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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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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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这是直接和间区别在于一个是希望(追求结果发生),一个是放任,即使顺其自然不组织也不追求

关于犯罪构成习题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练习题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本站 时间:2006-12-18 【 字体:大 中 小 】 双击自动滚屏

一、填空题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1) 或者(2) 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3) 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4) 而没有预见,或者(5) 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6) 的才负刑事责任。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

于(7) 或者(8) 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已满(9)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10) 或者(11) 、强奸、抢劫、(12) 、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13) 或者(14) 自己行为的时候造

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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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这是直接和间区别在于一个是希望(追求结果发生),一个是放任,即使顺其自然不组织也不追求

关于犯罪构成习题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练习题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本站 时间:2006-12-18 【 字体:大 中 小 】 双击自动滚屏

一、填空题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1) 或者(2) 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3) 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4) 而没有预见,或者(5) 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6) 的才负刑事责任。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

于(7) 或者(8) 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已满(9)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10) 或者(11) 、强奸、抢劫、(12) 、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13) 或者(14) 自己行为的时候造

浅谈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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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界限

【摘 要】罪过的形式包括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犯罪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间接故意是其中比较难界定的一种。对于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之间的界限,争议颇多。本文旨在分析比较这两种形式之间的区别。

【关键词】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1.犯罪故意的分类

犯罪的故意是罪过的形式之一,而间接故意是其中比较难界定的一种。间接故意犯罪形态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论行为人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还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只要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的是希望的态度,均系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的存在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1.1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1.2行为人为实现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1.3在突发性事件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虽然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于犯罪故意,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要求行为

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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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客观标准

作者:黄小蓉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9期

摘 要 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当前理论一般是从主观方面进行的。但该理论在许多疑难的案件中面临着被抛弃的尴尬局面,或者严格按照该理论将无法使主客观相统一。为解决已出现的问题,本文提出要建立并重视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客观标准,对于难以判断的案件进行三步判断。

关键词 间接故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 主客观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几种观点及问题的提出

我国有关区分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进行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虽然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是对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是存在认识错误的,而间接故意则不存在这样的认识错误;过于自信的过失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却也不反对其发生。 第二种观点是在传统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作为区分标准

直接宾语与间接宾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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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双宾语):

首先举个例子来说明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

A交给B一本书。

在上面这个句子中,“一本书”是直接宾语,“B”是间接宾语。

主格代词:

主格代词在句子中间充当主语

宾格代词:

宾格代词在句子中充当直接宾语

可以看到第二人称尊称的代词(usted:您)和对应的第三人称完全一致

在西班牙的一些地区,当代词所指代的是人的时候,使用括号中的词语,le和les本来是对应的与格代词,在这种情况下起到了宾格代词的作用,这种语法现象叫做:与格替代宾格(leísmo)

与格代词:

与格代词在句子中充当间接宾语

可以看到第二人称尊称的代词和对应的第三人称完全一致,与格代词没有性的变化。夺格代词:

在绝多数前置词后面,需要使用夺格代词,比如:para ti(为了你)

当夺格代词跟在con(意为和,相当于英文中的with)之后时,要用其他词语取代:con mí用conmigo 取代

con ti用contigo取代

con él,con ella,con ello都用consigo取代

如:Voy al cine contigo (con ti ).和你一起去电影院。

第十二讲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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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讲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一般说来,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要经由一个从犯意形成、犯罪预备、着手实行到完成犯罪的发展过程。例如,故意杀人罪,一般会先有杀人的念头,再准备杀人凶器,然后实行杀人行为,直至把被害人杀死。但是,并非每一个犯罪都能完成以上犯罪过程。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犯罪分子为了犯罪而准备了工具或制造了条件,却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有的犯罪分子着手实行犯罪以后,却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犯罪得逞;有的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而自动停止犯罪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这些不同的情况就使犯罪在不同的阶段停顿下来而呈现出不同的形态。这就是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就犯罪的停止形态的特征来看,犯罪的停止形态可以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

全部要件。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尚未完全具备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又构成了犯罪。相比

故意杀人刑事辩护律师,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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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201号57681f6e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24

