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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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
精品
1、总论
1.1 规划修改位置及范围
本次规划修改主要涉及马屿镇镇区内部道路线位及相关地块的用地面积,修改总用地面积约83.09 公顷,主要包括以下二部分:
1.1.1 修改地块1 :由江心路、三马街、镇中路、河滨路、五六省道(府前路)、皋翔路和镇前街所界定,用地面积49.24 公顷。
1.1.2 修改地块2:由跃马大道、兴达路、镇中路、双屿北路和河滨路所界定,用地面积33.85 公顷。
1.2 项目必要性分析
1.2.1 项目基本情况
马屿镇作为我市中西部重镇和市域发展次中心,2004 年被国家建设部等六部委确定为全国重点镇、浙江省中心镇。在《瑞安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 》、《瑞安市马屿镇总体规划修改》(2008 )的指导下,马屿镇人民政府于2009 年组织编制了《瑞安市马屿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于2010 年2 月经市人民政府审批。此规划是马屿镇区旧村和团块改造及新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马屿镇的城镇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2.2 项目修改的必要性
随着城镇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建设项目开展过程中碰到的实际情况,原控规部分地块的交通出入口、土地集约利用和道路线位等方面的问题,限制了部分地块的开发和建设。为更好地进行地块开发,推进马屿
1、2010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
论证报告成果规定
(试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二O一O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修改原则
第三章 修改论证
第四章 修改论证报告成果一般要求
第五章 用地及指标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
第六章 道路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局部修改工作的管理与技术审查,保证控规修改论证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修改经批准的控规,编制控规局部修改论证报告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修改原则
第三条 控规修改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并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 控规修改范围面积累计占原控规总面积50%以上,或修改范围总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应重新编制控规,不作为局部修改处理。
第五条 原则上不予修改的控规内容按照《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章 修改论证
第六条 控规局部修改,原则上应结合该项目申请修改的内容和周边地区的现状、规划情况,进行控规修改论证。
第七条 控规修改论证应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乙级以
浅谈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指标
关于规划指标的探索
浅谈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指标
翁樟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的模式基本固定,控规在城镇建设中所产生的作用举足轻重。正是由于控规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故控规制定的时候也必须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实践性,但纵观当前城镇建设的实际情况,控规的单调僵化与城镇发展的复杂多变冲突,往往“控则死、变则乱”,管理之被动显而易见,也对城镇建设带来不良影响。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管理、技术等,而本文仅对控制编制中的土地开发强度指标制定,提出些许粗浅想法。
一、当前开发强度指标体系利弊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第十条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浅谈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指标
关于规划指标的探索
浅谈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指标
翁樟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的模式基本固定,控规在城镇建设中所产生的作用举足轻重。正是由于控规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故控规制定的时候也必须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实践性,但纵观当前城镇建设的实际情况,控规的单调僵化与城镇发展的复杂多变冲突,往往“控则死、变则乱”,管理之被动显而易见,也对城镇建设带来不良影响。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管理、技术等,而本文仅对控制编制中的土地开发强度指标制定,提出些许粗浅想法。
一、当前开发强度指标体系利弊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第十条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笔记3
第五章 建筑建造控制
建筑建造控制是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的良好环境条件,对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布置和建筑物之间的群体关系做出必要的技术规定。其主要控制内容有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后退、沿路建筑高度、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等。
应该注意,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建筑建造的控制,并非是针对个别建筑的具体控制,即不是针对具体某一建筑规定它有多高、与其他建筑问距多少等,而是对地块内建筑建造活动的一般性规定。
第一节 建筑限高
一、影响建筑高度的因素 (一)经济因素
在一定的层数之内,建筑层数越高,总建筑面积越大,就越有利可图。 (二)社会环境因素
需要从城市整体风貌的和谐统一入手,考虑不同地段的不同要求,考虑与周边建筑的协调关系,保持良好的城市天际线。 例如:杭州西湖周边建筑高度的控制
20世纪90年代,西湖周边矗立起了一些高层建筑,破坏了西湖原本优美的天际轮廓线,许多专家学者包括普通市民对此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后来杭州市政府专门组织专家编制了西湖周边地区建筑高度控制规划,统一协调建筑高度与环境的关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般来说建筑物的高度H与旷地w(道路、广场、绿地、水面等)的
苏州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苏州城建环保学院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所
同济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规划背景
