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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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研究综述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研究综述
阎西萍?
(郑州师范学院 体育系 河南 郑州450000)
摘要: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特殊性、社会性及突发性引起了很多国家政府及学界的重视。本文在综述国外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研究状况的基础上,对我国学界关于学校体育事故问题的理论探索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总的看来,这些主张很独到,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不够系统,操作性不强。尽管如此,这些可贵的观点仍然对妥善处理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问题,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的转变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综述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学校整体教育活动中安全问题的一部分,由于其特殊性、社会性及突发性,引起了很多国家政府及学界的关注,但目前各国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给予学校体育事故的处理以法律保证,通常都在“民法”、“家庭法”、“教育法”、“侵权法”、“儿童法”等法律领域进行规定,因而给学校体育教育活动带来了一些隐忧。
1. 国外研究现状
目前国外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方面开展较早并取得了一些较为可行的成果,他们不仅注重对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而且也提出了事故的补偿制度,即建立较为完备的体育保险体系,这对于我国如何恰当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并建立一整套补偿机制提供了可资
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民事责任认定研究
绪 论
选题背景及意义
本人2002年9月至2003年7月在湖南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期间,就是以“学生伤害事故民事法律责任”问题作为研究课题之一,期间发表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若干疑难问题探讨》(《经济与社会发展》2003.5)、《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分析》《(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2)、《建立我国因果关系认定模式的构想》《(经济与社会发展》(2003.2)等3篇论文,并参加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例解与适用指南》丛书的编写,执笔编写了其中的“总论编”,共计约16万字。之后,又就“学校安全注意义务”、“教师的惩戒权”和“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社会化”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同时,近年来,在工作之余,代理了多起学生伤害事故纠纷诉讼案件,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司法实践也有较为具体而深入的了解。正是基于近年来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我选择了这一课题作为自己的硕士学位论文选题,以期将现有的研究进一步深化,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本选题的研究至少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意义:其一,在研究方法上摆脱注释法学的巢臼,采用实证的研究方法,把立足点定位于现实的司法判例,通过对判例的分析,归纳出一般性规则,再对这些规则加以批判性研究,提炼出更为科学、实用的司法认定规则;其二,研究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的民事责任判决形成的内在机理,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提供依据;其三,为司法实践提供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认定规则,提高司法判决的可预见性和合理性。
国内外文献综述
我国大陆地区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研究,最早见于1995年。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后,相关的学术研究一度成为热点,每年都有一批研究论文见诸于各类期刊。2006年8月30日,笔者用“学生伤害
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研究综述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研究综述
阎西萍?
(郑州师范学院 体育系 河南 郑州450000)
摘要: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特殊性、社会性及突发性引起了很多国家政府及学界的重视。本文在综述国外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研究状况的基础上,对我国学界关于学校体育事故问题的理论探索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总的看来,这些主张很独到,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不够系统,操作性不强。尽管如此,这些可贵的观点仍然对妥善处理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问题,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的转变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综述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学校整体教育活动中安全问题的一部分,由于其特殊性、社会性及突发性,引起了很多国家政府及学界的关注,但目前各国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给予学校体育事故的处理以法律保证,通常都在“民法”、“家庭法”、“教育法”、“侵权法”、“儿童法”等法律领域进行规定,因而给学校体育教育活动带来了一些隐忧。
1. 国外研究现状
目前国外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方面开展较早并取得了一些较为可行的成果,他们不仅注重对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而且也提出了事故的补偿制度,即建立较为完备的体育保险体系,这对于我国如何恰当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并建立一整套补偿机制提供了可资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 1.
徐某、宋某、王某均系某中学初一九班的学生。2001年4月9日下午,教师在开会,徐某挑逗坐在前面的王某,拿书打了王某头部几下后,跑回自己的座位,王某即转身将书向徐某扔去,恰巧打在宋某的右眼上,宋某当即被学校送至医院治疗。该事故致宋某继发性青光眼,已达7级伤残。宋某以王某、徐某互相扔书嬉闹,将其右眼致伤为由,诉请法院要求徐某以及王某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 2.
