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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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

标签:文库时间:202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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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规定不够具体,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本文主要从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方式、客体范围以及公示制度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待在未来《合同法》制定时能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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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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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规定不够具体,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文主要从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方式、在本客所有权保留书面客体公示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0 90 9(0 90— 5O 10—5220 )1 6 .1 0险。第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对第三人有公信力。在我国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如果允许不动产作为所彳权保留买卖的标的物,『一方面在买受人履行义务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另一方面又因为进行了 不动产登记,对第三人就产生了公信力,因此,如果这样规定将有害于物权登记的公信力。

体范围以及公示制度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待在未来( (合同法》制定时能够有所帮助。关键词中图分类号: 905 D 2.一

所有权

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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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

摘要:所有权保留买卖是大陆法系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尚存争议,主要有解除权效力说、附法定期限解除契约说与就物求偿说。其中就物求偿说为我国大陆众多学者所认同,本文对此则持不同见解,并对上述三说进行分析,认为上述三说均存在不足,尤其是就物求偿说并不象许多学者所认为的那样为其提供了一个圆满的解释。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正的附法定期限解除契约说。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据学者研究,罗马法上曾有类似制度,德国普通法亦承认该制度,但由于在当时利用甚少,因而不为世人所重视。19世纪末期,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分期付款交易的日益兴盛,所有权保留作为分期付款交易的方式之一,以其特有的制度设计,实现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提前利用,并为出卖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有效便捷的担保,实现利益

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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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

摘要:所有权保留买卖是大陆法系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尚存争议,主要有解除权效力说、附法定期限解除契约说与就物求偿说。其中就物求偿说为我国大陆众多学者所认同,本文对此则持不同见解,并对上述三说进行分析,认为上述三说均存在不足,尤其是就物求偿说并不象许多学者所认为的那样为其提供了一个圆满的解释。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正的附法定期限解除契约说。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据学者研究,罗马法上曾有类似制度,德国普通法亦承认该制度,但由于在当时利用甚少,因而不为世人所重视。19世纪末期,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分期付款交易的日益兴盛,所有权保留作为分期付款交易的方式之一,以其特有的制度设计,实现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提前利用,并为出卖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有效便捷的担保,实现利益

广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标签:文库时间:202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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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探讨

摘要:本文阐述了广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叙述了广西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内容、任务与原则;细致分析了所有权发证的目的与要求;详细剖析了广西发证的技术路线;文章给出了具体登记发证的详细步骤;最后,笔者总结了登记发证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给出问题解决的措施,在现阶段具有一定理论与实际意义。

关键词: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广西

中图分类号:g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依法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资产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广大农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抵制土地违法行为的重要措施。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 4号)的要求。按照广西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

房屋所有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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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房屋产权证明

房屋产权证明

兹证明我村村,在我村建有房屋间,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产权归 所有,房屋产权证明正在办理之中。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房屋产权证明

经营场所由提供,地址位于。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产权属 所有,租赁期间如因房屋产权发生纠纷,其责任由承担。

产权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篇二:房屋所有权人证明书(空)

房屋所有权人证明书

兹证明坐落在的房屋情况如下:座向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间(套),结构________,层次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实用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是____________。上述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书》)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 日

篇三:房屋产权共有人证明书

2、本证明,一式两份,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双方签字: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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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

河北黄骅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学生姓名: 学号: 2010021005 指导教师: 职称: 助教

专 业: 工程测量技术

系(部): 测绘工程系

二零一三年五月

1

河北黄骅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屈瑞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3)

摘要

这次毕业设计主要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城镇地籍调查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的外业数据的采集、国有资料集体资料表格的填写、登记确权等工作。地籍测量是为获取和表达地籍信息所进行的测绘工作,主要是测定每块土地的位置、面积大小,查清其类型、利用状况,记录其价值和权属,据此建立土地档案或地籍信息系统,供实施土地管理工作和合理使用土地时参考。传统的地籍测量手段已经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现代测绘技术(全站仪、GPS等)方法在地籍测量中正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关键字:地籍测量; 土地管理; 现代测绘技术

国家所有权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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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所有权” 在文本上的开放性

