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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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企业如何市场化选聘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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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企业如何市场化选聘人才
作者:卢渊
来源:《科技与创新》2014年第05期
摘 要:根据目前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和开放型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分析了企业人才进行市场化选聘的重要意义。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基本原则和改进措施和建议,对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人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企业;市场化;人才;选聘
中图分类号:F24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835(2014)05-0102-02
人才资源是企业发展最为宝贵、最可持续和最具潜在优势的战略资源,谁拥有人才谁就能赢得未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企业要推行市场化改革,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就需要大量符合企业需求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战略发展等各方面的人才。采用各种方法、运用各种资源去选聘人才,市场化选聘人才已逐渐变为了国有企业选人、用人的重要途径。 1 市场化选聘人才的重要意义
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主要力量,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实行市场化选聘人才,打
国有企业运作的市场化
国有企业运作的市场化
尽管国有企业还有一部分没有改制,已改制的国有企业中还有一部分仍是国家独资,但在市场运作方面,尤其是生产经营方面已呈现高度的市场化。改制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运作则更加规范。 1.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抽样调查,在已改制的国有企业中,92.8%的企业认为其治理结构是合理和比较合理的,是根据市场要求和本企业实际构建的。 (1)经营者市场选择率
在经营者任命方式问题上,已改制的国有企业中经营者由非政府任命或市场选聘(包括董事会任命、职代会选举等)的企业比例达89.8%。未改制企业经营者的市场选聘比例也达76.4%。改制和末改制企业的经营者由市场选聘的比例合计为86.3%。而1993年,该比例仅为3.4%,1993一2001年年均提高49.82%。 (2)决策自主程度
在决策模式问题上,改制前,71.3%的企业选择集体决策模式,22.1%的企业选择集权模式,6.6%的企业选择分权模式;改制后,选择集体决策模式的企业下降为55.8%,选择集权模式的企业下降为18.6%,选择分权模式的企业上升为24.8%。87.8%的企业认为,与改制前相比,改制后决策的科学性有一定提高或大幅提高。89.4%的企业是独立选择自己的决策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 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 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 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 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
国有企业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有效促进企业战略目标实现,持续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表彰奖励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更好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司级表彰奖励工作。
第三条主要原则
(一)总体原则:围绕战略、体现激励、提供保障。
(二)管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定期表彰和临时表彰相结合;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管理。
(三)表彰项目:具有全局性、重要性、先进性和典型性,能够产生较好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表彰奖励项目
第四条表彰奖励项目应围绕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服务于公司中心工作、有较大影响的综合性工作、以及与基层和群众联系紧密的专项性工作进行设立,以充分发挥鼓励先进、典型示范、推动工作的作用。参评表彰奖励项目的对象一般按集体类、个人类进行区分。
第五条表彰奖励包括外部表彰奖励和公司级表彰奖励。
第六条根据性质不同,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综合表彰奖励、常设专项表彰奖励、临时专项表彰奖励。
(一)常设综合表彰奖励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和公司因工作需要长期
国有企业资产清查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清查管理办法
为摸清家底,堵塞国有资产管理的漏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国有资产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财务制度的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产清查的组织与领导
各项财产物资的经常性盘点,由各实物管理部门组织力量进行盘点。年终的全面清查盘点,由财务部统一计划安排,通知各部门执行。
第二条 资产清查的职责分工
根据资金归口管理原则,资产清查分别由各营销部、仓储部、设备能源部、行政事务部、物资计划部、生产管理部、财务部等归口部门牵头,有关部室、分厂参加,对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结算资金、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查。财务、审计、企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按差错率追究有关部门责任。具体分工如下:
(一)各营销部负责发出商品、应收帐款、预收帐款的清查与核实工作。
(二)物资计划部、行政事务部、设备能源部、技术开发部等部室负责预付帐款、应付帐款的清查与核实工作。
(三)仓储部负责原材、燃、辅助材料及备品备件、产成品的清查、核实;负责发货运费结算款项的清查与核实工作。
(四)设备能源部负责生产用设备的清查、核实工作;负责交付使用前及在建技改项目的清查、核实工作。
(五)行政事务部负责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行
政办公用
内部市场化考核管理办法
内部市场化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市场化的考核工作,真正把内部市场化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落实到位,特制定通风队内部市场化考核办法:
一、领导机构: 组 长:柴继东
副组长:徐小明 孙卫星 安国富 石学军 成员:申法龙 陈黑妮 冯保友 丰学亮 丁军胜 崔明喜 二、岗位职责
1、领导小组组长柴继东负责内部市场化考核全面工作。 2、副组长:徐小明负责内部市场化考核各项制度的宣传监督落实和员工素质基础教育工作。
3、副组长:孙卫星 安国富负责市场化考核制度的落实。 4、副组长:石学军负责材料管理和库房管理工作。 5、小组成员负责各班市场化管理落实班组材料的考核。 三、考核办法: 1、顶岗工
①顶岗工预算为:职工每出勤一工即得10分,得当班岗位工资。
当班岗位工资=职工月定岗位工资÷21
②实际计分和考核当班岗位工资为:职工所在岗位,在保证安 的前提下,无“三违”、轻重伤及上等级事故;标准化建设达到矿要求,无迟到、早退、早升井等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根据当日出勤情况给与顶岗人员计分值10分,得足10分,即得当班岗位工资。否则扣
分,扣分多少有当班班长说明扣分原因即可扣分。 (2)保安工
①预算为:职工每出
国有企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和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内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防止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依据国有企业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Q/SY1244-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石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所属各子(分)公司、控股公司和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单位)及承包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临时用电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规范了临时性使用380V及以下低压电力系统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超过1个月的临时用电,不能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线路。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临时用电
本办法的临时用电是指在国企各单位管理的区域或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内进行临时性基建、临时性宴会设备、设备维修及日常维护的临时性用电。
(二)临时用电线路
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由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
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称为临时用电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