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令第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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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9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学勇 2014年12月17日
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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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规划,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
江苏省政府令第3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7.8)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于2007年8月3日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梁保华
二OO七年八月十日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灵活就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等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1年1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代省长 李学勇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
规定》等14件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1991年11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二)?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1993年10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一次修订,2002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二次修订)
(三)?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3年11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
(四)?江苏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1996年12月6日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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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2002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修订)
(五)?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7年8月26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发布日期】2005-08-23 【生效日期】2005-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江苏省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已于2005年8月17日经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江苏省公路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公路超限运输有关的公路运输、车辆生产制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超过交通
1998.03.27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39号令)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1996年1月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和1998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憗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企业退休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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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本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
(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
1996.01.05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69号令)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憗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憙 第二条憗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企业退休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憗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本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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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
(四)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
第五条 职工享有参加
1996.01.05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69号令)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憗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憙 第二条憗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企业退休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憗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本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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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
(四)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
第五条 职工享有参加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29 号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05年1月24日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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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处理系统。
第六条 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本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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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8号)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8号)
文件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姜大明
二○○九年一月六日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