故意杀人刑事辩护律师,

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认定

故意杀人刑事辩护律师,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认定。大家都知道,杀人是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特别是故意杀人的,无论什么原因都会被判刑。但是根据情节的轻重,判处的刑罚有所不同。那么,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认定是怎样的呢?下面由程林律师来为您答疑。

司法实践中对故意杀人案中“情节较轻”的一般认识。对刑事犯罪,最容易

让人想到的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是“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但在故意杀人

案中,这些都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范畴。在一般司法人员的眼中,故意杀人案中的“情节较轻”,无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形。

指在故意杀人案件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外的原因使杀人行为没有得逞,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形。

指在故意杀人案中,由于犯罪分子自身意志的原因(如良心发现、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或畏惧法律制裁等)而自动放弃犯罪或防止更严重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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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摘要: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案例、洛阳刑事律师代理、欢迎阅读:

本文主要介绍了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案例、欢迎阅读: 如果遇到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洛阳刑事律师代理在线咨询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14日晚23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未成年人)、王某酒后行至某地夜市找朋友玩。王某进入夜市找人时,让陈某在夜市门口等候。陈某在等候期间,与从夜市里出来的受害人陶某发生口角,陶某打了陈某两巴掌,将陈某打倒在地。此时,王某从夜市内走出,发现陈某躺在地上,便询问发生何事。陈某告知王某:“我被人打了。”王某问:“谁打了你?”。王某便上前指认正准备离开的陶某,说:“就是他打的”。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杀猪刀塞到陈某的手里,说:“谁打你的,你就捅谁!”陶某见状即到自己私家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根钢管,陈某手拿杀猪刀站在原地,未发一言,亦没有上前。王某见陈某没有反应,就将陈某手中的杀猪刀夺回,上前与陶某对殴,在打斗过程中,王某将陶某捅伤在地,犯罪嫌疑人陈某见陶某倒地,遂上前踢了陶某两脚,后陶某被朋友送往医院救治,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随即离开

故意伤害案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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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次会议讨论通过) 关键词 虐待儿童 故意伤害行为 重伤 结果加重犯 参阅要点

因虐待造成重伤后果的,在不能够明确认定造成重伤后果的具体伤害行为的情况下,应结合被告人的主观心态,认定重伤后果系虐待过程中日积月累的结果,以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一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 当事人

被告人:蔡某某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某某和陈某甲于2008年5月结婚,2009年初,陈某甲和前妻张云燕所生的女儿陈某乙与陈某甲、蔡某某一起生活。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蔡某某因家庭矛盾,为发泄心中不满,先后多次掐陈某乙的脸、嘴、身上,用擀面杖殴打、用脚踢踹其全身多个部位,用开水烫伤其身上和双脚,导致陈某乙多次就诊和入院治疗。被告人蔡某某后于2011年12月14日被查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据被害人构成轻伤的后果,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害人陈某乙(女,时年4岁)及其亲生父母陈某甲、张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申请进行伤残鉴定和重新进行伤情鉴定。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损伤程度为

故意杀人罪研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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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研究(下)

王作富

四、共同实施暴力犯罪中,致人死亡案件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二人以上共同对他人施加暴力侵害,并且致人死亡的案件,这类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否每个参与人都应对死亡负责?需要以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为指导,具体分析案件的情况,要区分共同犯罪与同时犯的界限,区分共同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界限。这里主要讲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

1.二人以上共同预谋进行杀害某人,不论是分工由其中一人动手或是同时动手,在同时动手时,不论被害人死在谁的手下,其他共同犯罪人都应负共同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例如,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丙,商定由甲去执行,一日傍晚甲在路上见前面一行人,以为是丙,乘其不备从背后用石块猛击其头部,当场死亡。甲仔细一看,死者是丁。虽然丁不是其预定的目标,而是由于判断错误造成“误杀”,但不是过失杀人,因为,在动手之时,甲是定瞄目标故意实施杀害行为的,而丙和丁的生命权利在法律上是一样的,因此,甲在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应负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乙虽未动手,也并不希望杀死丁,但也应当与甲负同样的刑事责任。因为,丁被杀死,完全是甲、乙预谋杀人而造成的结果,乙既然同意或支使甲去杀人,对于甲按计划实施杀人的任何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