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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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批复以物抵债调解书能否引起物权变动效力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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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的解读

有关部门就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我室经研究认为: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应当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但以物抵债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因此,不宜认定以物抵债调解书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解读】一、问题由来

山东某某公司与魏某某租赁合同2蚌纷一案,某某中院经审理判决魏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房屋租赁费356000元。判决生效后,魏某某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主动履行,2009年11月,该案被立案执行,某某中院根据某某公司的申请,将魏某某名下的两处房产予以查封,但在另案宋某某与魏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中,此双方当事人在2009年5月已经明确将上述两处房屋抵偿给宋某某,并由魏某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通过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故案外人宋某某在上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向某某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此房屋已通过有效法律文书的形式确认为其所有,不得对此予以查封,故请求某某中院解除查封。

一、

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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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调解协议书(范本)

调解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 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支付乙方家长一次性赔偿费用 元整。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相关此事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学校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见证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签字) 年 月日 乙方:(签字) 年 月日 见证方:(签字)年 月日

篇二:民事调解书范本

民 事 调 解 书

事由:交通事故纠纷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确

最高院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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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解释 蔡虹

本人一直以为,什么是司法解释是不需要解释的。然而,最近偶然接触到一个案子,却突然发现司法解释不仅需要解释,而且需要好好解释。 案子是这样的:某基层法院在一“未来的原告”的带领下来到“未来的被告”———一家外资公司,并且应“原告”的申请和要求调取了“被告”的账本等证据。“被告”的法律顾问深为不解:没接到起诉状副本,法院怎么就开始取证了?回答是:本法院采取的是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法律顾问仍然不解: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法院可采取诉前证据保全啊,你们的依据是什么呢?回答: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律顾问不知是自己错了还是别人错了,倒是似懂非懂的当事人挺“理解”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就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就是法律,下级法院当然要执行。

“座谈会纪要”是司法解释吗?可以作为法院办案的依据吗?法官不容置疑地说“当然,我们一直是这么做的”,看来,对司法解释进行界定还是很有必要的,尤其是当我听到掌握当事人命运的法官这么认为的时候。 周道鸾同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集》的序言中指出:“所谓司法解释,是指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运用法律问题作出

最高院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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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7号 【发布日期】2009-05-14 【生效日期】2009-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

调解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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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一审民事调解书格式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XXXX)X民初字第XX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案由:……

……(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审判员 XXX(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XXXX年X月XX 日

书记员 XXX

篇二:一、人民调解书格式

卷宗类别:

卷 名:

年 度:

调 解 员:

立 卷 人:

保管期限:

备 注:

一、人民调解书格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 卷宗 卷 号:调解日期:立卷日期:

调解申请书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

特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名)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纠纷类别: 编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

调解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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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一审民事调解书格式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XXXX)X民初字第XX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案由:……

……(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审判员 XXX(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XXXX年X月XX 日

书记员 XXX

篇二:一、人民调解书格式

卷宗类别:

卷 名:

年 度:

调 解 员:

立 卷 人:

保管期限:

备 注:

一、人民调解书格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 卷宗 卷 号:调解日期:立卷日期:

调解申请书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

特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名)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纠纷类别: 编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

以物抵债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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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书

甲方(债务人): ,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债权人): ,

身份证号码:

______(甲方)愿意以其财产抵偿所欠_______(乙方)债务,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下列条款。

第一条 抵债财产

甲方同意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车牌照为 )抵偿所欠乙方的债务。

第二条 抵债金额

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共折价人民币 万元,折价款作为抵债金额用于抵偿乙方债权,其余2万元债务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一年内归还。

第三条 财产交付

甲方应在本协议书上签字之日起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书交付乙方。

抵债财产的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出让人仍继续占有动产,但受让人已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第四条 登记

对于本协议涉及车辆登记相关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变更登记时间。

第五条 费用

因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当及时支付。

第六条 声明和保证

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一)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涉及的抵债财产,甲方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的处分权;

(二)在本协议第一条所涉及抵债财产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

(三)对于抵债财产的上述产权归属和权利负担问题,甲

以物抵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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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以房产抵工程款如何缴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对以房产抵工程款属“转让财产”,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

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也就是说,或是企业自己按公允价值确定,或是由主管税务部门核定。 最高

最高院案例与观点 合同债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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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与观点 合同债权篇

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发票行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裁判要旨

在买卖合同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出卖人开具发票的义务系合同的从给付义务,由于该义务与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不能形成相应的对价、牵连关系,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具发票的行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15.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并非对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依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一方以另一方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4.无效合同损失赔偿范围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合同无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行为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所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认定损失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判断各项损失应否全额赔偿;若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18.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如何

以物抵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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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书

甲方(债务人): 乙方(债权人): 鉴于:甲方因经营需要,在 年 月至 年 月间多次向乙方进行借款,借款到期后甲方无钱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自愿以名下的机器设备进行以物抵债。故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以物抵债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债务金额

经甲、乙双方核对后确认,甲方共计结欠乙方借款本息共计 元。 第二条 抵债财产

甲方愿意以其位于 内的所有机器设备抵偿所欠乙方的债务(具体设备详见附表1,附表1 为本协议附件)。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对附表1所列的抵债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合法的处分权;

(二)甲方在附表1所列的抵债财产上没有为乙方以外的第三人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三)对于附表1所列的抵债财产的上述产权归属和权利负担问题,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