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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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环境监管失职)
环保局工作人员环境监管失职 导致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
基本案情
戚昌斌,男,1946年10月3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任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局长。
王华楚,男,194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任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助理调研员。
1997年6月到9月间,武汉新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先后3次将装有化工废弃物(俗称“锅底料”,含有毒物质多氯酚、苯酚)的铁桶共计197桶交由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处理 ,该局将上述化工废弃物拖回后存放于该局所属废弃物交换站 ( 后改称为武汉市环保洪山废弃物交换中心) 花山仓库。由
于该废弃物露天存放时间较长,铁桶外壳被风化等原因而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引起周围群众不满。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拟对该批化工废弃物进行处置。1999年3月,时任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局长的戚昌斌及负责协调管理废弃物交换中心的助理调研员王华楚,在未对上述化工废弃物的化验问题进行督察落实,也
未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的情况下,擅自同意朱某某违规将化工废弃物交给无业人员方国强、何利华(均已以重大环境污
染事故罪判刑)、杜某某处理。同年4月2日、9日、10日,方国强、何利华、杜某某先后三次从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花山仓库将装有化工
典型案例(环境监管失职)
环保局工作人员环境监管失职 导致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
基本案情
戚昌斌,男,1946年10月3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任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局长。
王华楚,男,194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任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助理调研员。
1997年6月到9月间,武汉新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先后3次将装有化工废弃物(俗称“锅底料”,含有毒物质多氯酚、苯酚)的铁桶共计197桶交由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处理 ,该局将上述化工废弃物拖回后存放于该局所属废弃物交换站 ( 后改称为武汉市环保洪山废弃物交换中心) 花山仓库。由
于该废弃物露天存放时间较长,铁桶外壳被风化等原因而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引起周围群众不满。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拟对该批化工废弃物进行处置。1999年3月,时任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局长的戚昌斌及负责协调管理废弃物交换中心的助理调研员王华楚,在未对上述化工废弃物的化验问题进行督察落实,也
未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的情况下,擅自同意朱某某违规将化工废弃物交给无业人员方国强、何利华(均已以重大环境污
染事故罪判刑)、杜某某处理。同年4月2日、9日、10日,方国强、何利华、杜某某先后三次从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花山仓库将装有化工
物权法占有制度与侵占罪认定
物权法占有制度与侵占罪的认定 孟强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讲师
关键词: 占有 侵占罪 体素 心素 占有辅助 恶意占有 内容提要: 物权法占有制度与侵占罪的认定具有密切的联系,侵占罪的规范判断必须考虑民法上的占有。不动产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占有的体素、心素要件可以为侵占罪相应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提供参考。占有辅助人由于不能成立物权法上的占有,因此其行为不能构成侵占罪;行为人最初对于标的物是恶意占有的,也可以成立侵占罪。 占有在物权法上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之一的占有权能;二是指作为一种主体对物进行控制的事实的占有,也就是我国《物权法》第5编专编规定的占有制度。刑法上的侵占罪与物权法上的占有制度具有密切的联系。在刑法上,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之一,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其本质特征是“易‘占有’为‘不法所有’”。 虽然我国《刑法》对于侵占罪的一般犯罪对象仅规定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但学界认为这种规定并不十分确切,因为“如此规定容易使人误解为,侵占的对象只是受他人之托代为保管的财物,然而事实上并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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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实务裁判要旨(二)受贿形式认定
受贿罪实务裁判要旨(二)|受贿形式认定
——【规则摘要】
1.确有证据证明,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不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参与合伙业务,确立共同经营关系、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参与或实施具体业务
活动、提供服务,确有证据证明的,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为正常经营活动的收益分成问题,不构成受贿罪。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15号:刘群祥受贿案
2.假借投资合伙经营,强要“合伙”相对方支付高额回报,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未参与共同经营,也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合伙经营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
依据。利用职权索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384号:胡发群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3.参与“合作”投资有部分出资但不承担投资风险,在项目获利后收受投资本金和收益的,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在合作投资中并未出资,未参与管理和经营,更未承担投资风险,其行为不属于
真正意义上的出资合作投资行为。名义上是共同投资,实质上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权钱交易,应以受贿论处。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724号:朱永林受贿案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与收取合理劳务报酬的界限,如何区分?
