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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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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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依法接受监督,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单位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或变更,保持申报数据的最新、准确和完整。

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网上申报时,填完申报表及数据后打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单位所在地的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这也并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案件部门申报变更:

1.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后

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 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

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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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日期: 申报类别 单位注册地址 企业规模 初次申报○ 变更申报○ 变更原因 专职 兼职 工作场所地址 行业分类 大○ 中○ 小○ 微 ○ 注册类型 有○ 无○ 接触人数 接触人数 接触人数 接触人数 接触人数 联系电话 职业卫生管理 人员数 职业病累计人数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劳动者总人数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法定代表人 粉尘类 有○ 无○ 化学物质类 有○ 无○ 物理因素类 有○ 无○ 放射性物质类 有○ 无○ 其他 有○ 无○ 作业场所名称 (作业场所1) (作业场所2) 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接触人数接触人数(可重复) (不重复) 合计 填表说明

1.【申报类别】是指第一次申报还是变更申报。如是变更申报,需要填

写【变更原因】。

2.【变更原因】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的内容简要填写。 3.【单位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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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日期: 申报类别 单位注册地址 企业规模 初次申报○ 变更申报○ 变更原因 专职 兼职 工作场所地址 行业分类 大○ 中○ 小○ 微 ○ 注册类型 有○ 无○ 接触人数 接触人数 接触人数 接触人数 接触人数 联系电话 职业卫生管理 人员数 职业病累计人数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劳动者总人数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法定代表人 粉尘类 有○ 无○ 化学物质类 有○ 无○ 物理因素类 有○ 无○ 放射性物质类 有○ 无○ 其他 有○ 无○ 作业场所名称 (作业场所1) (作业场所2) 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接触人数接触人数(可重复) (不重复) 合计 填表说明

1.【申报类别】是指第一次申报还是变更申报。如是变更申报,需要填

写【变更原因】。

2.【变更原因】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的内容简要填写。 3.【单位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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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8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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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措施。 2 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项目部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建筑防水、防腐保温、油漆作业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3 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项目部应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4 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公司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材料的搬运使用、石材的加工。建筑物的拆除,均会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辐射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特别是在这种作业环境内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耗氧量极大,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毒物品的危害:建筑施工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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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

价依据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2年5月1日正式施行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度。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

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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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职业卫生管理专业

阜康市晋泰实业有限公司一煤矿

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编制单位:阜康市晋泰一矿

编制日期:二0一三年度

2013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职业卫生管理专业

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我矿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精神,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旨在阐明2012年—2015年期间,发达煤矿在职业病防治领域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明确主要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动员全员共同参与,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促进煤矿安全发展、和谐发展。

一、工作现状

发达煤矿历来高度重视职工安全与健康工作,各单位加强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综合防尘措施落实、职业危害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等工作,着手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积极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煤矿全体职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基础工作不断稳固,职业健康工作总体上不断发展进步。

当前,煤炭生产行业进入危害较为严重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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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甲方) 在与劳动者(乙方) 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 所在工作岗位、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二) 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 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 做好乙方上岗前、 在岗期间、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 一旦发生职业病, 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 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 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按要求参加上岗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 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 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 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 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 甲方未履行

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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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职业卫生管理专业

阜康市晋泰实业有限公司一煤矿

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编制单位:阜康市晋泰一矿

编制日期:二0一三年度

2013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职业卫生管理专业

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我矿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精神,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旨在阐明2012年—2015年期间,发达煤矿在职业病防治领域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明确主要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动员全员共同参与,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促进煤矿安全发展、和谐发展。

一、工作现状

发达煤矿历来高度重视职工安全与健康工作,各单位加强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综合防尘措施落实、职业危害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等工作,着手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积极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煤矿全体职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基础工作不断稳固,职业健康工作总体上不断发展进步。

当前,煤炭生产行业进入危害较为严重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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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与 告 知 制 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病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

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

岗前告知

1. 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 用人单位员工在已签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

现场告知

1. 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病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