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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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考试大纲)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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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 全国性法律、法规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物业项目负责人对《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文件的了解、熟悉和掌握情况。

(二)基本要求

掌握:《物权法》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及《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熟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

了解:《民法通则》、《消防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与物业管理密切相关的规定条款。

(三)要点说明

1.《物权法》中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2.《物权法》规定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内容;

3.《物权法》规定的业主行使共有部分共有权的内容;

4.《物权法》规定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前提条件;

5.《物权法》中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车位、车库、物业管理用房等所有权归属的内容;

6.《物权法》中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内容;

7.《物权法》中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

8.《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效力;

9.《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处置权范

海南省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汇编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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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汇编

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3 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主任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21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30 我省物业管理等级收费标准——————————————————37 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44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管理收费备案办理程序的复函————--46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各类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47 海口市区电动自行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52 海口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批复——————————-—-54 海口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55 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57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物业小区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60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物业小区公共电费分摊问题的复函———————62

1

海口关于规范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63 海南省建设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物业管理法规讲义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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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规讲义(余龙)

第一章 物业管理法概述

第一节:物业与物业管理

一、物业概念及法律属性 (一)概念:是指已建成并可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及建筑物所在的土地、相关场地、庭院等

(二)物业的法律属性:物权的多种权利集合体(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二、物业管理 (一)物业管理特征及概念 1.概念: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和场地

进行维修,养护及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秩序活动(前期物业管理、后期物业管理)

2.特征 (1)管理机构专业化

(2)管理内容社会性、多样性 (3)管理规范性 (4)管理的市场化

(二)物业管理的类型 1.物业管理主体不同可分为 (1)委托型物业管理

(2)自住型物业管理

2.物业管理对象不同可分 (1)居住物业管理

(2)商业物业管理 (3)特种物业管理

3.运作方式、目标不同可分 (1)服务型物业管理

(2)租赁型物业管理

(三)传统房屋管理与市场化物业管理的区别 1.管理体制不同 (1)传统房管 为行政性、福利型管理

(2)

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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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填空题(100题)

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应当制作笔录,最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物业管理法规 - 物业相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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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相邻权

1、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物业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物业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在行使相邻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时,彼此给予便利或接收限制而发生的权利关系。实质是,对物业相邻各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对相邻各方行使权益的一定限制,保障相邻各方正确行使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并防止受相邻对方的侵害;要求各方在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时不得损害相邻对方的合法权益。

3、物业相邻权: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物业中,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物业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依法要求对方提供方便或接受限制的权利。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益。

4、物业相邻权的种类: ①通行、通道相邻权。

②建筑施工临时占用邻地权。 ③铺设管线占用邻地权。

④用水、截水、排水、流水、滴水相邻权。 ⑤防险相邻权。 ⑥环保相邻权。

⑦通风、采光相邻权。 ⑧地界相邻权。

⑨因相邻建筑共用墙、伙巷、空地而发生的相邻权。 ⑩建筑物区分所有相邻权。

5、处理物业相邻权的基本原则: ①有利生产

物业管理常用法律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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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法律法规知识

物业法律法规知识

授课讲师:刘玉颜(物业半岛分公司经理) 标准课时:7小时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 物业管理条例与物权法 1、 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 2、 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部分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1、 业主 2、 业主大会 3、 业主委员会

第三部分 前期物业管理与承接验收 1、 前期物业管理 2、 承接验收

第四部分 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办法 1、 物业服务费的构成 2、 物业服务的定价制度 3、 物业服务费的公示制度 4、 物业服务的收费制度 5、 物业服务费的酬金制 6、 物业服务费的缴费责任 7、 物业日常费用的收费制度 第五部分 物业室内装修装饰管理 1、总则 2、主管部门 3、一般规定

4、建筑主体与承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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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装修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6、申报递交的资料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8、物业服务的装修规约 9、装饰装修的委托与承接 10、装修装饰活动的环境影响 11、室内环境质量 12、室内装修的竣工验收 13、室内装修的保修 14、保修项目及期限 15、保修责任的例外

16、一些行为规约的处理规定 17、白蚁防治合同

物业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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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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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管理法律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管理立法,从1949年至今,土地管理立法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土地管理立法(1949年-1952年) 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决定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要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土地立法(1953年-1957年) 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确定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凡兴建国防工程、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及其他经济、文化建设等所需用之土地,均依本法征用之。凡属有荒地、空地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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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管理法律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管理立法,从1949年至今,土地管理立法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土地管理立法(1949年-1952年) 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决定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要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土地立法(1953年-1957年) 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确定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凡兴建国防工程、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及其他经济、文化建设等所需用之土地,均依本法征用之。凡属有荒地、空地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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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管理法律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管理立法,从1949年至今,土地管理立法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土地管理立法(1949年-1952年) 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决定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要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土地立法(1953年-1957年) 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确定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凡兴建国防工程、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及其他经济、文化建设等所需用之土地,均依本法征用之。凡属有荒地、空地

物业管理保安法律法规及案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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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法律法规及 案例培训

物业保安工作涉及法律法规 民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合同法 刑法

民法基本知识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 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 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 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

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一)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民事主体。民事主

体包括两种类型,即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在特 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可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民法上称之为 “人”。民法上的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主体,因此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因此 通常所称“权利人”、“义务人”均包括自然 人和法人,但成年人、未成年人特指自然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 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 系的主体存在。

(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

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 所负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