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民法总论》超级笔记绝对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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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民法总论》超级笔记,绝对经典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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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

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迄今尚未完成。 (一)习惯民法和成

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 梁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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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

(梁慧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1、学习民法学的方法大致有两种:

其一,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学习方法。即基本上按照民法典的结构顺序进行学习。

其二,是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即从具体的事例(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入手学习民法。

第一种方法,可以使我们对民法获得一个整体的把握,即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进一步学习、研究民法或者从事民法实物奠定扎实的民法知识基础。但这种学习方法,对初学者来说,要理解、记忆许多专业概念术语有相当的难度。

第二种学习方法,从具体案例入手,可以唤起对民法理论的兴趣,但仅靠这种学习方法不大可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整个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体系。

因此,现在提倡交替采用上述两种学习方法。即为了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整个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须采用第一种学习方法,精读一、二种较好的民法教材或者体系书。在此基础上再采用第二种方法,阅读一些民法实例演习著作,使我们结合实例对民法各项概念、原则、制度获得正确的理解和把握。然后再阅读一些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专题研究著作相关专题论文,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民法理论素养。并且,在

傅鼎生民法总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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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的方法:

一、 从概念着手,把握含义。 1.不望文生义

2.了解定义的源头:法律不会为每一个现象都作规定,以定义可以推出。

3.辨析疑似,分清异同:每个概念都对应一定的制度。概念混淆等于制度混淆。 例:

出生:产妇生下死胎,不为出生。为何?

母亲生下活婴,入暖室三月,死,单位以其未有户口而不予报销费用,公安局以其已死而不予上户口。

母亲难产而死,婴儿随后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婴儿继承。若婴儿先于其母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意思表示”:内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表示,而非单纯的内心表露。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理与代表。

二、 把握每一项制度,掌握制度为何产生。既要把握“然”,又要把握“所以然”。

例:继承关系中,死亡顺序。一家三口,丈夫甲,妻子乙,子丙。甲有父,乙有姐。若一家同时遇难死亡。若死亡顺序为:甲、乙、丙,则遗产由甲之父继承,若死亡顺序为甲、丙、乙,则由乙之姐继承。

若无法证实死亡顺序或确系同时死亡,则认定没有继承人者先死。 为何如此规定? 答曰,若不如此规定,则会发生全部死亡后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法律规定,财产无人继承,则作为国家财产。如此规定,表明国家不要私人遗产。 三、 善于融会贯通,把握体系。 第

梁慧星论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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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论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

学习民法学的方法大致有两种:其一,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学习方法。及基本上按照民法典的结构顺序进行学习。其二,是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即从具体的事例(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入手学习民法。第一种方法,可以使我们对民法获得一个整体的把握,即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进一步学习、研究民法或者从事民法实物奠定扎实的民法知识基础。但这种学习方法,对初学者来说,要理解、记忆许多专业概念术语有相当的难度。第二种学习方法,从具体案例入手,可以唤起对民法理论的兴趣,但仅靠这种学习方法不大可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整个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体系。因此,现在提倡交替采用上述两种学习方法。即为了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整个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须采用第一种学习方法,精度一、二种较好的民法教材或者体系书。在此基础上再采用第二种方法,阅读一些民法实例演习著作,使我们结合实例对民法各项概念、原则、制度获得正确的理解和把握。然后再阅读一些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专题研究著作相关专题论文,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民法理论素养。并且,在具有比较扎实的民法知识的基础上,应阅读民法方法论著作和民

民法总论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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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题

1、民法的调整方式包括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其中\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方式属于事前调整。( )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但亲属间形成的财产共有和分配等横向财产关系则不属民法调整。( ) 3、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立法中具有普通法的性质,故其应属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我国尚待修订和完善的民法典。

4、某国驻华使馆的官员驾车外出,与中国公民发生民事侵权纠纷,在其同意适用我国民法时,法院可依我国民法作为审判依据。( ) 5、“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是两种立法体例的具体表现,并不是否认民商法是私法的理由。 6、就民法原理而言,民法的渊源除法律外还应包括判例和法理,其具有弥补制定法局限的功能。

7、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所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当事人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且在经济利益上也是等价有偿的。

9、我国民法规定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10、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是法律赋予的,而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自然取得的。

