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侵权案 20多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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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侵权案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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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iPad商标侵权案”指的美国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起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唯冠科技或唯冠深圳),不履行IPAD转让商标义务。该案件经过三次开庭,最终判定苹果败诉。2012年2月,唯冠要求在上海地区禁售iPad的听证会结束,苹果提请驳回禁售令。2012年6月,广东省高院通报,苹果支付6000万美元一揽子解决IPAD商标纠纷。

事件详情 2000年,当时苹果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上述10个iPad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苹果”。 2012年02月17日,惠州市中级法院已经判当地苹果经销商构成侵权,禁止其销售苹果iPad相关产品。这是国内法院首次认定苹果商标侵权。深

苹果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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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iPad商标侵权案”指的美国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起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唯冠科技或唯冠深圳),不履行IPAD转让商标义务。该案件经过三次开庭,最终判定苹果败诉。2012年2月,唯冠要求在上海地区禁售iPad的听证会结束,苹果提请驳回禁售令。2012年6月,广东省高院通报,苹果支付6000万美元一揽子解决IPAD商标纠纷。

事件详情 2000年,当时苹果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上述10个iPad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苹果”。 2012年02月17日,惠州市中级法院已经判当地苹果经销商构成侵权,禁止其销售苹果iPad相关产品。这是国内法院首次认定苹果商标侵权。深

娃哈哈著作权侵权案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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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著作权侵权案

娃哈哈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

原告郭石夫诉称,原告于1954年11月创作了歌曲《娃哈哈》,1956年在《儿童音乐》发表。原告拥有《娃哈哈》歌名、歌词的著作权。“娃哈哈”既是歌名,又是其中的歌词,系原告独创,表达娃娃欢乐的样子,是歌词的精华部分。《娃哈哈》发表后被广泛传唱,在全国范围内有相当影响,因此“娃哈哈”是《娃哈哈》歌曲这一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自1989年起,未经原告同意,将“娃哈哈”作为文字商标、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申请注册,在包括上海在内的全国各地销售以“娃哈哈”为商标的商品。原告得知后于1996年4月与被告交涉,但未获结果。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同时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于1988年向社会公开征集商标名称,从中选用“娃哈哈”为商标名称,并支付了相应报酬。后经核准注册了“娃哈哈”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商品类别主要涉及食品、儿童保健品和纯净水。

被告认为,歌曲《娃哈哈》又名《哇哈哈》。“娃哈哈”一词

既不具有独创性,也不构成作品;“娃哈哈”与“哇哈哈”歌名通用情况,说明“娃哈哈”只是一个

专利侵权案先用权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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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先用权原则的适用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方往往以先用权和自由公知技术作为抗辩的理由。如果该抗辩理由成立,则被控侵权方不构成侵权。反之,则被控侵权方很有构成侵权的可能。因此,正确适用先用权原则,往往是正确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关键所在。 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此即通常所说的先用权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有人先于该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了与该申请专利的技术相同的技术,或者已经作好了使用该技术的必要准备。该项技术对于此人来讲即为先用了。因该先用人此前对自己研究开发成功的该项新技术成果已经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作了大量的工作。如果仅因为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申请方面早于先用人,而不让先用人实施自己开发的该技术成果,则不甚合理。因此,法律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允许先用人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实施自己开发的该技术成果而不用承担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既是对专利权的一定限制,也是对先用权人的一种保护。虽然,被控侵权人往往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但对先用权原则的适用却有其

学校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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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侵权案件的追踪

广州女教师校内撞死学生 家长告学校索10万元 2006年05月17日

校内驾车失控撞死学生,老师陈某为此获刑一年半并赔偿51万元。昨日下午,以校内安全管理不善和对学生监管不力的理由,遇害学生家长向学校索取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学校则认为,学生的死亡与学校间无任何因果关系,学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因此对此案不应承担责任。2005年11月18日下午2时许,番禺富都小学教师陈某驾车在校内行驶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驶上教学楼一楼的“风雨亭”,并撞上在里面行走的三年级学生吴迪谦,造成8岁男孩头部爆裂,当场身亡。女教师撞死学生获刑事发后,交警部门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随后,经双方协商,陈某向吴家共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误工、差旅费等共51万元。

