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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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件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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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

合政?2012?51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

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 1 -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

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7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在合肥市注册并纳税的服务业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金融业。

3.新引进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机构,其高管人员(限名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4.新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对新引进

申请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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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

合政?2012?51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

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 1 -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

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7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在合肥市注册并纳税的服务业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金融业。

3.新引进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机构,其高管人员(限名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4.新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对新引进

商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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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商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商丘投资置业,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商丘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使用

第一条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特别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供应。

第二条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用地,经营期在10年以上,平均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给予投资者支持: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的支持30%;3000~5000万元的支持50%;5000-10000万元的支持80%;1亿元以上的全额支持。

第三条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品项目(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准,下同)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给予投资者全额支持。

商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四条投资兴办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若改变土地用途,予以收回或依法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关税费后以出让方式提供。

第五条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且建筑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项目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

梧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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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日期:2017-10-13 15: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到梧州市投资兴业,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梧州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并符合梧州产业投资导向项目的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入驻(指在梧州市注册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下同)梧州市的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产出强度、财税贡献等须符合梧州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入驻梧州市的招商引资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仍按规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沿海沿边开放政策和加强香港与内地紧密经贸合作(CEPA)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 凡是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外开放和准入。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入驻梧州市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

1.“招拍挂”供地。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的,可实行弹性年期供地政策。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和产业特点,可在5年至50年之间分档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并根据时间年期依法设定出让价

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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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招商引资上项目的积极性,吸引县外企业到我县投资兴业,推进企业扩规模、上水平,加快生态文化旅游强县建设步伐,促进县域经济更好的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易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生产性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和对增加地方可用财力贡献度大的项目,均享受本优惠政策。上述项目按投资规模分为三类:

第一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第二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第三类:一次性固定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二、优惠政策

(一)征收土地优惠政策

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

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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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招商引资上项目的积极性,吸引县外企业到我县投资兴业,推进企业扩规模、上水平,加快生态文化旅游强县建设步伐,促进县域经济更好的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易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生产性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和对增加地方可用财力贡献度大的项目,均享受本优惠政策。上述项目按投资规模分为三类:

第一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第二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第三类:一次性固定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二、优惠政策

(一)征收土地优惠政策

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

从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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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从府发 2011 10

号 从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从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从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给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从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 第一章 总 则 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0 28号)、《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黔东南府发 2011 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到我县投资的国外、港澳台地区和国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引资中介人。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外,均允许投资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下列领域为本县鼓励投资的重点领域:

(一)高新技术、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产业;

(二)民族生物制药、装备制造、特色轻工等产业; (二)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及相关产业;

(三)农产品、林产品、水利、矿产资源开发; (四)商贸流通、金

招商引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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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商引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在资源县投资的外商,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全国统一对外商实施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和少数民族自治区享有的特殊政策。

(一)划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以及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三)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从认定之日起,增值税分成部分,三年内部返企业,高新技术出口额占其总产值的5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再返还5%,可免征所得税两年。

(四)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主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水利业、渔业生产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以及直接为农业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地方所得税按“五免五减半”征收。

(五)对专门生产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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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青政〔2001〕3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三月十三日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税收及收费政策

第一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由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

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1年。

第二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和生产性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由开

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开发区流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由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

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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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青政〔2001〕3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三月十三日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税收及收费政策

第一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由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

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1年。

第二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和生产性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由开

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开发区流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由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

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