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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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分级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生活垃圾收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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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分级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生活垃圾收运管理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分级管理规定和哈尔滨市生活垃圾收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政办综 2010 6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哈尔滨市环境卫生

清扫保洁分级管理规定和哈尔滨市

生活垃圾收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管局制定的《哈尔滨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分级管理规定》和《哈尔滨市生活垃圾收运管理规定》予以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分级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生活垃圾收运管理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分级管理规定和哈尔滨市生活垃圾收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环境卫生

清扫保洁分级管理规定

为合理划分街路等级,提升城区环境卫生总体水平,根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清扫保洁实施分级管理

按照重点区域与街路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定重点区域,提升重点区域卫生环境标准。未确定重点区域的其他街路仍按原等级标准管理。

(一)重点区域。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将政务、商务、旅游3个通道延伸为政务、商务、旅游重点区域。全市共划定14个重点区域,均执行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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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草案会签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卫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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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管理、文明执法、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六条 城市、县、镇人民

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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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2010—2012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提高群众文明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全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2010—2012年)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综合整治的原则,全面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卫生问题,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完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综合整治城乡环境卫生,逐步建立城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到2012年底,力争实现以下目标: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2%;城市污水处理率达87%;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城市农贸市场达8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分别达45%、20%;新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村庄67个、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村庄45个;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达75%以上;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65%以上;2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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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0.27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对文物、城市风貌保护、风景名胜区等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 1 / 5

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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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及停车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十五条二款、第二十九条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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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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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3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9-03 【生效日期】1997-09-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85年8月25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1994年8月2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根据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的决定修正 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

大庆市城乡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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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城乡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全面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生态、自然、现代、宜居”城市的总体目标,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建立市、县(五区、高新区、中直企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屯(社区)四级监督考评机制,以村屯(社区)为单位实行网格化、全域化管理。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环境卫生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监管、考评。制定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直管项目环卫作业单位的监管考评办法,对县、区中直企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市直管项目环卫作业单位进行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五条 各县、区(高新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管、考评,对乡镇、街道和区直管项目环卫作业单位进行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

各中直企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及环卫作业质量进行指导、协调、监管、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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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乡镇、街道负责落实城市公共区域环卫保洁作业责任,实现辖区环卫保洁作业全域化。对本

2006-2020年瑞安市城乡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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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20年瑞安市城乡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依据 第三章 片区划分与废弃物的全面控制 6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作业与环卫人员规划 第五章 生活废弃物的处置与管理 9

第六章 垃圾收运与环卫机具、车辆配置规划 第七章 产业化发展规划 12

第八章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规划 12 第九章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规划 14 第十章 环境卫生机构及工作场所 18 第十一章 环卫科技与人力资源规划 18 第十二章 近期建设规划和规划实施 19

3 7 10 附件:《瑞安市城乡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会审纪要 22 图纸 23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规划是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生态省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方针,明确瑞安市环境卫生工作的发展目标,合理制订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的技术路线,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布局、规模和用地,配套相应的环境卫生专用设备,保证瑞安市环境卫生设施科学、合理地建设与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划适用环境卫生作业、管理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为环境卫生设施的发展、建设和管理提供依据,环境卫生工作除必须执行本规划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

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年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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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发〔2011〕35号

中共甘谷县委办公室 甘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谷县开展“城乡环境综合 整治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甘谷县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甘谷县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年”

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打造良好宜居环境,提高城乡环境管理水平,按照全市“三城联创”活动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强化基础、建立机制、优化环境”的要求,遵循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广泛动员、全民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着眼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切实整治全县城乡环境,推动城乡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和优化,进一步改善全县人民的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力争建成环境优美、清洁文明、整洁有序的最佳宜居县。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年活动”,达到“一树一改两加强三提升”的目标,“一树”即引导广大群众树立讲卫生、勤清洁、重环保的理念;“一改”即彻底改变城乡环境脏、乱、差的面貌;“两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