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政规发2013号1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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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市建规发12号
汉市建规发[2009]12号
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关于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约定及调整的
通 知
各县区建设局、汉中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根据陕西省建设厅陕建发[2009]3号文件《关于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约定及调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和合同备案管理及招标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约定及调整办法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发承包双方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主要建
筑材料价格涨跌对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包括风险范围、幅度和超出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涉及风险的主要建筑材料的范围一般系指金属(及制
品)、木材(及制品)、水泥(及制品),各类防水、保温、
防腐材料,各种镶(挂)贴石材、面砖、地砖、磁砖,特种油漆、涂料,地方材料中的红砖、机瓦及节能墙体材料,其它用于工程的新型及特种材料,发承包双方认为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其它材料。具体种类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风险幅度系指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可的可承受的主要材
料价格涨跌变化程度。价格的风险幅度应控制在合同约定价格的±5%
银监发12号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宿政规发〔2009〕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文件
宿政规发?2009?3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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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即东至环城东路向南经雪峰山路转至嘉陵江路、南至开发区大道、西至通湖大道、北至运河向东延转至六塘河的围合地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需要拆迁的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臵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注重保护文物古迹和城市绿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
郑政文〔2009〕12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文〔2009〕12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郑州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2.对附件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确定。 3.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本通知自二00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中有关青苗费和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停止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呈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
苏建设规4号文
苏州市建设局文件
苏建设规〔2009〕4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
为了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贯彻执行,经对原发布的《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暂行办法》(苏建价〔2007〕3号)进行修正,制定了《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
二○○九年十月十日
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府
抄送:各市造价处(站),各市、区招标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其它中介咨询机构
苏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印发 打印:蒋震谊 校对:袁克顺 份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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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
一、为规范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在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中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恶性竞争,
沈规国土发(2002)285号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
沈规国土发[2002]285号
各区、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
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城区及三环以外部分地区进行了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测算,指定了新的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及出让金、租金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图及范围说明》、《沈阳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沈阳市城区出让金、租金标准》、《容积率修正系数》、《沈阳市三环以外乡镇分等及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一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的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应根据新的基准地价标准,综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确定,不再单独套用出让金标准。
对其它建设项目等用地办理协议出让时,执行新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容积率、用途等修正。
二、对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
宿政规发(2011)5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实施细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政规发〔2011〕5号
宿政规发〔20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征地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三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宿迁市征地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管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11〕4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
咸政卫发〔2013〕169号- 咸阳卫生信息网
附件1
县/区居民肿瘤病例报告卡
行政区划代码: ___ _ 县/区 __ _ 乡(街道)
登记号:
报卡类别: 1.发病卡 2.死亡卡 3.死亡补充发病卡 ICD-10编码: ICD-0编码: 居民肿瘤病例报告卡 门诊号 身份证号码:□□□□□□□□□□□□□□□□□□ 住院号 家庭电话 原诊断 原诊断日期 更正诊断报告栏 (原报告诊断有误时填写) 诊断根据:(在□内作“√”) 病理 临床□ 1 (继发) □ 联系家属姓名 诊断(部位)
发改办价格857号文与计价格1980号文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与计价格[2002]1980号文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
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
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
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03年9月15日
计价格[2002]1980号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
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 [2002]520
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
行,至 2004 年 1 月 1 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
鲁价费发205号文
山 东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鲁价费发〔2007〕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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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试行一年来,各地反映较好。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和其他相关事宜仍按鲁价费发[2004]239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点击浏览该文件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附表: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