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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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条件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条件
???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细化了先行支付的具体细节。从先行支付所需提交的材料来看,无论是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还是普通的工伤,都需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第三人或用人单位不能赔偿或拒不赔偿的相关材料,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必须在工伤认定之后,所以,发生工伤后,职工要及时收集整理自己的劳动关系证明和早日开出诊断证明,去申请工伤认定,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创造条件。
???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第一、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诉讼,向用人单位索赔;第二、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追偿。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也只是工伤保险待遇中应当由其支付的项目,如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工伤死亡待遇等,并不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这样,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多了一条支付途径,而用人单位面临的不仅是工伤职工的索赔,更有可能面临工伤保险基金利用行政手段强行划拨,查封、拍卖单位的财产。
??? 在一定意义上讲,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绝大多数是劳动行政部门监管力度不够导致的,如:用人单位不签订
劳动合同、不参加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亟待完善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亟待完善
我国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法》以人为本的理念,能够使参保人得到及时救治,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保障功能。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面对,加以解决。
根据调研,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伤认定程序前置,费时费力,易错过最佳治疗期。二是申请先行支付需要提供医疗费票据原件,决定了工伤员工需要先自付医疗费,“先行支付”变成“先自垫付”,与先行支付精神明显违背。三是先行支付的医疗费起始于何时不明确。四是无实施细则,如何支付不明确,经办机构以此为由直接拒绝受理。五是用人单位拒付行为及偿还能力审查前置,节外生枝。六是依法参保员工却享受不了先行支付,有失公允。七是用人单位或者侵权第三人恶意拖欠,规避先行支付法定义务。八是社会保险违法成本过低,社会保险追责体系亟待完善。
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了制度某些方面的缺陷或者不足,势必进一步引发劳动者的不安与不满,从而影响了用人单位参保的积极性。
那么,出路在哪里?作者就完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有3个方面的建议:
建议一:简化先行支付程序。在先行支付阶段废除工伤认定前置程序,建立工伤事故24小时备案制度。即: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后二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亟待完善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亟待完善
我国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法》以人为本的理念,能够使参保人得到及时救治,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保障功能。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面对,加以解决。
根据调研,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伤认定程序前置,费时费力,易错过最佳治疗期。二是申请先行支付需要提供医疗费票据原件,决定了工伤员工需要先自付医疗费,“先行支付”变成“先自垫付”,与先行支付精神明显违背。三是先行支付的医疗费起始于何时不明确。四是无实施细则,如何支付不明确,经办机构以此为由直接拒绝受理。五是用人单位拒付行为及偿还能力审查前置,节外生枝。六是依法参保员工却享受不了先行支付,有失公允。七是用人单位或者侵权第三人恶意拖欠,规避先行支付法定义务。八是社会保险违法成本过低,社会保险追责体系亟待完善。
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了制度某些方面的缺陷或者不足,势必进一步引发劳动者的不安与不满,从而影响了用人单位参保的积极性。
那么,出路在哪里?作者就完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有3个方面的建议:
建议一:简化先行支付程序。在先行支付阶段废除工伤认定前置程序,建立工伤事故24小时备案制度。即: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后二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追偿制度研究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追偿制度研究
摘要: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追偿制度是先行支付的延续性制度,即在社保基金支付后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追偿,分为对用人单位、个人和第三人的追偿,符合过错责任原则,体现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基金安全。但在执行力、基金支付风险、诱发违法行为、制度协调、惩罚力等方面欠缺,有待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工伤保险 先行支付 追偿 基金 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被公众期盼已久的新法确定了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制度。为了促进其具体实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公布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笔者将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追偿制度进行具体分析:
一、追偿制度的制度价值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是为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而设置的一项制度,其核心在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追偿制度作为先行支付后的延续性制度,重点是在社保基金支付相关费用后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追偿,一方面这有利于保障社会保险的基金安全,消除社会对于先行支付制度的顾虑,另一方面符合法律责任承担的基本精神,体现了公平原则。
基金安全,指的是工伤保险基金实现收支平衡,现阶段成为了先行支
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具体承担分配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承担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1.工伤保险基金:医疗待遇;遗属抚恤;丧葬费用2.用人单位:停工留薪期待遇3.均有承担: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1
1
资料来源:《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待遇承担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1.工伤保险基金:医疗待遇;遗属抚恤;丧葬费用2.用人单位:停工留薪期待遇3.均有承担: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华律网)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待遇承担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1.工伤保险基金:医疗待遇;遗属抚恤;丧葬费用2.用人单位:停工留薪期待遇3.均有承担: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待遇承担分配:
1.工伤保险基金:医疗待遇;遗属抚恤;丧葬费用 2.用人单位:停工留
工伤保险题库
工伤保险题库
一、填空题
1、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视同工伤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省公司本部所在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1996年10月1日,我国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它对工伤范围及其认定、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待遇、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企业和职工责任、争议处理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为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5、《工伤保险条例》由(国务院375号令)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6、《工伤保险条例》共八章64 条。
7、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 ,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8、《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7种,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有3种。
9、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 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10、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1、国务院劳动保障
工伤保险定点医院
定 点 医 院
为保障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保险就医实行定点医院协议管理。与市工伤保险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的医院,作为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简称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要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本着“因伤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向工伤职工提供及时、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参保单位发生因工伤害事故,应将受伤人员送往定点医院救治。因情况紧急需就近到非定点医院抢救的,用人单位须在三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
三、受伤参保职工到定点医院救治(参保职工需向医院说明按工伤治疗,不要使用医疗IC卡结算,否则不予报销),用人单位应向医院出具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定点医院应主动询问用人单位参保情况。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出具参保证明的,应向首诊医师和医保科说明情况,并在三日内补交参保证明。受伤职工在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暂由所在单位垫付;认定工伤后仍在院治疗的,用人单位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到经办机构备
工伤保险管理规定
工伤保险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工伤、职业病人员保险管理的职责、程序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工伤、职业病人员的保险管理。
2 职责
2.1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安全事故调查,负责工伤、职业
病的认定和鉴定工作。
2.2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工伤保险的登记、申报和缴费,及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2.3 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部门管理、支付工伤保险基金。 2.4 各级工会组织负责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2.5 各部门负责办理本部门职工的工伤保险工作。 3 管理内容和方法
3.1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3.1.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本条款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
d)患职业病的。
e)在工作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1.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系分析-工伤保险论文-保险论文
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系分析-工伤保险论文-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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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是工伤救济制度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两种救济方式,二者之间的使用关系一直是法学界研究的焦点。本文简要分析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之间的差异性,提出了构建我国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系的主要思路,旨在为完善我国工伤救济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工伤保险;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代工业文明逐渐提升,这就对工伤保险赔偿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构建合理的、科学的工伤赔偿制度是当务之急。但就目前来看,相较于人身损害赔偿而言,我国工伤保险赔偿水平还比较低,这种差异性造成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之间的困境。
基于以上,本文简要探讨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
一、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差异性分析
相较于人身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赔偿体现了国家公权力的干预性,工伤保险赔偿超越了私法的范畴,二者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性。
(一)法律关系方面的差异性
工伤保险赔偿体现了行政法律关系的色彩,其适用于劳动法、工伤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其中包含了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而人身损害赔偿则体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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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即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与此前的《劳动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比,《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范围有所放宽,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也有所扩大,更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
《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间的劳动者。”这说明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而不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的用工形式如何,不管劳动者的用工期限长短,也不管劳动者的身份是什么。此外,国家机关和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