从文本来看, 宪法中关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包括第7 条关于国有经济属性的规定、第9条关于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第1 0 条关于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第1 2 条关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规定以及第1 6 条的国有企业。从《物权法》第五章第4 5 条至第5 7 条的规定来看, 宪法中“国家所有”的规定几乎直接过渡为物权法上的“国家所有权”, 这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角度来看似乎并无疑问。然而,颇具争议的是,宪法上有关“国家所有” 的规定能否被解读为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由于宪法中只有“ 国家所有”、而并未直接出现“国家所有权”一词,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就具有了开放性, 就现有的研究趋势来看, 许多学者都倾向于将宪法中的“国家所有” 直接解读为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但很少有学者从“国家” 能否成为基本权利主体角度加以论证,而如果要建构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 这一论证是必不可少的。要对此加以论证, 至少需要从四个角度分析: 何谓“国家”, 从历史变迁和宪法的整体结构角度梳理“国家所有” 条款的地位与意义, 从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角度分析“国家” 或者“ 公法人” 作为基本权利主体的可能性,从财产权的社会功能角度分析“国家” 作

终极所有权结构论文:终极所有权结构、法律环境对权益资本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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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极所有权结构论文:终极所有权结构、法律环境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研究

【中文摘要】权益资本成本作为公司进行投资决策、筹资决策和公司的价值评估的重要参考标准一直是众多学者关注的热点之一。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权益资本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权益资本成本的度量模型以及公司的特征因素和公司治理的微观层面因素对权益资本的影响两个方面,虽然也有学者开始关注制度因素对公司资本成本的影响,但是并不全面,也很少有学者关注公司治理中终极所有权结构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并将公司治理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相结合来研究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因素。那么在中国特殊的制度环境下,公司治理的微观因素终极所有权结构和制度因素法律环境会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呢?法律环境又会不会影响终极所有权结构和权益资本成本之间的关系呢?基于以上这些问题,本文结合中国制度背景,理论推演终极所有权结构和法律环境对公司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以及法律环境是否会影响终极所有权结构与权益资本成本之间的关系。在控制公司特征和公司治理等相关变量下,采用在沪、深上市的非金融类的775家公司2004-2006年的平衡面板数据为样本,利用OLS估计经验检验终极所有权结构和法律环境如何影响上市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以及法律环境对终

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可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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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可以约定

出钱买车后,把汽车的产权登记在别人的名下,这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这里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财产所有权归属是否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财产所有权约定的实例

1993年7月1日,案外人某甲与本案原告某公交公司签订《融资车辆营运线路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公交公司提供产权登记为该公司的小公共汽车1辆,并提供市区公交线路2条,供某甲融资承包营运;车辆购买款由某甲承担,分期缴付,在约定的期限内缴清所有车辆价款、利息、承包金和各种应缴费用后,车辆产权归某甲所有。

1996年6月1日,某甲经公交公司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了案外人某乙,由某乙继续履行原某甲与公交公司签订的合同。其间,某乙在某甲原缴交的基础上,交清了合同约定的车价款,但某乙未要求变更登记车辆的所有权。合同期满后,某乙与公交公司续订了一份《小公共汽车营运线路责任制合同》,主要约定:(1)某乙自筹购置小公共汽车1辆(实际即指某甲转让给某乙、产权登记为公交公司的车辆),挂靠公交公司营运,公交公司提供市内营运线路1条。(2)公交公司对车辆拥有所有权、管理使用监督权。某乙不得将车辆擅自转让、转包等,并应交车辆押金4846元。(3)某乙每月应上交承包金28

什么是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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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土地所有权

——2010201154 赵蕾

土地所有权是人与人之间(例如个人之间或团体之间)的至于土地的一种关系,无论是法律上的概念还是习惯保有的概念。(为了方便,土地在这里也常常包括其它自然资源,例如水和树)。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制度,即被社会所接受的常规行为。地权规则定义如何在社会内分配土地产权。他们定义如何授权去使用,控制,和交换土地,也规定与之相关的责任和限制。简而言之,土地占有制度决定谁能够使用何种资源,用多久以及何种条件下使用。 土地所有权是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多尺度的,被带入社会,技术,经济,社会公共机构,法律和政治方面,虽然经常被忽视但是必须考虑的。土地占有关系在正式法律或在整个社区的习惯性结构中能被清晰地定义和有效地执行,而在另一种情形下,对于待开发土地的占有关系的定义会相对含糊。或者,它们可能被定义的相对不充分,比较含糊,有待研究。

土地所有权因此包含一系列可以分割的利益。这些利益包括:

a.优先权:最高元首权(例如,国家和社区有权利通过没收分配或重新分配土地)

b.重叠权:当几个当事人可以对于一块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