2006年2月10日,番禺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刑事部分作出判决,认定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 家长告学校监护不力

在昨日庭审中,吴迪谦的父亲指出,校园惨剧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富都小学的校内安全措施不力,尤其对于机动车的行驶和停放,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此外,他认为,学校对年仅8岁的吴迪谦监护不

微博名誉侵权案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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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高法100个侵权经典案例及专家分析

最高法院公告的100个侵权案件以及学者的评析

目录

引言

一、 侵害名誉权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二、 侵害、肖像、姓名、名称权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三、 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四、 侵害财产权和经济利益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五、 产品责任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类评

六、 不正当竞争侵权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七、 侵害商标、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八、 侵害著作权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九、 证券、存单、票据侵权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十、 污染环境、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十一、 海事损害赔偿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十二、 其他类别的侵权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结论:一个刚刚起步的探索

一、 侵害名誉类案件

(一)案件概况11

1、 上海新亚医用橡胶厂诉武进药疗用品厂损害法人名誉权纠纷案(1988年第1期)

(1)事实概要:被告以印发、张贴公告的形式捏造事实,诽谤原告厂生产的妇用卫生杯质量,从而影响其销售量,造成经济损失。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侵犯其

追究被执行人股东虚假出资、第三人共同侵权案-谭小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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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被执行人股东虚假出资、第三人共同侵权案例 作者: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 谭小虹

联系电话:13622353780

谭小虹律师经办案例:?王苗起诉陈兴、陈立果、李玲、深圳市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提示:执行难已成为全社会关心的热门话题,被执行人通过转移、处分财产,恶意的虚假诉讼,离婚析产,吊销而未依法清算等种种手段逃避执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笔者代理的一个胜诉案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的设立股东虚假出资,将股权转让,并将出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通过追究被执行人设立股东、继受股东及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从而实现原告债权,探讨破解执行难的途径。 关键字:被执行人 虚假出资受让虚假出资的股权 受让出资财产 共同侵权

委托人:王苗

代理律师: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 谭小虹律师

王苗起诉陈兴、陈立果、李玲、深圳市XX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和律师法第28条的规定,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王苗的委托,指派谭小虹律师担任原告代理人,参与原告王苗起诉陈立果、陈兴、李玲、深圳市XX投资(集团)有限公

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宝洁公司字体侵权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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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晓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娟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施文圣(Shannan Stevenson),大中华区总裁。 委托代理人周林。

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15号。 法定代表人孟卫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迎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方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简称宝洁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家乐福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

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宝洁公司字体侵权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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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晓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娟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施文圣(Shannan Stevenson),大中华区总裁。 委托代理人周林。

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15号。 法定代表人孟卫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迎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方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简称宝洁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家乐福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

实施专利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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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专利侵权纠纷案

实施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沈存正,男,52岁,住天水市合作巷北园子9151号。

被告:天水市电器厂(下称电器厂)。地址:天水市秦城区莲亭路59号法定代表人:李鸿清,厂长。

沈存正发明了“场效应治疗仪”技术,于1985年7月9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1986年1月1日,沈存正聘请电器厂厂长李鸿清为专利实施人。1986年5月13日,由电器厂提出报告,经天水市秦城区经委批准,由沈存正及电器厂等15个厂家组成“场效应治疗仪”生产联合体(下称联合体)。经召开成立大会,产生了联合体章程。章程规定,联合体由沈存正、电器厂等15个厂家组成,总经理部设在北京,是“场效应治疗仪”专利技术的唯一合法实施人,具有法人资格;效应带由电器厂和沈存正开办的福音厂两家生产,效应带磁芯由天水橡胶厂生产;各成员和专利持有者均应维护联合体的共同利益,不得向联合体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提供“场效应治疗仪”和效应带的技术、工艺资料及零部件:“场效应治疗仪”的商标由联合体统一注册、印刷,各成员单位不得自行翻印;专利权人从整机销售中每台提取专利费1元,从效应带销售中每条提取0.12元,由各厂交给总经理部,总经理部与发明人每季度结算一次。后因资金不足,联合体未成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