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和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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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区别
行政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区别、存在的问题、解决的对策
小组成员:陈兆军、罗家林 一:概述
含义
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行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普遍应用的规则的活动。
通常具有两方面的内容:①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②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法”。
主体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的国家行政机关。由于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增多和行政权力的相对扩大,单靠立法机关立法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立法机关以委托立法方式,赋予行政机关以立法权;同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也是一种行政立法活动。
内容
行政立法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不同等级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
行政立法的程序依立法机关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
国家权力机关
篇一:2015年公务员网络考试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考试试题判断题
篇二:《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课后练习
《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课后练习
一、选择题
1.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是我国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最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在我国,人大监督包括( )
①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②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 ③监督人民政协的工作 ④监督共产党的工作
A.①②
C.①③ B.③④ D.②④
【解析】 本题考查学生理解、领悟材料信息的能力。在我国,人大的监督权包括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所以①②切合题意,③④不符合要求。
【答案】 A
2.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出台的旅游法最大的一个焦点就是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上述材料说明( )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②我国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 ③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 ④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
A.①②
C.①③ B.③④ D.②④
【解析】 本题考查学生的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依据材料分析②④正确,①③表述错误。
【答案】 D
3.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
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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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
作者:雷传龙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
作者简介:雷传龙(1988-),男,山东聊城阳谷人,北京大学法律专业,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摘要】行政立法是一项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增加该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具有十分积极的实践意义,同时也对法治理念的核心理念:以人为本的实现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该制度实践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和阻碍,本文试图通过针对这些问题加以阐述,同时提出相对应的举措,来使得该制度更加完善,更好的保障民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 【关键词】行政效率;公开性;防止权力滥用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法治理念的核心就是以人民利益为根本,而人民利益的保障中,很大一个因素就是公众参与性,即人民能否真正的成为管理国家的主人。我国规定民众行使权利的方式主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但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一定程度上,只是人民选举出的代表在行使权利,虽然这是民众行使权利的一种形式,但不能成为唯一的形式,因此,此时公众在各项立法中的参与性也成为了衡量民
立法
论立法质量的提高
摘要:
关键词:
一.完善立法程序 提高立法质量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着积极作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靠完善科学的立法程序来保证。地方立法涉及确定立法项目,起草法规草案,审议、修订和废止法规等程序。目前,地方立法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照搬照抄上位法或外地立法,地方特色不突出,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执法主体的权力和责任、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设置不平等,存在部门利益倾向。要解决好这些突出问题,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就必须完善立法程序,在地方立法的各个环节都要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理念。 (一)在立法项目确定程序上 增强民主化和透明度
要规范和完善年度立法项目确定程序,建立向公众和人大代表、相关利益阶层、团体和行业征集地方立法项目的制度,改变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要建立立法项目论证制度,预防
和杜绝立法项目确定过程中的寻租现象。要重视对人大代表立法议案的落实,提高常委会立法的自主性,增强立法项目的民意基础。
(二)在法规草案起草程序上 增强起草者的中立性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执法主体起草法规草案
行政程序立法及其基本原则
新世纪以来,人们对民法典立法的意义讨论较多,认为制定民法典是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所必需,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要步骤。这自然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人们对行政程序法典立法的意义讨论却较少。在一些人看来,制定行政程序法典虽然必要,但必要性和迫切性似乎不及民法典,似乎可以把制定行政程序法典这件事往后推一推,放一放。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行政程序法不仅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有如同民法一样的意义,而且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包括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有为民法所不及的更深远的意义。
就市场经济涉及的社会关系而言,不仅包括作为竞争者的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作为竞争者的市场主体与作为裁判者的政府之间的关系。调整后一种关系的游戏规则对于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性并不亚于调整前一种关系的游戏规则。一场球赛,不仅要预先确定双方球员如何竞赛的规则,而且要同时预先确定裁判员如何裁判的规则。否则,该球赛将无法进行。同样,在市场竞争中,不仅要有规范作为竞争者的市场主体行为的完善的规则,而且要有规范作为裁判者的政府的行为的完善的规则。否则,无规则约束的政府行为必然导致“政府失灵”,而“政府失灵”必然导致“市场失灵”。
