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调解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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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现场会发言稿
夯实基础 创新制度 扎实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矿市街司法所
今年以来,矿市街司法所努力把握新形势下社区工作的新特点和新规律,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人民调解新机制,建立了在司法局、街道党工委统一领导下,以街道调解中心为平台,以社区调解组织为网络,相关各方共同参与,公开、民主、透明的“阳光调处”模式,使传统的人民调解焕发出了新的生机与活力,成为社区和谐稳定建设的“绿色通道”。
一、主要做法
(一)转变培训方式,提高调解能力
随着形势的发展,调解员队伍在和谐社区建设中逐步成为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在人民调解作用日益凸显的同时,存在着民调队伍的整体水平亟待提高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业务能力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社区调委会成员大部分由退休人员或提前离岗人员组成,不能完全胜任工作,对复杂疑难纠纷的处理不敢参与。二是调解方法缺失与新型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差距拉大。今年调处的纠纷中物业、环境污染等新型纠纷达到30件,占纠纷总数的43%,但由于缺乏调解技能,使民调员在调解新型纠纷中走了弯路。三是民调员参与调处数量与发生矛盾纠纷数量差距明显。2009年仅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就30余件,但民调员全年调处各类纠纷却只有21件。而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不是
人民调解现场会发言稿
夯实基础 创新制度 扎实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矿市街司法所
今年以来,矿市街司法所努力把握新形势下社区工作的新特点和新规律,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人民调解新机制,建立了在司法局、街道党工委统一领导下,以街道调解中心为平台,以社区调解组织为网络,相关各方共同参与,公开、民主、透明的“阳光调处”模式,使传统的人民调解焕发出了新的生机与活力,成为社区和谐稳定建设的“绿色通道”。
一、主要做法
(一)转变培训方式,提高调解能力
随着形势的发展,调解员队伍在和谐社区建设中逐步成为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在人民调解作用日益凸显的同时,存在着民调队伍的整体水平亟待提高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业务能力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社区调委会成员大部分由退休人员或提前离岗人员组成,不能完全胜任工作,对复杂疑难纠纷的处理不敢参与。二是调解方法缺失与新型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差距拉大。今年调处的纠纷中物业、环境污染等新型纠纷达到30件,占纠纷总数的43%,但由于缺乏调解技能,使民调员在调解新型纠纷中走了弯路。三是民调员参与调处数量与发生矛盾纠纷数量差距明显。2009年仅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就30余件,但民调员全年调处各类纠纷却只有21件。而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不是
浅谈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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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
作者:毛育军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1期
摘 要 随着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基层的矛盾纠纷也出现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特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在推进社会法治建设进程中重要性也日益突出。但是目前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普遍存在领导重视不够、经费和人员得不到保障、调解工作不规范、调解协议执行力不够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应发挥的作用。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认为应从加大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经费投入、加大人民调解作用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基层人员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简化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等方面进行改善,以提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社会地位和发挥其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 人民调解 基层 建设 作用
基金项目:此文系湖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研究所人民调解方向研究课题。 作者简介:毛育军,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
人民调解工作发言材料
XX镇人民调解工作发言材料
XX司法所
大家好!根据安排,我就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发个言。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主要讲三个方面:一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和意义;二是传达镇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就今年的人民调解工作任务作一些具体的布置;三是对人民调解工作档案文书规范化进行一个简单的培训。
一、 人民调解的性质和意义。
人民调解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去年11月23日,《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经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由此可以看出党和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为什么会如此重视?主要是因为人民调解是维护基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它被国际法律专家称为“东方一枝花”。国际刑警组织第23届年会指出:“中国独特的人民调解方式已被联合国法律组织接受为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之一。”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民主与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作用。人民调解帮助群众排忧解难,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及时解决民间纠纷,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是社会治安综
人民调解案例
人民调解案例
【案情简介】
2010年2月2日晚,春节前夕,拱北某年货花卉市场3、4号档口承租经营户在档口喝酒抽烟,未熄灭的烟头引发火灾,相邻1、2、5、6号档口经营户的货物在火灾中损毁。事发后,肇事的3、4号档口经营户吓得逃之夭夭。受损档口经营户在遭受惨重损失,索偿无门之下,迁怒于花市经营管理人,以其对花市管理不善为由要求经营管理人承担货物损失赔偿责任,退回档口租金。但经营管理人表示,火灾并非己方引发,自己也是受害者,只愿意给予承租经营户人道主义补偿。为此,受损经营户与花市经营管理人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调解经过】
年关将至,为维护春节期间基层社会稳定,街道领导指示拱北司法所、街道调委会和城管办及时介入调解。调解人员于2月3日下午紧急约请承租经营户和经营管理人到调委会调解。经过初步商谈,了解到事情经过后,调解人员采取分别调解的方法,对受损档口承租经营户及花市经营管理人进行了劝说。调解人员耐心劝导承租经营户:因火灾并非花市经营管理方引发,其本身也是受害者。做生意本身就要承担一定风险,希望他们能够体谅一下花市经营管理人的苦处,降低赔偿金额;对花市经营管理人,调解人员
人民调解卷宗
XXXX 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卷宗
卷 名: 民事矛盾纠纷(陈X武 倪X强) 卷 号: 人民调解员: XXX、XXX 调解日期: 2013. 4. 6 立卷人: XXX 立卷日期: 2013. 4. 8 保管期限: 伍 年 备 注:
卷 内 目 录
序号 1 文书名称 人民调解申请书 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页号 备注 2 3 人民调解证据材料 4 人民调解记录 人民调解协议书 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5 6 7 司法确认有关材料 8 卷宗情况说明 9 封 底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陈X武 性别 男 民族
人民调解案例
大治乡赖某与赖某子女抚养调解案
一、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应当本着“有利和谐,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
(1)基本法律关系:本案中的赖欣悦为权利主体,赖平、赖汤丽为义务主体。
(2)法律运用: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基本案情及调解
2014年1月22日,我中心接到内江市市中区凌家镇调解员刘德卿电话,协调我们共同调解大治乡永兴村4组赖平与赖汤丽同居生育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二人非婚生育一女赖欣悦,现在5岁,赖平与赖汤丽感情破裂且未办理结婚登记,对赖欣悦的抚养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能够更好的促进赖欣悦的成长,赖汤丽主动找到市中区凌家镇调委会,协调大治乡一起就此分歧进行调解,以期达成一致意见。
接到反映后,我中心彭明勇与何红志立即着手联系永兴村村
- 1 -
支部书记刘天富,了解相关情况,并协调双方见面时间,于2014年1
人民调解卷宗模板_人民调解案卷_档案_最新_规范
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卷宗
卷名:
卷号:
人民调解员:调解日期:
立卷人:立卷日期:
保管期限:
备注:
卷内目录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
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
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
1、
2、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月日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年月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与
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
案件来源:①当事人申请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③委托或移交调解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月日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间:
地点:
参加人:
被调查人:
记录:
调查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记录
时间:
地点:
当事人:
参加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调解记录:
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
2、调解不成□;
3、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年月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
人民调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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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11届第34号 【颁布时间】2010-8-2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http://www.npc.gov.cn/huiyi/cwh/1116/2010-08/28/content_15931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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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