非4楼朋友所述之销项税额,而应是直接计入应纳增值税额。(也就是说,即使公司当月进销项税额相抵是留抵税额的话,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应该单独按照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额上缴)(增值税申报表上应该有专门申报出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申报项目)。税额的计算分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根据含税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即销售额/(1+3%)*2%;2、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出售已使用的不允许抵扣或未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根据销售额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3、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出售已使用的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况是指原增值税试点地方或是其它地方自2009年1月1日后购进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使用后再出售的。
小汽车购进时一般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所以如果楼主公司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应该按4%征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的完善
2010-07-23 作者:马琳 来源:财务与会计 [收藏] [打印] [纠错]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通知》中所规定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目前实务界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被过滤广告
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分别做了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通知》中所规定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目前实务界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2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二、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 范围
(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 投保要件
(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 投保办理部门
(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 投 保
第五条 投保申请
(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
2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二、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 范围
(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 投保要件
(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 投保办理部门
(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 投 保
第五条 投保申请
(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
固定资产业务会计处理
1 盘点
1.固定资产盘盈:企业应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值。
借:固定资产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经批准后转作企业收益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
2.固定资产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经准备后转作企业损失
借:营业处支出——固定资产盘亏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 折旧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发生磨损,消耗,其价值会逐渐减少,这种价值的减少就是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价值发生减少,就应该把这种价值的减少计算出来(即计提折旧),并在账户中予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的减少同时引起费用的增加,所以,从理论上讲,计提折旧时,应该根据使用该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折旧费用,采用谁受益谁负担原则。
“累计折旧”账户属于资产类的备抵调整账户,其结构与一般资产账户的结构刚好相反,累计折旧是贷方登记增加,借方登记减少,余额在贷方。累计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各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该指标按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项的期末数填列。折旧计提后,累计折旧科目余额在贷方,作为
固定资产科目的抵减
固定资产业务会计处理
1 盘点
1.固定资产盘盈:企业应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值。
借:固定资产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经批准后转作企业收益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
2.固定资产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经准备后转作企业损失
借:营业处支出——固定资产盘亏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 折旧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发生磨损,消耗,其价值会逐渐减少,这种价值的减少就是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价值发生减少,就应该把这种价值的减少计算出来(即计提折旧),并在账户中予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的减少同时引起费用的增加,所以,从理论上讲,计提折旧时,应该根据使用该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折旧费用,采用谁受益谁负担原则。
“累计折旧”账户属于资产类的备抵调整账户,其结构与一般资产账户的结构刚好相反,累计折旧是贷方登记增加,借方登记减少,余额在贷方。累计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各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该指标按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项的期末数填列。折旧计提后,累计折旧科目余额在贷方,作为
固定资产科目的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