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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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苏州大学 苏大学位?2012?20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
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业经第八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硕士 博士 学位 授予 工作细则
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校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研究生院 2012年8月27日印发
附件: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硕士、博士两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申请学位的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苏州大学 苏大学位?2012?20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
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业经第八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硕士 博士 学位 授予 工作细则
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校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研究生院 2012年8月27日印发
附件: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硕士、博士两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申请学位的
山东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山东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确保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必须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我校授予学位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坚持政治与业务标准统一、课程与论文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十七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研究决定报教育部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
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四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可按一级学科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其成员要兼顾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和培养单位,有博士生培养任务的分委员会原则上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占二分之
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研〔2013〕11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
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
2013年9月3日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印发 校对:黄金玲 (共印5份)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8年11月16日上海海洋大学第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2月3日 沪海洋研〔2008〕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本校按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二条 基本要求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研〔2013〕11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
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
2013年9月3日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印发 校对:黄金玲 (共印5份)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8年11月16日上海海洋大学第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2月3日 沪海洋研〔2008〕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本校按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二条 基本要求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博士学位31人,授予硕士学位1114人 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如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2013年6月5日召开了2012-2013学年春季学期学位评定会议,本次会议决定授予博士学位31人,授予硕士学位1114人。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如下: 一、博士学位
材料加工工程(1人):展培培
机械电子工程(4人):石中盘 梁顺攀 杨阳 邸立明
机械设计及理论(2人):汪飞雪
李怀勇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1人):谷大鹏
重型装备设计理论及其数字化技术(1人):韩毅 材料学(4人):张素红
吴来磊 张金辉 杨志南
材料物理与化学(1人):郭得峰 控制科学与工程(1人):贾勤
仪器科学与技术(4人):侯峙云 刘旭龙
张湃
余琼芳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2人):程慧琳 李学平 光学工程(1人):郭璇 计算机应用技术(5人):冯建周 李海涛 郭栋梁 张春英应用化学(1人):王培军 凝聚态物理(1人):翟进辉 管理科学与工程(1人):贾谋 运筹与管理(1人):张峰 二、硕士学位
机械电子工程(83人): 白杨
常雪
陈刚
陈冠宇 陈立伟 陈丽缓 陈强
李勇征
陈伟伟 陈谊超 程晓金
迟鹤翔 崔潇 郝亚
邸红轻 董航 董彦省 冯俊学 高栋栋 高磊 纪弘祥 姜珊
高思慧 韩兴
何振杰 侯慧娜 黄瑶 孔维涛 寇文超 雷超 李浩然
四川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四川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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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附件3:
四川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各个学科、专业均可申请。
第三条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硕士学位申请
第五条凡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即可按本细则申请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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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答辩申请表、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对研究生学位申请写出推荐意见,同时对硕士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查。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可编辑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科大政发〔2011〕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两级。学位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本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
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授予审定机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审核的有关工作。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与学位审定会议依照《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进行。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
第一节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在校期间修完《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达到下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令而受到惩处者。
(二)违反校纪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
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
浙江师范大学文件
浙师研字 2014 15号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单位):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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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学校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博士或硕士两级学位,授予社会工作硕士、教育硕士、体育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应用心理硕士、翻译硕士、艺术硕士、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等专业学位。
第二章 学位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院(科研机构)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全校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跨2个及以上学院(科研机构)的博士一级学科按相应一级学科设立博士学位评定分委员— 2 —
会,负责
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
浙江师范大学文件
浙师研字 2014 15号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单位):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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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学校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博士或硕士两级学位,授予社会工作硕士、教育硕士、体育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应用心理硕士、翻译硕士、艺术硕士、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等专业学位。
第二章 学位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院(科研机构)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全校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跨2个及以上学院(科研机构)的博士一级学科按相应一级学科设立博士学位评定分委员— 2 —
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