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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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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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9〕6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

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

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驻呼中央、自治区和市属、市内各区属用人单位统一参

加呼和浩特市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旗县按照本办法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

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青政〔201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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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青政〔2011〕8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经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办理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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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0年7月19日 共访问 1158 次
沈劳社发〔2005〕55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直委、 办、局(公司、集团) ,中央、省驻沈单位: 为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生 育保险办法》 (市政府〔2005〕 第43号令) ,我们制定了《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 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生育保险登记及保险费的缴纳 第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实施后30日内, 新建单位在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和 申报核定手续。 第二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办理核定手续,分比例核 定、合并征收。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核定、变更手续,并于次月 的15日前,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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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鲁政发[1999]9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下同),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等(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

第四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

海南省城镇职工生育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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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职工生育险

一、生育险个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总额的0.6%缴纳;

二、要享受生育险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2、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享受生育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三、生育险待遇有: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四、妻子未就业,丈夫参加了生育险,那么妻子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报销,但不能领取生育津贴。

五、女职工参保,享受以下待遇:

1、生育的医疗费用报销,包括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等,须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报销比例是全额报销。

2、计划生育的费用报销,包括放、取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等符合规定的手术。 3、生育津贴,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生育津贴,如果以丈夫名义报销医疗费,则不能领取生育津贴。

六、不能报销的生育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有:

1、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

2、不符合本省生育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3、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发生的费用; 4、因医疗事故发生的;

5、按照国家或本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七、到外地生孩子时,参保人在省内的其它县市可以自行选择医院,不用提前办理申请手续。如

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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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鲁政发[1999]9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下同),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等(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

第四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

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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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1)1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 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统筹的层次和保障水平,建立全州统一的医疗、生育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唪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 1998]4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规划)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 3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州级统筹模式

实行“统收统支、两统两分”模式,“统收统支”即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收,医疗保险待遇统一支付;“两统两分”即医疗保险、生育保

普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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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调节共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市级统筹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09〕148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基数缴费、市级统筹,在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费用结算办法、统一信息系统管理、统一经办流程。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

韶府令57《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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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学系:

现将《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院办公室

2009年9月16日

附件:《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6月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遵循: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三)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多层次、广覆盖的原则。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农民工)和退休人员;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五)失

20073号川劳社发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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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号川劳社发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发[2007]3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 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现将《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执行中员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

工)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活保险待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生育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务院《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