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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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2002年9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 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 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 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
湖北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鄂经信规〔2011〕13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
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经信委(经信局)、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省综合招投标中心:
为规范全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质量,促进我省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现将《湖北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及其附件《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南》、《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软件开发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
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质量,促进我省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信息化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涉及“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是指:为满足用户信息化建设的个性需求而专门进行的软件开发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知识竞赛题
(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
第三条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二)关于招标范围规模、组织形式和方式的完善
(三)关于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信用制度、电子招标制度 (四)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重要补充 (五)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细化和完善 (六)对招标投标法法律责任的补充
(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必须的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特别规定]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 PK 工程
根据工程项目管理学概念解析,工程的建设过程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形成的最终产品称为?°工程?±。因此,两法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名称和不同的定义方法分别描述了?°工程建设项目?±或?°工程?±包括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科技项目的招标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等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其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下)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得非法干涉、限制投标的规定。
一、发挥招投标制度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需要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
本条依据的是《招标投标法》第6条。该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实行招标采购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促进各类要素的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既违背了招标制度的立法初衷,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问题。
鼓励投标人参与竞争,也是国际采购规则所秉持的一项立法原则。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规定,为促进竞争,允许来自所有国家的厂商和个人为世行贷款项目提供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对参与采购竞争的厂商或者个人的任何条件应当严格限定于保证履约能力所必需,不允许借款人以与履约能力和利益冲突无关的原因而拒绝某个厂商或者个人参与采购。联合国贸易法委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下)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得非法干涉、限制投标的规定。
一、发挥招投标制度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需要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
本条依据的是《招标投标法》第6条。该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实行招标采购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促进各类要素的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既违背了招标制度的立法初衷,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问题。
鼓励投标人参与竞争,也是国际采购规则所秉持的一项立法原则。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规定,为促进竞争,允许来自所有国家的厂商和个人为世行贷款项目提供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对参与采购竞争的厂商或者个人的任何条件应当严格限定于保证履约能力所必需,不允许借款人以与履约能力和利益冲突无关的原因而拒绝某个厂商或者个人参与采购。联合国贸易法委
湖北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 2016年1月1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五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七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八节 地役权登记 第九节 抵押权登记 第五章 其他登记 第一节 更正登记 第二节 异议登记 第三节 预告登记 第四节 查封登记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
湖北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 2016年1月1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五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七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八节 地役权登记 第九节 抵押权登记 第五章 其他登记 第一节 更正登记 第二节 异议登记 第三节 预告登记 第四节 查封登记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
湖北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 2016年1月1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五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七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八节 地役权登记 第九节 抵押权登记 第五章 其他登记 第一节 更正登记 第二节 异议登记 第三节 预告登记 第四节 查封登记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