11、甲到非禁渔区钓鱼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12、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只能相应地由一个自然事实或人的行为引起。

13、不以主观意思表示为构

民法总论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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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法总论考试大纲

分值:50分

题型:辨析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和论述题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的定义和词源。

形式意义的民法与实质意义的民法的区分。 民法的调整对象的含义。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含义。 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

民法作为私法、权利法、实体法与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本质属性的具体内涵。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的基本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的补充功能及其实现方式。 平等原则的含义、意义和体现。 自愿原则的含义、意义和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意义和体现。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立法根据和基本含义;权利滥用的含义和构成条件;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

公平原则的含义和体现。

公序良俗原则的立法根据、含义和意义。 民法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及其现实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三个概念的基本含义及相互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的含义。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及其类型体系。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基本含义。

1

民事权利的含义和特点。

民法总论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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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 简答题

法人的财产责任

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主要区别 效力待定行为的意义与效果 死亡宣告请求权人的顺序及其效力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效力的关系 时间在民法上的性质和作用 表见代理的要件与效果 标的在法律行为中的地位 论述题

简论请求权及其在民法上的地位 简论权利能力制度的功能 简论当事人连带责任的确认依据

民法总论 (B)

简答题

法人代表人及其行为的效果 请求权的意义、类型和效力 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主要区别

1

效力待定行为的意义与效果 死亡宣告请求权人的顺序及其效力 论述题。

简论当事人连带责任的确认依据 简论合法性是否法律行为的要素 简论重大误解

物权法(A)

简答题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权的关系 交付在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地位和作用

返还原物和返还不当得利在性质、要件、效果上的区别物上代位性的意义和基本规则 财产和物的关系 不动产的物权法规制

物权请求权的意义、类型和效果 所有权弹力性及其在物权法上的表现 论述题

简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2

简论物权法定原则 简论抵押权不可分性

物权法(B)

简答题

交付在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地位和作用

返还原物和返还不当得利在性质、要件、效果上的区别物上代位性的意义

民法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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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第一章 绪论

一 学习方法:

(一)理论层面:从逻辑推理、价值取向、历史演进等方面把握民法制度体系。

(二)务实层面:从学说、法条、判例三个方面综合把握 主要参考资料:

1、(德)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注释本》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 民法概述 1、民法的语源

(1) 古代法(罗马法): “市民法” ius civile — 对市民相互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市民法也为“世俗法”之意。

(2)近代欧洲:“市民社会”这一概念体现了反封建的意识形态;据此,

1

“市民法”也便具有“市民社会的法”这一内涵。

(3)将“市民法”译为“民法”,不能体现以私人平等和自治为终极关怀,试图为公权力划出边界的意识形态,所以存在内涵上的信息流失。 2、我国的“民法”概念的含义 (1)法定定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总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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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二)

一、单项选择题

1、张某因工厂锅炉爆炸而死,该死亡在民法上是( B ) A、民事法律行为 B、民事法律事件 C、生活事实 D、偶发事实

2、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功能的是( D ) A、评价功能 B、约束功能 C、指导功能 D、补充功能

3、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D) A、抵消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是不具有排他性的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4、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个是错误的?( C ) 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 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

5、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已经存在但未清偿的债务,对外( C ) A、承担有限责任 B、承担按份责任 C、承担连带责任 D、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若甲的儿子2010年考上大学,则甲将房子租给乙。此约定属于( D ) A、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D、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7、意思表示不包括下列哪个要素( D )

A、表示行为 B、效果意思 C

民法总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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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二)

一、单项选择题

1、张某因工厂锅炉爆炸而死,该死亡在民法上是( ) A、民事法律行为 B、民事法律事件 C、生活事实 D、偶发事实

2、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功能的是( ) A、评价功能 B、约束功能 C、指导功能 D、补充功能

3、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 A、抵消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是不具有排他性的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4、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个是错误的?( ) 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 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

5、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已经存在但未清偿的债务,对外( ) A、承担有限责任 B、承担按份责任 C、承担连带责任 D、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若甲的儿子2010年考上大学,则甲将房子租给乙。此约定属于( ) A、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D、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7、意思表示不包括下列哪个要素( )

A、表示行为 B、效果意思 C、目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