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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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75号文外汇登记最新规定汇发〔2011〕19号文》
解读《75号文外汇登记最新规定——汇发〔2011〕19号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11〕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管理原则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简化操作流程,现将《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09]77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有关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与资金汇出核准、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中具体业务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期限、实施机关、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等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
解读《75号文外汇登记最新规定汇发〔2011〕19号文》
解读《75号文外汇登记最新规定——汇发〔2011〕19号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11〕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管理原则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简化操作流程,现将《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09]77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有关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与资金汇出核准、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中具体业务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期限、实施机关、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等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
银监发12号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鲁价费发205号文
山 东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鲁价费发〔2007〕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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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试行一年来,各地反映较好。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和其他相关事宜仍按鲁价费发[2004]239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点击浏览该文件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附表: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一
发改办价格857号文与计价格1980号文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与计价格[2002]1980号文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
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
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
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03年9月15日
计价格[2002]1980号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
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 [2002]520
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
行,至 2004 年 1 月 1 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
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
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
山 东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鲁价费发〔2007〕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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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试行一年来,各地反映较好。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和其他相关事宜仍按鲁价费发[2004]239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点击浏览该文件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
附表: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
编制单位支付。咨询单位的审核结论要将核增核减各项金额依据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京人社养发49号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规范职工退休资格认定及基本养老待遇核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违规办理退休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退休核准工作既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既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职责重要的工作。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工作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存在的问题,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正常工作秩序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杜绝工作中出现思想麻痹、得过且过、疏忽大意甚至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设置专人专岗,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
(一)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配置相应的人员进行退休核准工作;对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应设置专人专岗进行核准。
(二)退休核准岗位工作人员完成核准
国家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
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3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
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
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
山 东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鲁价费发〔2007〕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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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试行一年来,各地反映较好。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和其他相关事宜仍按鲁价费发[2004]239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点击浏览该文件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
附表: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
编制单位支付。咨询单位的审核结论要将核增核减各项金额依据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 汇发57号
附件1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
付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
局)依法对进口付汇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进口付汇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外汇局对
辖内进口单位和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进行监管。
第四条 国家对货物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进口单
位的进口付汇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口付汇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 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情况进行非现场总
量核查和监测预警,对异常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第六条 外汇局对进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在非现场总量
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A类进口单位”、“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分类管理内容包括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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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付汇审核、进口付汇登记以及逐笔报告等业务环节。
第七条 进口单位和银行应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
口付汇业务,并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