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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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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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2002年“扫黄”“打

非”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闻

【发文字号】苏办[2002]3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14 【实施日期】2002.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江苏省2002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的通知

(苏办[2002]32号 2002年3月14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2002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2002年的“扫黄”“打非”工作在着力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日常监管的同时,继续分阶段在全省开展“扫黄”、“打非”集中 1 / 3

行动。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

2001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的“扫黄”“打非”工作,在整顿和规范出版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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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建行、省物价局《贵州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1-17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贵州省政府办公厅 文 号:黔府办[1987]9号 发布日期:1987-1-17 执行日期:1987-1-17

各自治州、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贵州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商品房价格管理,积极推行城镇住宅商品化,推动城镇住宅制度

的改革,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商品房的生产经营,都必须纳入价格管理的范围;凡是从事商品房生产经

营的单位,都必须依照本规定的程序申报价格。

第三条 制定商品房价格的原则。

一、商品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二、商品住宅的售价要与群众的支付能力相适应,与城镇住宅制度改革的要求相适应;

商品房的生产经营以保本微利为限。

三、商品房生产经营单位以各地最高定价为限,自行向下浮动,建立竞争型价格模式,

确保商品房适用、经济、美观。

四、正确制定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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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11〕120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 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 1 —

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自2006年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以来,全省各地积极征收,严格支出,推动了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序开展,实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占一补一”和耕地总量的年度平衡。但是,随着建设用地需求持续增加,耕地后备资源逐步减少,土地开发整理难度明显加大,成本不断提高,现行耕地开垦费标准已不能满足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沿海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政发〔2010〕2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等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征收标准

根据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实际投入情况,并参照相关省份耕地开垦

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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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通开发安办[2009]22号

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场)、街道、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4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发[2008]26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 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 意见 通知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5月12日印发

共印100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9〕49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的实施意见

(省安监局 2009年4月)

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数量众多,安全生产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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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4〕104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

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1 —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2004年9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筹集的比例。各市、县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出让土地平均纯收益的标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各市、县筹集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划出20%交省级集中,由省统一使用,其余部分由市、县分级筹集使用。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苏北地区发展的意

(法制工作)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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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

通知

法制工作

发文单位: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文政办发[2005]18号

发布日期:2005-1-19

执行日期:2005-1-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2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是贯彻执行《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号)的具体实施意见,请各县各部门按《通知》要求狠抓落实。为此,州人民政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要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州政府法制办拟于近期举行行政

1

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知识培训,请各县各部门积极参与培训。

各县各部门要结合以往开展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本县本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整理出规范性文件目录,按《通知》要求的途径,上报登记备案。经登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于6月15日前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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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15〕118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

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3日

— 1 —

(此件公开发布)

— 2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 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

(2015年本)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前 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以新思路、新举措推进全省工业和信息产业向中高端迈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及2013年修订本、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等,结合我省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实际,特编制《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以下简称《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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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15〕118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

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3日

— 1 —

(此件公开发布)

— 2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 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

(2015年本)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前 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以新思路、新举措推进全省工业和信息产业向中高端迈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及2013年修订本、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等,结合我省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实际,特编制《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以下简称《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

(法制工作)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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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

通知

法制工作

发文单位: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文政办发[2005]18号

发布日期:2005-1-19

执行日期:2005-1-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2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是贯彻执行《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号)的具体实施意见,请各县各部门按《通知》要求狠抓落实。为此,州人民政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要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州政府法制办拟于近期举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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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知识培训,请各县各部门积极参与培训。

各县各部门要结合以往开展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本县本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整理出规范性文件目录,按《通知》要求的途径,上报登记备案。经登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于6月15日前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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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关于改革和完善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皖办发[2004]3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1.24 【实施日期】2004.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关于改革和完善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皖办发[2004]34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1 /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