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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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

标签:文库时间: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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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 文件

湘价服(2001)18号 发文时间:2001-2-4

关于重新审定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环保局,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调整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1998)82号)试行两年以来,各方面反映较好,既促进了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又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现予以修订并重新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监测站履行政府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开展下列工作时不得收费: 1、开展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噪声、放射性、生物、生态)常规监测,定期提供环境质量变化状况的各类监测报告,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质量预测报告等。

2、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状况及处理设施实施例行监督监测,编报辖区内各类污染物排放状况报告。 3、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和污染事故调查等。

二、各环境监测站在确保完成政府部门综合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利用其技术和人才优势对 下列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收取专业技术服务费:

1、承担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提供水环境、土环境、生物、沉积物、放射性等环境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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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 文件

湘价服(2001)18号 发文时间:2001-2-4

关于重新审定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环保局,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调整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1998)82号)试行两年以来,各方面反映较好,既促进了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又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现予以修订并重新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监测站履行政府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开展下列工作时不得收费: 1、开展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噪声、放射性、生物、生态)常规监测,定期提供环境质量变化状况的各类监测报告,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质量预测报告等。

2、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状况及处理设施实施例行监督监测,编报辖区内各类污染物排放状况报告。 3、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和污染事故调查等。

二、各环境监测站在确保完成政府部门综合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利用其技术和人才优势对 下列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收取专业技术服务费:

1、承担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提供水环境、土环境、生物、沉积物、放射性等环境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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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市道路的含义。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二、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取范围。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第四条的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拆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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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服[2009]186号

HNPR-2010-38005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我局根据湘价服[2007]19号文件执行情况,对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并按照国家节能检测要求,增加了节能检测收费项目,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技术标准和组批规则。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国家或省关于检测范围、检测批次、检测数量等规定,并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方可依协议收取检测服务费。无委

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随意增加检测数量或批次并收取检测服务费的,以乱收费予以查处;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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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有

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浙价费[2009]19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7.15 【实施日期】2009.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价费〔2009〕19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近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9〕171号),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与医疗保险数据库调整进度相衔接,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价费〔2009〕171号文件延迟到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二、附件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中规定的手术类价格为三乙医院收取标准,三甲医院可上浮10%,二级及以下医院下浮10%执收。具体详见附表。

三、按计算机管理的要求,附件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中部分项目的编码进 1 / 2

行重新调整,具体如下: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第70项3311030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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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

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以下简称浙委?2009?56号文件)精神,大力支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现就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适用范围 凡按照浙委?2009?56号文件的要求,经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各类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所涉及的价格和收费,均按本意见规定的政策执行。

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在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除房屋和土地登记中的证书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有关服务性收费政策 (一)农民自建房

1、房产测绘及规划区内按规范要求定线放样,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定线放样测绘和房产测绘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3?62号)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各地现行减免幅度大于此规定的可继续执行。

2、除建房人要求单独设计图纸外,通用图纸应由县级政府无偿提供。

1

3、办理建房手续所涉及的地形图测绘、地籍测绘、办理产权手续等,一律免予收费。

(二)用于农户安置以工程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所涉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现行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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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

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以下简称浙委?2009?56号文件)精神,大力支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现就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适用范围 凡按照浙委?2009?56号文件的要求,经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各类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所涉及的价格和收费,均按本意见规定的政策执行。

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在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除房屋和土地登记中的证书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有关服务性收费政策 (一)农民自建房

1、房产测绘及规划区内按规范要求定线放样,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定线放样测绘和房产测绘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3?62号)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各地现行减免幅度大于此规定的可继续执行。

2、除建房人要求单独设计图纸外,通用图纸应由县级政府无偿提供。

1

3、办理建房手续所涉及的地形图测绘、地籍测绘、办理产权手续等,一律免予收费。

(二)用于农户安置以工程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所涉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现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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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

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价资[2015]20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5.09.30 【实施日期】2015.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

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5〕201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环保局,省电力公司: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要求,规范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热电机组”)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确保热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环保设施经有权限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热电机组执行每千瓦时2.7分钱(含税,下同)的环保电价。其中,脱硫电价每千瓦时1.5分钱,自2013年9月25日起实 1 / 2

施;脱硝、除尘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1分钱、0.2分钱,自2014年5月1日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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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价[2003]225号 【发布日期】2003-07-10 【生效日期】2003-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粤价[2003]22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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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价[2003]225号 【发布日期】2003-07-10 【生效日期】2003-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粤价[2003]22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