张某与王某系某学校初二的同班同学,前后排邻桌。某日上课前在教室里,前排的张某站起来关闭窗户,王某出于嬉闹将张某的凳子用脚挑开,致使张某落坐时摔倒,造成张某右腿骨折,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张某遂将王某诉诸法院。
3. 回头一笑 被打成肩骨骨折
林先生的儿子是兰州某中学初二学生2009年12月初的一天上课时,坐在他身后的小张与同桌小李相互打闹,听到动静的小林回头冲着他们笑了一下。与此同时,老师也发现
他们的举动,并对他们进行了批评教育。 课间休息时,小张走到小林面前问他为什么回头笑自己引来老师当众批评,让自己在全班同学面前出丑。小林急忙解释说自己并没有嘲笑小张。但小张根本不听小林解释,并冲动地向小林
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问题的研究
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问题的研究
摘要:从近几年来的媒体报道上可以看出,学校伤害事故的频繁发生收到了全社会的关注。近几年来,国家大力提倡并发展教育事业,学校的办学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再加上公民权利意识的加强,因为学生伤害事故而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因为引起伤害事故的原因不尽相同,事故中的学生都是未成年受害者,介于他们的这种特殊性,所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同情,各方都把责任归罪于学校。那么,学校真的要承担责任吗?学校承担这些法律责任的依据又是什么?学校应该承担哪些责任?目前,学校伤害事故已经成为困扰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一大难题。由于伤害事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意外性的特征,因而事故原因也相对比较复杂,再加上我国在这些方面的立法缺乏可操作性,应用不灵活,因而在事故发生后的纠纷中,难以获得一个可靠的赔偿标准,也不容易确定赔偿责任。这使得学校及相关的行政和管理部门常常为此感到头疼。
尽管我国的一些有关部门为了解决和预防此类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教育部在2002年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还有全国各大省市制定的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这些相关法律的结合为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一个较为统一而明确的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测试题
1、一般情况下,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是谁?( ) A、学校 B、校长 C、教师 D、父母 答案:D
2、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在下列何种情况下承担责任 ( ) A、事故发生在学校 B、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 C、找不到事故责任主体 D、学生无力承担损失 答案:B
3、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 ) 关系依法确定。
A、因果 B、发生 C、引起 D、结果 答案:A
4、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 ( ) 损害赔偿责任。 A、承担部分 B、不承担 C、承担全部 D、视情况承担 答案:B 5、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 )的损害赔偿责任。
A、全部 B、部分 C、相应 D、有限 答案:C
6、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 )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A 、过失 B 、重大过失 C、 疏忽大意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测试题
1、一般情况下,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是谁?( ) A、学校 B、校长 C、教师 D、父母 答案:D
2、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在下列何种情况下承担责任 ( ) A、事故发生在学校 B、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 C、找不到事故责任主体 D、学生无力承担损失 答案:B
3、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 ) 关系依法确定。
A、因果 B、发生 C、引起 D、结果 答案:A
4、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 ( ) 损害赔偿责任。 A、承担部分 B、不承担 C、承担全部 D、视情况承担 答案:B 5、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 )的损害赔偿责任。
A、全部 B、部分 C、相应 D、有限 答案:C
6、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 )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A 、过失 B 、重大过失 C、 疏忽大意
论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尹 飞)
论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中的过错(上)
尹 飞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5-3-1
医疗事故[1]的民事责任一直是近年来社会舆论的热点之一,也始终是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的焦点。随着久为人诟病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寿终正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先后施行,对医疗事故的规范日渐健全。但“法律规则的首要目标,是使社会中各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得到保障,使他们的精力不必因操心自我保护而消耗殆尽。”[2]现代法治之精神,在于对权利的合理确认和对权利的充分保护。若仅对权利进行宣示而无具体的责任措施尤其是民事责任作保障,在对侵害者进行教育和制裁的同时保护合法的民事权利、填补损害,则无论权利的规定如何完备,都只是一纸具文。[3]因此,我们对医疗事故的研究,根本目的是通过对医疗事故民事责任问题进行进一步深入探讨,从而真正实现民法对权利的保护。
在医疗活动中,一方面,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产生了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在因医疗活动发生损害的情况下,患者或其家属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医疗事故所损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且医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摘要:补充责任不同于按份责任, 也不同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独立形态。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补充责任的适用情形,补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肯定。但由于规定得比较宽泛,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来确定其实施中的细节问题,加上司法实践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很多难题。本文简述了补充责任的含义及特征,分析了补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难题并提出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补充责任,特征,适用,完善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于2010年7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和颁布,标志着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各项单项立法基本已经完成,民事法律立法在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对整个侵权责任的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尤其是在很多制度上有所继受和创新,其中,侵权补充责任作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形态之一第一次被立法正式确认,成为《侵权责任法》的亮点之一。 一补充责任的含义 (一)含义
杨立新教授认为,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
论情谊行为中的侵权责任
论情谊行为中的侵权责任
案例一:2004年12月23日,卢某与朱某等八人一起喝酒。在喝酒吃钣期间,卢某一人独自离去,其他人均未在意,吃完钣离开时也未寻找卢某。卢某被发现时已溺水身亡。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死者与被告在一起喝酒相互都有看护照应义务,在死者酗酒单独外出方便时,八被告无人跟随看护导致事故发生,各人应给予死者亲属4552.73元赔偿金。 案例二:2005年2月19日晚,被告马某因获升职邀请徐某及其他七个同事前往家中吃饭。晚饭后,徐某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因摩托车失控,连人带车掉入河涧,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鉴于该案中当事人均为成年人,彼此之间共同喝洒的行为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约定的或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徐某洒后判断能力并未明显下降,洒后驾车肇事非被告邀请其赴宴所能预见,被告因对徐某独自离开并不知情,无法对其加以劝阻,故对徐某死亡并无责任。 上述两个案例情景类似,均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情谊行为,但是,对于情谊行为引起的损害承担,两个判决结果完全不同。本文拟从情谊行为着手,对情谊行为中的侵权损害赔偿予以评析。 法学专论
一、情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