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府令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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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令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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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8-10-15】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发布日期】1998-10-15 【生效日期】1998-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现发布《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贾庆林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从(包括代管人

南宁市政府令第30号《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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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20日南宁市第12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 1 -

黄方方

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集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工作。

因行政处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征地拆迁机构或者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实施。

市规划、建设、房产、工业、财政、监察等部门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

南宁市政府令第30号《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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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20日南宁市第12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 1 -

黄方方

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集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工作。

因行政处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征地拆迁机构或者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实施。

市规划、建设、房产、工业、财政、监察等部门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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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令第161号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市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相关

2006年南宁市政府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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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南宁市政府工作报告

——2006年2月15日林国强在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长林国强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各位委员及其他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十五”时期的主要成就和2005年工作回顾

一、“十五”时期的主要成就

“十五”时期,市人民政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和市政协的帮助下,在历届政府卓有成效的工作基础上,团结和依靠全市各族人民,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奋勇拼搏,圆满实现了“十五”计划所确定的各项目标,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济总量和财政实力明显增强。“九五”期末至2005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从377.94亿元增至722.66亿元,年均增长11.40%;农业总产值从137.79亿元增至191.07亿元,年均增长7.53%;全部工业总产值从241.73亿元增至489.71亿元,年均增长15.17%;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润从2.74亿元增至13.60亿元,年均增长37.77%;财政收入从36.46亿元增至100.22亿元,年均增长22.4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从112.58亿元增至362.90亿元,五年累计投资1094亿元

2006年南宁市政府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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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南宁市政府工作报告

——2006年2月15日林国强在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长林国强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各位委员及其他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十五”时期的主要成就和2005年工作回顾

一、“十五”时期的主要成就

“十五”时期,市人民政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和市政协的帮助下,在历届政府卓有成效的工作基础上,团结和依靠全市各族人民,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奋勇拼搏,圆满实现了“十五”计划所确定的各项目标,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济总量和财政实力明显增强。“九五”期末至2005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从377.94亿元增至722.66亿元,年均增长11.40%;农业总产值从137.79亿元增至191.07亿元,年均增长7.53%;全部工业总产值从241.73亿元增至489.71亿元,年均增长15.17%;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润从2.74亿元增至13.60亿元,年均增长37.77%;财政收入从36.46亿元增至100.22亿元,年均增长22.4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从112.58亿元增至362.90亿元,五年累计投资1094亿元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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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令第227号

关于发布《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令第227号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含根据规划要求搬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保留其房屋的),需要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

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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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肥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131号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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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六章 建筑高度 第七章 绿 地

第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 建筑景观 第十章 附 则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录三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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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

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邯郸市政府令第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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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0月15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会勇 2014年12月5日

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维修资金的收缴、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规划、建设、公用事业、城管执法、人防、公安、民政、工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相关工

—1—

作,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分类标准索引编码规则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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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开办?2008?3号

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分类标准 索引编码规则和机构代码

的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将我市修订和调整过的《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索引编码说明》、《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副索引编码规则》、《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代码》及《主题分类类目表》、《题材分类类目表》、《服务分类类目表》(见附件1—6)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1

附件1:

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索引编码说明

主索引:

组织机构代码(9位) / 年份号(4位) - 流水号(5位) 后段码 分隔符 前段码

例如:012150073/2008-00185 主索引由电脑设定后自动生成。

副索引:

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索引号是为方便检索政府公开的信息所编制的一组代码。

1、市政府办公厅、市属部门、单位、企业、人民团体副索引号由单位类别、单位代码、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度、信息流水号五部分共计14位字母和数字组成。编排规则如下:单位类别(1位,字母)十单位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