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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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
@@@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镇村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农民建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报批、用地报批和监督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设规划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民建房原则上安排在集中建房点内,引导农民建房有计划地向集中建房点集中。对零星建房的,原则上停止审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属危房改造的,在符合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集中建房点实行“四统一
万年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万年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和农民住宅用地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建房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住宅房屋的建设和对自住房进行拆旧建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万年县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东至江泥十一万伏变电站,北至社里,西至上坊乡政府,南至铁路立交桥,包含陈营镇所有社区、大部分村委会和上坊乡部分村委会及村小组、农科所殷家坎。具体如下:
1.陈营镇:13个社区(国泰社区、惠民社区、老街社区、站前社区、公园社区、东景社区、建安社区、新华社区、铁马社区、稻香社区、丰收社区、马塘社区、虎头岗社区);4个村委会(郊区村委会、万民村委会、石李村委会、珠山村委会);部分村小组(聂家村委会聂家村,社里村委会社里村,黄营村委会黄营村、朱家村、象佩刘家村、桥头刘家村)。
2.上坊乡:高墩村委会高墩村,上坊村委会上坊村、港下村山上村、枧
九江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
暂行办法
县府办字120号
为了加强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九江市大九江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县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九江市大九江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以城市规划为统领,进一步加强居民建房的管控,规范居民建房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房,确保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城乡建设有序进行,城市管理依法规范,为“对接主城区、融入大九江、决战新工业、做美沙河城”创造良好的城乡建设环境。
二、管理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范围为《九江市大九江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范围:《九江县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规划区范围;沙河街镇、沙河经济技术
会昌县县城规划区内建房放红线管理办法
县城规划区内建房放红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放线审批
1、建设项目施工放线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公建项目、重要地段建设项目和大型开发项目,必须在建设施工现场设立《规划公示牌》。
2、建设项目施工放线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城市规划股领取《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审批表》,同时提交经审批的“规划二证”复印件、规划设计红线图。到城市规划股、建筑管理股和县城管大队签署意见后,由局长审批同意。
3、建设单位必须在确定放线具体时间后,提前三天告知县建设局城市规划股。
二、现场放线
1、现场放线由城市规划股组织,城管大队规划中队,业主或业主委派的工地负责人到现场实施放线。
2、放线完成后,由城市规划股按规划审批的内容及放线数据做好放线记录。并由城市规划股,城管大队规划中队和业主签名确认后,现场分别发放给业主和城管大队现场人员,和经审批的“规划二证”复印件一起做为建设施工过程中监督管理的依据。
3、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规划二证”的规定,认真负
责按规划审批的内容现场放样,确保规划的严
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效益型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改革农村传统建房方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7〕10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住房屋(以下简称“农居”)建设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居建设的总体原则是“控制单家独院、推广多户联排、鼓励多层公寓”,城区90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内的农居建设实行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多层、高层公寓的方式,其他区域的农居建设实行统建、自建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在农居集聚区范围内建设低层多户联排房屋及多层公寓;在梳理式改造区推广多户联排,鼓励建设多层公寓,确实不能联排建设的,允许以单家独院形式建设。
农居建设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农居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
乡规划,农居点建设必须符合区域
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建造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市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负责对城市(镇)规划区内规划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核和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
关于印发富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富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
通知
富政函〔2010〕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
位:
《富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富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规范和加强农村村
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富政〔2010〕1号),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村庄规划和富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居点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居点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居点规划(上述三类以下简称农居点规
划)。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
乡镇规划管理办法
城乡规划 管理办法
乡镇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及村庄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同步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县城规划区范围除外)制定和实施乡镇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规划,是指宁乡县行政区域内(县城规划区范围除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四条 县城乡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含玉潭镇)依法承担乡镇规划管理职责,应当将乡镇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乡镇规划,是镇、乡、村庄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乡镇规划。
县发改、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环保、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做好乡镇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制定
城乡规划 管理办法
第六条 县城乡规划局负责乡镇规划业务指导,组织规划技术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当地村(居)民由散户居住向集中居住转化。
第七条 镇总体规划制定:镇人民政府向
农村农民建房放样操作流程(范文)
农民建房放样操作流程(范文)
本操作规程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房建设管理,使得农房建设更规范、更具有实际的监督效应,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违规建房的发生,是加强农民建房管理中的一项监督环节,根据实际制定本规程。
农民建房放样,是在农户申请建房相关条件,经组、村、乡城建及国土四部门全部审核通过的前提下,取得由县规划局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在实施新建房屋地基放样时,由农户、村、城建、国土及土地防控,一起到场核实放样面积是否符合所审批的实际面积,具体是:
1、 建房农户在新建房地基放样时间确定后,告知行政村负责建房管理的村干部。
2、 行政村负责建房管理的村干部,在接到建房农户放样时间的通知后,联系乡城建办和国土所及土地防控办安排现场放样。
3、 人员到场后由乡城建工作人员给建房农户讲解放样规定,同时要求建房农户在《现场放样规定遵守承诺书》上签字。
4、 对建房农户的地基放样进行现场面积核实,并填写《农民自建房放样情况表》(一式三份),经到场的建房户本人、
行政村负责建房管理的村干部、乡城建办和国土所及土地防控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如有违规当场责令建房农户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5、 经确认无违规后,将《农民自建房放样情况表》其中一份交给乡土
慈利县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慈利县县城规划建设区内私人住房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慈利县城规划建设区内私人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慈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县城规划建设区内新建、扩建和翻建私人住房及私人临时性房屋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城规划建设区是指《慈利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第四条 县城规划建设区内的私人住房建设,应坚持从严控制、堵疏结合,逐步取消县城规划建设区内私人住房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 县城规划建设区内城镇居民建房管理
第五条 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私人住房,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六条 严格控制私人危旧住房改造。
不符合城乡规划功能要求或在项目建设红线范围以及有明确的项目意向的区域,禁止危旧住房的改造和翻修,确属D级危房无法居住的,由政府拆迁安置。
非上述情况的私人住房,可以申请以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维修或翻修,且必须符合现行规划的控制要求,确因原规模较小(三层以下)需要适当扩大规模的,须经县规划部门严格审查批准,但最高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