苏州是一座具有两千五百多年历史的文化名城,文物古迹众多,传统风貌、历史文脉尤存。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中“全面保护古城风貌”的要求,特别是通过近几年古城街坊改造的实践,迫切需要在宏观上有控制、在微观上有指导的规划,以促进古城的保护更新建设。为此,苏州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编制了苏州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主要内容
一、在总体原则指导下,依据各个街坊的不同情况,采取了相应不同的规划重点和方法。 古城控规按照道路、河道等自然地物划分为54个街坊,并分街坊进行了规划编制。 古城控规突出了保护的基本原则,对总体规划中已划定为历史街区和传统风貌地区的街坊按历史街区和传统风貌地区要求编制规划,其它街坊中则依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保护的历史地段。
古城控规贯彻了保护与有机更新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完善古城的职能,发挥古城的活力。街坊中现有工业企业原则上根据“三个三分之一”和“退二进三”的方针进行调整,合理调整土地使用功能。
居住街坊遵循“重点保护、合理保留、普遍改善、局部改造”的方针
控制性详细规划笔记3
第五章 建筑建造控制
建筑建造控制是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的良好环境条件,对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布置和建筑物之间的群体关系做出必要的技术规定。其主要控制内容有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后退、沿路建筑高度、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等。
应该注意,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建筑建造的控制,并非是针对个别建筑的具体控制,即不是针对具体某一建筑规定它有多高、与其他建筑问距多少等,而是对地块内建筑建造活动的一般性规定。
第一节 建筑限高
一、影响建筑高度的因素 (一)经济因素
在一定的层数之内,建筑层数越高,总建筑面积越大,就越有利可图。 (二)社会环境因素
需要从城市整体风貌的和谐统一入手,考虑不同地段的不同要求,考虑与周边建筑的协调关系,保持良好的城市天际线。 例如:杭州西湖周边建筑高度的控制
20世纪90年代,西湖周边矗立起了一些高层建筑,破坏了西湖原本优美的天际轮廓线,许多专家学者包括普通市民对此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后来杭州市政府专门组织专家编制了西湖周边地区建筑高度控制规划,统一协调建筑高度与环境的关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般来说建筑物的高度H与旷地w(道路、广场、绿地、水面等)的
青岛中央商务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调整文本171888667
青岛中央商务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文本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2008-07-11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字[2008]61号文批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背景
《青岛中央商务区及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原控规)是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于2005年6月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目前,该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已不能满足中央商务区发展的需要,为了促进和加快中央商务区的建设,通过控规的调整,提高城市土地集约使用效益,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与社会服务设施配套,地上与地下空间开发有机衔接,优化确定用地功能及开发强度,强调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 第二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04)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12)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0)
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版)
6、《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988.10,建设部、交通部联合颁布)
7、《山东省城市
青岛中央商务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调整文本171888667
青岛中央商务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文本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2008-07-11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字[2008]61号文批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背景
《青岛中央商务区及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原控规)是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于2005年6月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目前,该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已不能满足中央商务区发展的需要,为了促进和加快中央商务区的建设,通过控规的调整,提高城市土地集约使用效益,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与社会服务设施配套,地上与地下空间开发有机衔接,优化确定用地功能及开发强度,强调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 第二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04)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12)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0)
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版)
6、《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988.10,建设部、交通部联合颁布)
7、《山东省城市
明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文 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规划的法律法规依据 ............................................... 1 第三章 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 2 第四章 古城规划定位和功能 ............................................... 3 第六章 土地使用规划 ........................................................... 6 第七章 建筑控制 ................................................................. 12 第八章 道路交通 ................................................................. 13 第九章 景观环境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