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发1999年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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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部发〔2005〕29号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劳社部发〔2005〕29号
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了严格规范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职工的确良生命安全和健康,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今年4月,劳动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和国防科工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作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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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2005〕8号),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积极支持配合,多数煤矿企业顺利参加了工伤保险,依法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提出了领证申请。但个别地区推进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度较慢,影响了有关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煤矿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把煤矿安全生产尽快纳入法制化轨道,要求如下: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与国家建立和实
劳社部发〔2005〕29号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劳社部发〔2005〕29号
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了严格规范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职工的确良生命安全和健康,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今年4月,劳动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和国防科工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作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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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2005〕8号),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积极支持配合,多数煤矿企业顺利参加了工伤保险,依法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提出了领证申请。但个别地区推进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度较慢,影响了有关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煤矿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把煤矿安全生产尽快纳入法制化轨道,要求如下: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与国家建立和实
2006年劳动保障工作要点(劳社部发〔2006〕1号)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劳社部发〔2006〕1号
【发布日期】2005-12-30
【生效日期】2005-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6年劳动保障工作要点
(劳社部发〔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现将《2006年劳动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2006年劳动保障工作要点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按照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的要求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劳动保障工作要以落实政策、完善制度、推进法制建设为主线,全面
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
伤保险工作,保持劳务关系和谐稳定,大力加强维权工作和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统筹兼顾,
协调推进其他各项工作。
一、全面推进政策落实,积极扩大就业
(一)推动政策落实。层层分解中央确定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加
强资金管理使用。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组织联合调研,专题总结交流,推进政策落实。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和小额贷款联动机制。继续推动非公有经济扩大就业、吸纳再就业
工作。
湘劳社政字10号文件
湘劳社政字[2006]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已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或规定退休年龄(以下简称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3、缴费年限的认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劳动合同制工人
豫劳社19号
河南省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劳社【2008】19号
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妥善解决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该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必经程序,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三)坚持分类指导原则,以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和职业培训重点对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加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
劳社〔2006〕66号
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社〔2006〕66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为切实贯彻《决定》精神,省劳动保障厅制定了《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九月六日
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
实施意见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1、本省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
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
国人部发60号文件
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
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
离退休费 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 财政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
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
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
国人部发60号文件
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
离退休费 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
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
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
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 财政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
关于贯彻落实湘劳社政字13号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湘劳社政字〔2006〕1
3号文件
有关问题的意见
湘劳社政字[2007]1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各地对《意见》所指的原国有企业固定工、原城镇知识青年和城镇复员退伍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参保缴费、待遇计发等政策理解不一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有所不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明确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三类人员退休年龄的问题
三类人员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 二、关于三类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2006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三类人员,如本人自愿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按规定补缴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至2005年底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96年至200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三类人员必须按规定补缴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至本人到达退休年龄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述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最多可往后延续缴纳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关于知识青年身份认定的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1〕280号苏劳社法2 号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1]280号 【发布时间】:2001-12-26 【生效日期】:2001-12-2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 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80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合同支付生活费问题的请示?(苏劳社法〔2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