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合同法的主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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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全文(202008070133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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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全文

2018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审议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就草案主要涉及的体例结构、依法成立的

合同受法律保护、格式条款等十个问题进行了说明。最新发布的民法典

合同编(草案)全文共计三编29章518条46327字。

合同编目次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注:暂按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条

对合同法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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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法的修改意见

对《合同法征求意见稿》若干问题的看法和修改

建议

李开国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编者按】本文作者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研究了九个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如今我国合同立法虽然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但是作者对《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的研究并未白费,它对《合同法草案》的进一步修订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刊全文刊登这篇文章的目的,旨在引起人们对我国合同立法的重视,借《合同法草案》公布的机会,掀起一场大讨论,帮助合同法的起草者进一步修订好《合同法草案》,使我国能够尽快获得一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先进的合同法。

我国统一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历时数年,几易其稿,终于形成了如今交全国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个稿子对合同的规定,较之我国前一阶段的合同立法来看,已有很大进步。集中表现在,《征求意见稿》在借鉴国外合同立法、判例、学

说的基础上,对我国过去合同立法没有规定的许多问题进行了规定,从通则到具体合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合同法规范体系。但是,《征求意见稿》也存在诸多不如人意的问题。这里仅就以下九个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关于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

《征

《民法典》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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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区别

(1)无权处分:指欠缺通过实施法律行为对某一项既有权利施加影响。

无权代理:指欠缺将所独立实施之法律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的权能。

(2)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行为。

(3)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关于无权处分规定:

《民法典》第597条第一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97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物权变动与无权处分

见图片:

无权处分例子①

2 / 2

甲将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将该相机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知情”的丙,并交付相机。

①乙、丙的合同系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无法律规定的效力瑕疵,乙、丙的相机买卖合同有效。

②丙系恶意受让人,若甲未认,丙不能通过“善意取得”,即“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途径原始取得相机所有权。

③若乙、丙买卖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甲追认或者乙取得处分权,“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三个条件:第一,买卖合同有效;

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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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当代中国,包括大陆、台湾和澳门的法制实际都是在借鉴和继受大陆法系法制,特别是德国法制的基础上建立的。无论从法律传统还是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立法及将来的法典编纂没有特别的理由偏离这一既定取向。当然,这并不排除在具体规则和制度上借鉴吸收英美法系法制内容,以补充和完善整体法制。在此过程中,有两个基本而重要的制度及其理论直接涉及德国法制,即:民商分立和物权抽象原则。根据历史和现实的考察以及对民商法特征的分析,我国未来??一、现代中国民法与德国民法的历史关联 当代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谈到德国法对罗马法的继受时认为,这是“一个史无前例的历史进程”,“即一个伟大的民族为了一个外国的、异国语言的、千年之久的法典而放弃了她的祖国的法律”〔1〕(p.60)。当他说这些话的时候,也许还不知道,另一个伟大的、历史更悠久的民族正在进行着差不多同样的历史进程,这就是中国。19和20世纪之交的历史情形是,《德国民法典》刚刚颁布实施,中国恰恰正在寻求政治和法律改制。因而,新诞生的《德国民法典》自然成了中国人借重的对象。这种历史的际遇,成了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以德国法律制度为模式建立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然,除了德国法制之外,法国及后来的瑞

民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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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合同法

篇一:论民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论民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在现代的法律中,民法主要是在权利平等与意思自治的原则的基础上,对人们之间的矛盾进行调整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民法的调解的内容主要针对于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就其具体的内容来说主要有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债权法,其中合同法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才大量的涌入市场,合同法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与招聘单位签订合同的同时,自身的工资待遇也有了一定的保障,合同法的相关法律内容也运用其中。本文就民法与合同法的概况进行了阐述,也对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合同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内容、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民法和合同法内容的互补性、合同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相同、合同法离不开民法总则等主要的五个方面进行探讨,促进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一、民法与合同法的概况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独立的部门法,它主要是调解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解的内容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的产生和发展有着一定的历史根源,它是一门古老的法律,有着

悠久的历史,其概念于罗马法。然而民法在中国的形成,是在市民的社会中形成的。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它只是一 部普

《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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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人

第一节自然人、消费者、经营者

第1条权利能力的开始

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完成之时。

第2条达到成年年龄 满18岁即为达到成年年龄。

第3条至第6条(已废止) 第7条住所:设定和废止

(1)在一地常住的人,即在该地设定其住所。 (2)住所可以同时存在于两个以上地方。

(3)居住被以抛弃的意思停止的,住所即被废止。

第8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住所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既不得设定住所,也不得废止住所。

