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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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图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豫政[2010]8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17 【实施日期】2010.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豫政〔2010〕8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1981〕44号)等68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包干办法的通知》(豫政〔1981〕14号)等10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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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施行河南省城镇食品行业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
政〔1981〕4号)等750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四、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于1980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统一宣布失效。确需继续执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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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市政府令第11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1年4月7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士合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要求,我市对2010年5月3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逐一清理,决定《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等32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2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菏泽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26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继续执行。拟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应按照《菏泽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3号)的要求,尽快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报修订意见或建议。废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的要求,我们对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104件。(见附件一) 二、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21件。(见附件二)
三、原省劳动人事厅于1991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除确需继续保留的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外,其余的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不在需要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中一一列举。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含原省劳动人事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10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的要求,我们对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104件。(见附件一) 二、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21件。(见附件二)
三、原省劳动人事厅于1991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除确需继续保留的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外,其余的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不在需要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中一一列举。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含原省劳动人事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10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的要求,我们对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104件。(见附件一) 二、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21件。(见附件二)
三、原省劳动人事厅于1991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除确需继续保留的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外,其余的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不在需要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中一一列举。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含原省劳动人事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10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的要求,我们对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104件。(见附件一) 二、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21件。(见附件二)
三、原省劳动人事厅于1991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除确需继续保留的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外,其余的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不在需要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中一一列举。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含原省劳动人事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10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的要求,我们对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104件。(见附件一) 二、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21件。(见附件二)
三、原省劳动人事厅于1991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除确需继续保留的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外,其余的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不在需要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中一一列举。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含原省劳动人事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10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需
泰安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图文
附件1:
泰安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号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市科委、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局拟定的《乡镇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和技术职务聘任制试行意见》的通知 泰安市煤气管理实施细则 泰安市大汶河水系水污染防治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收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泰安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办法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关于评定泰安市社会主义企业家、功勋厂长(经理)的试行意见 关于建设廉洁政府的试行规定 关于印发《泰安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关于泰安市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泰安市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泰安市水利工程管理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泰安市大汶河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统计工作奖惩暂行规定 1 泰政发[1985]100号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泰政发[1986]135号 泰政发[1987]128号 泰政办发[1987]23号 泰政发[1988]86号 泰政发[1988]108号 泰政发[1988]114号 泰政发[1988]138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决定(2018)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藏政发[2018]1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12 【实施日期】2018.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藏政发〔2018〕1号)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1990年至2016年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
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十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现予公布。 附件:1.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5件)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件)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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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5件) 序文号 号 1 2 3 4 5 6 藏政发〔1997 〕76 号 藏政发〔1997 〕83 号 文件名称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资源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成果的意见
豫政办 〔2009〕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专项整治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巩固整治成果的重要意义
2006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精神,同心协力、克难攻坚,深入持久地推进整治工作,取得了有效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显著成效。但是,由于粘土砖使用惯性和利益驱动的影响,一些地方粘土砖生产出现局部反弹,特别是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生产粘土砖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当前,全省粘土砖瓦窑厂整治工作正处于全面巩固整治成果的关键阶段,已取得的整治成果来之不易,巩固整治成果的工作决不能放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保持清醒认识,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从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再接再厉、齐抓共管,坚持在深化整治的过程中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