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登记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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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和。
第三条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二章 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
第四条 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 归档立卷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具体要求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 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可以一案多卷。
第七条 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 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河南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核准执业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 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文字、照片、图谱、绘图、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及相关鉴定资料和鉴定文书归档件等,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专业档案。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好司法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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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
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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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市精神病司法鉴定有关工作的联合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科学地作出鉴定结论。
第三条 委托或者申请在北京市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以及在北京市从事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机(以下称“办案机关”)涉及需要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委托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
第五条 北京市卫生局负责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和精神病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和精神病司法鉴定人
第六条 从事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以下称“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必须依照本办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北京市卫生局审核,报北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报表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申 请 人
填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监制
填 表 说 明
一、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按所列栏目认真填写,所填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申请表应采用A4规格纸印制,可自行双面复印。 三、除签名需用蓝、黑墨水填写外,其他内容可打印。 四、表内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五、本表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申请人 地址 住所 电话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机构负责人 职务 资金数额 职称 职称 传真 电子 信箱 邮编 性别 电话 性别 电话 申请司法鉴 定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 负责人签名(盖章)
主 要 鉴 定 仪 器 设 备 目 录 名称及型号 购入时间 数量 购入价格 申 请 执 业 司 法 鉴 定 人 名 单 与鉴定业行业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学历 技术职称 执业资格 工作时间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实现医疗卫生的多元化,延伸医疗服务内容,保证患者的基本医疗服务服务,控制特需服务规模,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定义
特需医疗系指具有一定条件的医疗单位在保证广大群众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前提下,为满足部分高收入人群对医疗保健高层次的特殊需要而提供的多样化、高层次的全程医疗保健优质服务。
二、特需服务项目
1.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和特需门诊服务
2.特需病房
3.院际会诊服务
三、特需医疗服务的对象:外宾、部分领导干部、有特需医疗服务需求的患者。
四、特需医疗服务内容和规范
(一)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和特需门诊服务
1.参加特需门诊的专家必须是理论基础扎实、临床经验丰富、医疗技术精湛、医德高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
2.开展电话预约、现场预约等形式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
3.对急危重症、疑难患者开展全程陪同检查、检查绿色通道等医疗服务;
4.对患者进行全面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指导。
(二)特需病房
1.特需病房除具备基本医疗配备要求以外,应设立单独卫生间,并配备其他相关服务设施,为病人提供舒适、安静、优美的治疗、休息环境。
2.各病区应牢固树立以“以人为本”服务理念,为病员提供优质、高效、快捷、个性化的服务。
3.病人入院后可根据患者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09.9.1
发改价格〔2009〕22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 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 法 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 法医、
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2年11月22日正式印发《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并做好2012年度申报试点有关工作。
目录
1通知 2办法全文 ? 总则 ? 申报 ? 评审
? 创建过程管理和验收 ? 附则 3指标体系 1通知编辑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2〕42号内容:
智慧城市是通过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整合信息资源、统筹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新模式。为探索智慧城市建设、运行、管理、服务和发展的科学方式,决定开展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现将《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2012年度申报试点有关工作。
一、建设智慧城市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抓住机遇,通过积极开展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发展。
二、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的城市(区、镇),应制定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对照《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国家
节点工期进度考核暂行管理办法
中铁十九局集团石黔高速公路xx标
节点工期进度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促进施工生产,加快施工进度,充分调动全体参建员工的积极性,确保施工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经项目部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特制定此考核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一. 为了加强工程施工进度考核工作,项目部成立工程进度考核小组,组织成员如下: 组 长: 张兴旺
副组长: 李晋增 吴小川 刘凤朝(可修改加减) 组 员: 副总工 各部门部长(可修改加减) 二. 考核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有项目部工程部负责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依据
一 . 考核内容:各施工队考核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及节点目标进度。
二 . 考核依据:项目部在工期目标计划中将本节点工期内各施工队单位时间所需完成的工程量及节点工期目标作为各施工队节点工期进度考核的依据。
三. 考核周期:实行双控制双考核,即月计划和节点目标双控制,月计划和节点目标双考核。
1.每周生产例会进行一次考评,每月进行一次考核,月考核时兑现奖励,奖励额度为:总奖金额度的50%÷节点工期月数。
2.对各施工队的节点工期目标进行考核,并兑现奖励,奖励额度为:总奖金额度的剩余5
司法鉴定的时间
篇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吴爱英
2016年3月2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
节点工期进度考核暂行管理办法
中铁十九局集团石黔高速公路xx标
节点工期进度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促进施工生产,加快施工进度,充分调动全体参建员工的积极性,确保施工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经项目部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特制定此考核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一. 为了加强工程施工进度考核工作,项目部成立工程进度考核小组,组织成员如下: 组 长: 张兴旺
副组长: 李晋增 吴小川 刘凤朝(可修改加减) 组 员: 副总工 各部门部长(可修改加减) 二. 考核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有项目部工程部负责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依据
一 . 考核内容:各施工队考核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及节点目标进度。
二 . 考核依据:项目部在工期目标计划中将本节点工期内各施工队单位时间所需完成的工程量及节点工期目标作为各施工队节点工期进度考核的依据。
三. 考核周期:实行双控制双考核,即月计划和节点目标双控制,月计划和节点目标双考核。
1.每周生产例会进行一次考评,每月进行一次考核,月考核时兑现奖励,奖励额度为:总奖金额度的50%÷节点工期月数。
2.对各施工队的节点工期目标进行考核,并兑现奖励,奖励额度为:总奖金额度的剩余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