裁判要旨:区分国家工作人员
婚内强奸入罪如何认定—重庆婚姻律师文集
婚内强奸入罪如何认定—重庆婚姻律师文集
冉缤律师,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行政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婚姻家庭纠纷领域及民商事领域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视、重庆电视台财经频道等电视媒体的专题采访。 一、 婚内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及其认定 (一)婚内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比照现行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在这里我们可以对婚内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做简要的分析,婚内强迫性行为构成婚内强奸罪必须具有以下四个要件: 1、犯罪的主体
犯罪的主体是年满22周岁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且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2、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有明知妻子不愿意而违背妻子意志达到性行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范围之认定
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但对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至今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理论界对此问题较少涉及,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一个难点问题。鉴于此,笔者拟对该问题略述管见。
有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的规定,可以推理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指的是经济合同。对此,笔者认为并不妥当。经济合同概念产生于前苏联,我国有关法规和规章正式采纳该概念始于1956年的《商业部、地方工业部对目前有关工商计划衔接贯彻经济合同中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将其完全法律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对于经济合同与非经济合同区分标准,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主体标准,经济合同主体原则上限于法人,自然人不能成为经济合同的主体;计划标准,经济合同是落实国家计划的工具,受到国家计划的强烈制约和影响,自然人之间的民事合同与计划无关;3、经济目的标准,经济合同是为了满足生产需要,非经济合同则是为了满足
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摘要: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案例、洛阳刑事律师代理、欢迎阅读:
本文主要介绍了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案例、欢迎阅读: 如果遇到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洛阳刑事律师代理在线咨询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14日晚23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未成年人)、王某酒后行至某地夜市找朋友玩。王某进入夜市找人时,让陈某在夜市门口等候。陈某在等候期间,与从夜市里出来的受害人陶某发生口角,陶某打了陈某两巴掌,将陈某打倒在地。此时,王某从夜市内走出,发现陈某躺在地上,便询问发生何事。陈某告知王某:“我被人打了。”王某问:“谁打了你?”。王某便上前指认正准备离开的陶某,说:“就是他打的”。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杀猪刀塞到陈某的手里,说:“谁打你的,你就捅谁!”陶某见状即到自己私家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根钢管,陈某手拿杀猪刀站在原地,未发一言,亦没有上前。王某见陈某没有反应,就将陈某手中的杀猪刀夺回,上前与陶某对殴,在打斗过程中,王某将陶某捅伤在地,犯罪嫌疑人陈某见陶某倒地,遂上前踢了陶某两脚,后陶某被朋友送往医院救治,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随即离开
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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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两个问题
职务侵占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确定的15种常见犯罪之一。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系统的司法解释对该罪在司法实务适用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加以明确。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为蓝本,对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两个问题加以明确,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
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这一问题,不少实务工作者认为应当给予肯定回答。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也遇到了同样的困惑。但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指导案例第318号张建忠侵占案的裁判理由中,对这一问题已经做出了明确回答: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在刑法意义上,个体工商户是实质的个人,而不是单位。因此,个体工商户所聘的雇员、帮工、学徒,无论其称谓如何,均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根据在于:“个体工商户是《民法通则》所规范的,属于个人投资经营,用个人财产承担责任的特殊民事主体。首先,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提到的个人独资企业有所不同,它不属于企业。其次,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法律上之所以不同于自然人,其中一个特征就是,个体工商户既可以是公民个人投资经营,也
浅谈我国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及其死刑废除问题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浅谈我国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及其死刑废除问题
作者:朱梦阳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
【摘要】集资诈骗罪是严重损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个人财产权益的犯罪,因此,准确的认定集资诈骗罪不仅有利于打击犯罪,还有利于保障人权。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一直存在着争论。从集资诈骗罪的概述、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废除问题,谈论我国刑法中的集资诈骗罪。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法律推定;事实推定;死刑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述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
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有着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是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且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规定,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骗取集资贷款的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第四种观点认
浅谈我国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及其死刑废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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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及其死刑废除问题
作者:朱梦阳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
【摘要】集资诈骗罪是严重损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个人财产权益的犯罪,因此,准确的认定集资诈骗罪不仅有利于打击犯罪,还有利于保障人权。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一直存在着争论。从集资诈骗罪的概述、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废除问题,谈论我国刑法中的集资诈骗罪。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法律推定;事实推定;死刑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述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
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有着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是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且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规定,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骗取集资贷款的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第四种观点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