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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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 2016年1月1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五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七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八节 地役权登记 第九节 抵押权登记 第五章 其他登记 第一节 更正登记 第二节 异议登记 第三节 预告登记 第四节 查封登记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
湖北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 2016年1月1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五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七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八节 地役权登记 第九节 抵押权登记 第五章 其他登记 第一节 更正登记 第二节 异议登记 第三节 预告登记 第四节 查封登记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
湖北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 2016年1月1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五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七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八节 地役权登记 第九节 抵押权登记 第五章 其他登记 第一节 更正登记 第二节 异议登记 第三节 预告登记 第四节 查封登记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
湖北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 2016年1月1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五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七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八节 地役权登记 第九节 抵押权登记 第五章 其他登记 第一节 更正登记 第二节 异议登记 第三节 预告登记 第四节 查封登记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
重庆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及须知
一、登记类别 存量房买卖 二、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 三、收取要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
6、涉及军产、宗教产、校产、市有公产应提交有权机关批准文件(原件)
7、卖方系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交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其分支机构出具的《成交凭证》或不予鉴证的文书,或由国资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原件) 8、其它必要材料。
注:房屋系共有或出租的,还应提交共有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的书面证明。 四、收费依据
渝价[2016]242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收费标准
卖方:土地收益金①基准地价×4%×建筑面积,(个人划拨地上住宅转让的情形)②基准地价×划拨土地收益系数×建筑面积,
(非住宅或单位划拨地上房屋转让的情形)。
买方:不动产登记费,住宅 80元/件,非住宅 550件/件。
一、登记类别
土地房屋抵押权初始登记 二、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1个工作日 三、收取要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 3、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4、申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四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四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6号
现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24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
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6号
现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24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
不动产登记条例将于明年出台
l O 0 0亿元近日有消息称,我国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每年大约在 l O 0 万辆,花费近 1 0 0 0亿元,并以每年 1 0 0亿元的速度增长。 国外品牌一度占据公务车采购份额的 9 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月2 6日公布了完善后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成品油调价周期由 2 2个工作目缩短至 l O个工作日;取消挂靠国际市场油种平均价格波动 4%的调价幅度限制。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朝着市场化方向又迈出了重要一步,将更加灵敏地反映国际市场变化,更
3 0万元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日前下发规定明确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立案标准:擅自转让 3 0万元以上军队房产将被立案。
加有利于利用境外资源,保障国内市场供应。
按照新机制要求,成品油价格每 l O个工作目都会调整一次,该降就降,该升就升。但当汽、柴油的涨价或降价幅度低于每吨 5 0元,折合到每升调价金额不足 5分钱,为节约社会成本,零售价格暂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短时内出现剧烈上涨等特殊情形需要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改委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发改委有关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