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信诚人寿败诉案谈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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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诚人寿败诉案谈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夏晓东

标签:文库时间: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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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诚人寿败诉案谈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夏晓东

从信诚人寿败诉案谈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夏晓东

从信诚人寿败诉案谈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夏晓东)

一、案情介绍:20XX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人寿)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填写了投保书。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按信诚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高达300万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对高保额保单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因此,10月10日信诚人寿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谢某10天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程序要求进行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10月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10月18日凌晨谢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致死。 10月18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信诚人寿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谢

信诚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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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人寿有限公司

信诚保险公司的三大优势:

一、寿险条款-三条免责条款

信诚人寿的免责条款只有三条(免责条款少表示理赔范围更广,国内其他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在8—15条),也是国内免责条款最少的保险公司。信诚人寿的寿险产品免责条款只有三条,包括:

(1)在合同成立之日、增加保险金额(仅适用于新增的保险金额部分)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

(2)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3)因自身的故意犯罪而导致的。

这意味着地震、战争、爱滋病、海啸等自然灾难或酒后驾车等事故,所导致的身故、伤残等都属于信诚寿险的赔偿范围。

二、大病给付-“及时雨”提前给付

信诚人寿推出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及时予”除了符合新行业标准以外,又有自己个性化设计,如“先行赔付金”,即针对一般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均不予以赔付的较轻症状,“及时予”可以提供占基础保险金15%的及时援助金。举例说:“以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为例,如果病人尚在冠状动脉阻塞的初期,虽还不属于理赔范围,但信诚‘及时予’可以提供占基础保险金15%的及时援助金,这样及早治疗效好,可能就不会发展成需要进行开胸的手术,也可化解客户的经济压力。”可提供及时援助的大病包含:

1、恶性肿瘤(癌症)及时援助保险金;2、冠状动脉搭桥术及

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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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科技的日新月异,使得越来越多的交易在网上进行。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基础与核心。它以独特方式对传统合同提出挑战。本文通过电子合同的概述,以及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过程中的一些代表性的法律问题的探讨,和对电子方面立法的阐明,对我国电子合同方面的立法提出一些建议,完善我国电子合同交易法律制度。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合同;要约生效;承诺生效 一、 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电子合同的概况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是指利用数据电文进行的商业活动①。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交易在网上的进行,使得电子合同之一基础与核心在商业上广泛应用。 电子合同(electronic contract),亦称电子商务合同。目前我国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世界各国在其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中也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统一解释。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关于保险合同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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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人发生特定的不确定事件时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保险人接受了从保单保单持有人转移的重大保险风险。其中: (1)、不确定事件:A、发生概率上的不确定;发生时间上的不确定;发生后赔偿额

的不确定;

B、该事件可以在保险合同期间发生,也可以在保险合同期间之前发生;

(2)关于保险风险:保险合同必须从保单持有人向保险人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而保

险风险是指除金融风险意外的风险;但是在分红保险、投连险、万能寿险合同中,掺杂了关于收益率的保障信息,至于该保单是否是保险合同,在后面“保险合同的拆分”中讲到;保险风险是保单持有人已经存在的风险,而不是新的或者因合同而产生的风险;

(3)关于重大保险风险:重大保险风险的转移是保险合同确认的重要条件;保险风险

是否重大在于除缺乏商业实质的情况下,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造成了保险人支付重大的附件利益;

2、关于混合保险合同的拆分

保险合同可能会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不同标准的保险部分,例如投资部分或者服务部分;他们都可能包含在同一张保单上;由于保险会计的特殊性,必须要将非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的部分分开确认; (1)、在除下面两种情况下,应当将附加了嵌入式金融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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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规定明确了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写入保险合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但由于该规定过于笼统、概括,如何理解和适用该规定引发了很多争议,并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混乱。随后,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中专门用了五条内容对保险法第十七第二款进行了细化和具体说明。《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免责条款范围进行了界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标准及证明责任等进行了细化。本文将以上述规定为分析起点,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进行探析。

一、免提条款的认定

对于免责条款的定义,《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即免责条款为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于该内容的理解,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理解:一种是狭义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条款

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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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

慧聪网

2005 年 6 月 6 日 8 时 23 分

信息来源:锦程物流网

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海上保险的保险对象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根据合同法的原理, 合同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拽向的对象,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所指 向的,为海上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受到损失时,保险人负责向被保险人予以赔偿。我国《海商法》 第二一八条,具体列明了可作为海上保险合同标的的 7 项内容。 一、船舶。海保险中所指的船舶和我国日常所 说的船舶,在要领上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国家的海 商法, 规定船舶是指在海上航行的商务船。 《海 我国 商法》第三条规定,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 置,。但是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 20 总吨 以下 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 属具。 二、货物。作为海上保险标的的货物,必须是 处于海洋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海洋运输过程”是 在双方约定情况下的正常运输过程,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包括在内。 对于海洋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我国《海商法》确定的承运人现任体制是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在 这种制度下,承运人最低限度应当承担的义务是提供适航船舶,妥善管理货物。同时,承运人享受一

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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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

慧聪网

2005 年 6 月 6 日 8 时 23 分

信息来源:锦程物流网

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海上保险的保险对象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根据合同法的原理, 合同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拽向的对象,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所指 向的,为海上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受到损失时,保险人负责向被保险人予以赔偿。我国《海商法》 第二一八条,具体列明了可作为海上保险合同标的的 7 项内容。 一、船舶。海保险中所指的船舶和我国日常所 说的船舶,在要领上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国家的海 商法, 规定船舶是指在海上航行的商务船。 《海 我国 商法》第三条规定,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 置,。但是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 20 总吨 以下 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 属具。 二、货物。作为海上保险标的的货物,必须是 处于海洋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海洋运输过程”是 在双方约定情况下的正常运输过程,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包括在内。 对于海洋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我国《海商法》确定的承运人现任体制是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在 这种制度下,承运人最低限度应当承担的义务是提供适航船舶,妥善管理货物。同时,承运人享受一

单一危险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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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保险学原理课程作业_a

保险学原理课程作业_a 历次成绩 完成时间 查看详情

1.48.0 2015-05-12 19:21:23 2.32.0 2015-05-12 19:20:19 3.36.0 2015-05-12 19:19:25 4.28.0 2015-05-12 19:18:13 5.48.0 2015-05-12 19:17:05 6.24.0 2015-05-12 19:15:51 保险学原理课程作业_a

保险学原理课程作业_a 用户名:bjwangqian最终成绩:48.0 仅显示答错的题 一 单选题

1. 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且总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是 原保险 再保险 共同保险 重复保险

本题分值: 4.0 用户得分: 0.0 用户解答: 再保险 标准答案: 重复保险 2. 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是

心理风险 投机风险 可保风险本题分值: 4.0 用户得分: 4.0 用户解答: 可保风险 标准答案: 可保风险 3. 保险产生的最重要的数理基础是 大数定律 概率论 线性规划 积分学

本题分值: 4.0 用户得分

第3章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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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与一般消费者和商家的商品买卖关系不同,保险商品的买卖是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它是一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它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表现存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第三,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在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或者争议双方依照仲裁协议,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疗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保险合同的特性

与一般合同相比较,保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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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条款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从负责的财产;(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1)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