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资产委托运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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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有资产委托运营办法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3-07 【生效日期】1997-03-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青岛市国有资产委托运营办法
(1997年3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国有资产委托运营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属国家所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三条 第三条 国有资产委托运营,是指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将市本级管辖的国有资产,委托市级设立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政府的特定经营机构以及国有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受托机构)运营,行使出资者职能或进行产权管理。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本级管辖的国有资产委托运营工作。
委托运营协议
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
与
【 】
深圳市龙岗区【 】片区排水管网及泵站
特许委托运营协议
V7.0
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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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7
1. [项目名称] ............................................................................................................ 7 2. [特许经营原则] .................................................................................................... 7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一、 国企收购民企必须经过审批 国有企业收购民营企业是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方式
之一,收购行为必须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如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内,不需要另行审批;如投资项目不在年度投资计划内,则拟投资的国有企业应向国资管理部门单项报批。 二、
评估结果是定价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必须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非国有资产评估的结果是确定收购价格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非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其评估价格。评估结果报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再进行交易。如果没有评估,那收购就是不合法的。若涉及到政府财政出资问题,政府预算要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
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相关具体条文如下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分类号】216301200503
【标题】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5.08.25 【实施日期】2005.09.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国有资产评估
【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题注】(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0〕24号
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3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十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保障公务运转,优化资产配置,严禁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市直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一)调剂 是指以无偿调拨的方式增加单位资产的行为。包括: 1、同一部门
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浙大发国资〔2010〕1号
(2010年1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各级事业、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这里所称的学校所属各级事业、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是指在资产管理上与学校存在隶属关系的各级事业、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各级政府拨款形成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笫五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分类号】216301200503
【标题】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5.08.25 【实施日期】2005.09.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国有资产评估
【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题注】(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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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7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4号,公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主要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几年来,财政部一直依照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如《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国资企发(1997)32号)来办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日益完善和并购重组事项不断出现,在资产转让工作的实际操作中,出现以下问题:一是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缺乏明确的规定;二是转让价格的确定缺乏依据;三是现行规定不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的新形势;四是资产转让监管职责划分需要进一步明确。为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财政部将制定《办法》列入了
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浙大发国资〔2010〕1号
(2010年1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各级事业、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这里所称的学校所属各级事业、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是指在资产管理上与学校存在隶属关系的各级事业、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各级政府拨款形成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笫五
北碚区国有资产租赁
北碚区国有资产租赁
公开招租文件
项目名称: 北碚区雨台路27号
: 重庆市北碚区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
出租单位(盖章)
招 租 公 告
根据北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招租方式,对北碚雨台路27号进行公开招租,欢迎具备条件的竞价人参加。
一、 竞价标的物:
序号 1 标的名称 建筑面积 招租底价(元/(平方米) 月) 39.21 980 商业业态 商业 暂定 招租 期限 一年 竞价 保证金 (元) 3000 北碚区雨台路27号 注:1.踏勘现场时间:请竞价人自行踏勘。开价时如未踏勘现场视为已踏勘,踏勘费用由竞价人自行承担。
2.报价原则:竞租报价不得低于招租底价。租金报价为月总价报价,以元为单位(整数报价,不保留小数)。
3.租赁装修期:以上房屋租赁装修期为10天。
4.竞价人资格要求、保证金提交退还、定价办法、违约及合同条款详见招租文件正文(附后)。
二、竞价文件递交时间:2018年9月4日14:00到15:00时,递交地点:重庆市北碚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档案科技大楼三楼冯时行路308号)
三、竞价文件组成:报价表一式壹份(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