(2)已结婚或曾结婚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设定和废止住所。

第9条军人的住所

(1)军人以驻地为其住所。最后的国内驻地视为在国内无驻地的军人的住所。

(2)前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仅因兵役义务而服兵役的军人,或不能独立设定住所的军人。

第10条(已废止) 第11条子女的住所

未成年人子女与父母有相同的住所;未成年子女不与无照顾子女的人身的权利的父母一方有相同的住所。父母双方均不享有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的权利的,该子女与享有该项权利的人有相同的住所。未成年子女保有该住所,直至在法律上有效地废止它。

第12条姓名权

权利人的姓名使用权为他人所否定,或权利人的利益因他人无权地使用同一姓名而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

也论民法典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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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研究

作者:董学立
摘 要:当前关于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的学说、主张,有再予斟酌的余地。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应在以下四项原则的指导下安排: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原则;体系性、逻辑性的原则;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构架的原则以及民事权利性质类型两分型的原则。基于此,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编纂体系应是:总则法、人格权法、身份权法、继承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权总则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共九编。
  关键词:民法典,体系,原则
  关于民法典的编纂体系,经过了一段时间的“争、吵”后,现已趋近“心平、气和”,但此局面之形成绝非是不同意见达成妥协的结局。笔者认为: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体系的问题,有继续探讨和争论的必要。这样的探讨和争论应直至民法典的颁布才可以告一段落,但并非到此终止。学界应有这样的态度和热情。这是一种负责任的科学的态度,只要有不足和必要,就需要研究和争论。
  一、民法学界关于民法典编纂体例的几种主张
  目前民法学界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学说、主张,可以分为两大流派或曰三大主张。
  一大流派是主张汇编式或曰松散式的编纂体例。这一由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费宗袆所提出并得到江平教授和魏耀荣先生赞同,但却没有得到大多数民法学者的赞同的民法典编纂体例。这一体例

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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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

百科名片

《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是德意志帝国于1900年1 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是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该法典不同于法国民法典之处在于,将规定债权关系的条文移至物权法之前,反映了新型的债权法理念。此外,它对于同时期日本制定的民法典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目录[隐藏]

一、法典组成部分 二、概说

三、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四、法典编纂方面的基础 五、理论与学说方面的基础 六、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经过 七、德国民法典的编制 八、德国民法典的内容 一、法典组成部分 二、概说

三、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四、法典编纂方面的基础 五、理论与学说方面的基础 六、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经过 七、德国民法典的编制 八、德国民法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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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 十、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技术 十一、德国民法典对中国的影响

[编辑本段] 一、法典组成部分

法典共有五编,

1.总则(Allgemeiner Teil)

2.债务关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ältnisse) 3.物权法(Sachenrecht) 4.家族法(Famili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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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

(一)连带之债的构成要件

1.各债权债务基于同一目的产生

2.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518-2)

法人分立中的连带责任(67-2);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786);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932);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1168);网络侵权的连带责任

(1195);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1252)等

(二)与共同之债的区别

共同之债:债务人共同履行,债权人共同受领。

我国法律未规定共同之债,而直接将其视为连带之债。

第67条第2款规定分立后的法人对原法人的债权享有连带债权和负担连带债务。

第307条将因共有物对外产生的债权债务规定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交通事故责任方向受害人的多名近亲属赔偿损失、被继承人的债务人向共同继

承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向已离婚的双方清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等情形,法院也按连带之债处理。

案例:闵行区法院(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803号

基本案情:甲与乙系夫妻,其一起购买了丙负责开发的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后来甲乙离婚,甲要求丙履行过户义务,将该房屋过户至甲乙名下,但乙不愿意办理过户手续。

裁判要旨:被告丙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即过户这一行为从性质上来讲具有不可分割性。甲乙对被告丙所享有的给付请求为不可分债权。鉴此,

民法典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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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从无到,逐步完善,民法体系已基本形成。鉴于民法的重要性,中共中央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明确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要求,制订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是国家的需要,是法治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的民法典编纂工作,我会高度关心。2015年4月20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组织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我会组织进行学习,部分专业会员形成一些些意见,现寄给你们。

由于水平有限,难免谬误,但野人奏曝,其心可嘉,或许真能为国家民法典的编纂提供微薄之力。

此致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中国民主建国会顺庆区基层委员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

修 改 建 议

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 刘洹岑

一、 修改原则

(一) 语言简洁,无歧义,明白即可。

能少说绝不多说。例如:征求意见稿第八十条第一款最后一句“并办理登记手续”,完全可以改成“并办理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