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首先要求作为裁判者的政府
行政程序立法及其基本原则
新世纪以来,人们对民法典立法的意义讨论较多,认为制定民法典是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所必需,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要步骤。这自然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人们对行政程序法典立法的意义讨论却较少。在一些人看来,制定行政程序法典虽然必要,但必要性和迫切性似乎不及民法典,似乎可以把制定行政程序法典这件事往后推一推,放一放。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行政程序法不仅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有如同民法一样的意义,而且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包括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有为民法所不及的更深远的意义。
就市场经济涉及的社会关系而言,不仅包括作为竞争者的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作为竞争者的市场主体与作为裁判者的政府之间的关系。调整后一种关系的游戏规则对于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性并不亚于调整前一种关系的游戏规则。一场球赛,不仅要预先确定双方球员如何竞赛的规则,而且要同时预先确定裁判员如何裁判的规则。否则,该球赛将无法进行。同样,在市场竞争中,不仅要有规范作为竞争者的市场主体行为的完善的规则,而且要有规范作为裁判者的政府的行为的完善的规则。否则,无规则约束的政府行为必然导致“政府失灵”,而“政府失灵”必然导致“市场失灵”。
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首先要求作为裁判者的政府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上)
陈寿宇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可以说灾难是无时不在的。从远古到现时,人类文明史就是一部人类不断遭受灾难冲击而又不断战胜灾难、走向成熟完善的发展史。饱经沧桑的中华文明也是遵循着如此的轨迹一路走来,正向世人展示着辉煌的现在。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说:“几千年来,我们国家都是灾难和文明进步伴随在一起的。”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规模、频率和影响持续增强,无论政府还是民众的危机认识都在不断提高的时代背景下,只有遵循科学发展观的正确指导,不断研究、总结和把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一般规律,积极应对和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才能保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与协调发展,加快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
一、贵阳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对突发事件的现状 (一)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
我市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较为频繁,总量较大,每年都在数百起以上。2008年1月中旬至2月初的发生的、与我国南方地区共同遭受的特大凝冻灾害,其影响与应对处置最为典型。面对持续时间之长、凝冻范围之广、受灾面积之大的特大凝冻灾害。如果对此认识不足、应对失策、处置不当,必将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及损失。随着国家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逐步重视和加强,贵阳市的突
立法技术在地方立法中的运用研究(正式稿)
立法技术在地方立法中的运用研究
?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 朱文杰
立法技术与立法活动相伴而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立法质量,对立法、法制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弥足珍贵的价值。与西方国家自19世纪起就开始了立法技术问题的研究相比,我国的相关研究起步较晚,特别是立法技术在地方立法中的运用研究至今仍然处于不断探索和总结的阶段,相关理论著作和研究成果凤毛麟角。作者在多年的地方立法工作实践中,深切感受到立法技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试图结合工作经验和理论知识,通过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方式,对立法技术在地方立法中的运用进行研究,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 立法技术概述 (一)立法技术的内涵
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是通过特定的逻辑、语言和一系列技术操作,将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客观规律和自己的价值判断抽象为法律规范的。从本质上讲,立法技术属于技术范畴,就是一定的方法和技巧。因此,作者认为,立法技术就是指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活动中所遵
以北京市地方立法为例
1
循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
(二)立法技术的功能
1、立法技术是立法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可以说,立法既是
德国教育立法和教育政策
德国教育立法和教育政策
与其他教育发达国家一样,教育立法和教育政策一直是联邦德国管理本国教育事业的基本
手段和途径。但由于联邦德国特有的地方分权与州集权相结合的教育管理体制,因而,在教育立法体系和教育政策制定的程序等一系列问题上,联邦德国又具有自身的特征。 一、德国的教育立法 (一)教育立法体系
根据联邦德国《基本法》的规定,文化和教育事务的主权在州,国家对教育事务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州进行的。因此,与法国、前苏联等实行中央集权的教育管理体制的国家不同,联邦德国的教育立法体系是以联邦为辅,以州为主。 1. 在联邦一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首先是联邦《基本法》的有关条款,这是全德国教育事业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基本法》有关教育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第2条第1款:“个人具有自由发展共人格之权利。” 第5条:“保证教学及研究之自由。”
第6条:“儿童之养育,为父母之天赋权利最高职责。惟国家得监督其教养活动。”
第7条第1款:“全部教育制度,应由国家监督。”
第7条第2款:“除不由教会设立之私立学校外,所有公立学校,一律设置宗教科目。惟儿童之是否信仰宗教,悉由儿童自决。”
第1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 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 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 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 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 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 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 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 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①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 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 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 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 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 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 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 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本文正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 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