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9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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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
( 2008年3月31日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ΟΟ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
(2008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外,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按照不同年龄段有所区别。 增加三款作为第十一条的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 在职职工的年龄段划分为: (一)34岁以下的; (二)35岁至44岁的; (三)45岁以上的。
退休人员的年龄段
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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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一、 办理对象
1、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2、 城镇个体劳动者(男50周岁以下,女45岁以下,并缴
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
3、 非单位招用灵活就业人员(男50周岁以下,女45岁以
下,并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 二、 所需资料
1、 本人户口(必须是城镇户口,属地管理) 2、 本人身份证
3、 近期免冠1村彩照4张
4、 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到养老保险交费处开证明) 5、 工作简历
6、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原国有企业的参保证明 7、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8、 营业执照
9、 本人农行卡复印件
以上资料准含原件,酌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需留原件外,其他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男满30年以上,女满25岁以上,缴
费年限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
四、 医疗保险缴费需连续缴纳,不得间断。
五、 缴费基数按照自治州前一年度社会平准工资的108%预
收,并按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8%缴纳,同时必须缴纳自治州大额医疗保险户主金108元|人|年,与每年2月底前一次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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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常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方式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财政,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区、市)两级统筹,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不含铁路系统),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进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一、参保人因病凭医保卡(或遗失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可在我院门、急诊就医,并凭我院医师开具的处方到药房配药。
二、医疗保险卡丢失期间,门、急诊暂停使用个人医疗帐户,以现金方式结算;住院及门诊重症、慢性病登记等手续可凭其医保卡挂失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并告知患者到医保中心及时补办。
三、医保病人诊治中需掌握的几项原则
(一)、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原则;
(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热心为医疗保险患者服务。不行无指征的检查和治疗、重复检查和治疗,不无指征用药、重复用药,不诱导参保人使用高档或贵重药品。
(三)、进行门诊检查应本着梯次原则,病情需要做大型检查,应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如就诊时有院外近期相关检查结果,可以参照,不需重复检查,但必须在病历中注明。
四、医保病历保存要求
就诊记录清晰、准确、完整,建立门诊、收费明细记录。医保门诊专用处方保存2年,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病历、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门诊病历保存3年,以供核查。
四、对门急诊、住院药品处方的要求
要严格执行医保用药目录,应优先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原则上不得开《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之外
广元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广府发13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
通 知
广府发?2005?13号 2005年8月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五届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要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承办所辖统筹范围的医疗保险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城镇职工 基本 医疗 保险 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址在城区的乡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 部属、省属、市属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统一参加市级统筹,莲湖、新城、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六区所属单位在执行市级统筹规定的政策和待遇标准的前提下分步实施,区级管理。闫良、临潼、长安等二区五县以区、县为单位,暂实行县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全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城镇职工 基本 医疗 保险 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址在城区的乡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 部属、省属、市属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统一参加市级统筹,莲湖、新城、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六区所属单位在执行市级统筹规定的政策和待遇标准的前提下分步实施,区级管理。闫良、临潼、长安等二区五县以区、县为单位,暂实行县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全
韶府令57《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关于转发《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学系:
现将《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院办公室
2009年9月16日
附件:《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6月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遵循: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三)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多层次、广覆盖的原则。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农民工)和退休人员;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五)失
普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资料
普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调节共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市级统筹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09〕148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基数缴费、市级统筹,在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费用结算办法、统一信息系统管理、统一经办流程。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4号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 其专职人员;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地区人员、离休 干部和已在省本级和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