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调查规定中事故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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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
燃气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燃气安全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泄漏、中毒、火灾和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件。按燃气事故的性质可分为:燃气泄漏事故、燃气中毒事故、燃气爆炸事故和燃气火灾事故等,而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则是一个极其严肃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真正查明事故原因,才能明确责任、吸取教训,进而避免事故的重复发生。
燃气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是: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事故的具体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也就是“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训,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一、事故报告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作了详细的报告规定:
(一)事故隐患报告
按照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对重大事故隐患,经确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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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报告书,报送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程序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总结
作业指导书
编制单位:绵阳市二环路西半环二期工程第十三标项目部 审 批: 审 核: 编 制:
年 月 日
事故调查、处理、总结作业指导书
一、 事故调查的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未遂、轻伤和重伤事故。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 事故调查的目的:通过深入的调查分析,查找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鉴别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从而积累事故资料,为企业或政府有关部门安全工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确定事故的相关责任。
三、 事故调查的准备
(一) 事故调查计划
①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后,我们首先要做的事不是手忙脚乱赶赴现场,而是及时通知下列有关人员和部门:
(1) 事故直接影响区域内工作的人员或其他人员,
(2) 从事生命抢险、财产保护的人员
(3) 上层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
(4) 专业调查人员
(5) 公共事务人员
(6) 安全管理人员
② 抢救人的生命
③ 保护人的生命和财产免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试题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试题
单位: 姓名: 得分:
一、填空题(题量30%)
1、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 )。(慢性危害)
2、重大食物中毒是由于食物的原因而发生的( )的中毒事件。 (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
3、食品污染是指食品受到有害因素污染,但尚未产生( )的事件。(人体健康危害)
4、可能与食品可能有关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是指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病例;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00人)、(10例以上死亡)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 )级。(Ⅳ或四级)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7、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
杭州地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杭州地铁一号线安全事故调查
杭州地铁一号线安全事故调查
2008年11月15日15时20分,浙江省杭州市地铁1号线湘湖站工段施工工地(露天开挖作业)发生地面塌陷事故,造成在此处行驶的11辆汽车下沉陷落(车上人员2人轻伤,其余人员安全脱险),施工人员7人死亡、14人下落不明,直接经济损失4900余万元。
该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或指示。省委、省政府和杭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先后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领导先后到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省政府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成立了事故调查指导小组,指导我省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为确保事故原因分析和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公正,调查组聘请了省内外建筑设计、地质勘察、工程施工、岩土研究等方面专家组成事故原因技术分析小组,对北2基坑施工建设过程中勘探、设计、施工程序、设备材料、土性等要件进行技术分析。经过对湘湖站北2基坑施工现场反复勘察,查阅、分析大量有关技术资料,对相关人员调查取证,并通过一系列探测、检测、试验和验算,形成了《杭州地铁湘湖站“11
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火灾事故。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
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在黑龙江省建筑工程公司文化产业园二期项目部在建设过程中,我单位职工李德辉于2018年06月29日C14#与C22#基坑内吊运钢筋时不慎被钢筋砸伤,紧急送往医大四院江北分院救治,于2018年07月03日抢救无效死亡。由公司人事部组织专人对事故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是黑龙江省建筑工程公司,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是集体所有制经营形式。
二、事故发生经过
我单位职工李德辉于2018年06月29日在文化产业园二期C14#与C22#基坑内吊运钢筋时不慎被钢筋砸伤。
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1、事故发生后我单位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在救护车未到现场过程中工地车辆将伤者送至李紧急送往医大四院救治,在运送伤者途中及抢救过程中公司总经理亲自多次到医院探望并多次表示不惜一切代价抢救伤者,但伤者于2018年07月03日抢救无效死亡。
2、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后,由公司领导召开公司内部所有在建项目安全协调会,对伤者及家属进行妥善安置。
四、事故伤亡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中死亡一人。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李德辉违规操作,私自挂吊钩,安全意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目的
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调查、分析,落实防范设施,并按法规要求逐级报告,为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三.职责
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运行。
2、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制度要求尽可能迅速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以确保工作效率。
四,工作制度 1、事故报告
(1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当事人并需在3天内填写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表》,交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等快速方法报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安等部门。
(3) 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制度》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及事故损失扩大。
(4)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调查信息表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调查信息表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调查信息表
事故工地名称: 监督站: 检查日期: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调查信息表
四、现场安全基础管理总包单位 安全管理人 员管理 专业分包 单位 事故单位 应配安全员数量 应配安全员数量 应配安全员数量 日检查记录 总包单位 周检查记录 月自评记录 监理单位 月评价记录 每月、季复核总包对 分包单位的评分 监理单位 初审情况 对分包单位 竣工评定 超过一定规 模危险性较 大工程专家 评审情况 分包网上增报数量 事故单位增报 情况 实际配备安全员数量 实际配备安全员数量 实际配备安全员数量 是否企业委派 是否企业委派 是否企业委派
安全质量标 准化管理
重大危险源管理
总包单位网上申报情况
隐患排查管理
总包单位月度申报情况
监理单位月度复核情况 通过时 间(是否 在有效 期内)
工地安保体系 审核认证情况
组长、组员 不合格项
(数量)
审核单位
审核时间
五、现场大型机械管理情况大型机械 设备数量 塔吊 人货梯 井架 台 台 台 是否配备机械 管理员 检测单位 机械安装告知 使用登记
六、工程经营行为情况建设程序 □立项 □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以便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控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二条 公司内发生各类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的管理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生产计划部是伤亡事故的管理部门,负责进行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并按照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对轻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处理。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轻微伤害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伤亡事故管理
第六条 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 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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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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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