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和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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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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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由】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5.03.30

【案件字号】(2015)青刑一终字第1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谭士海贾世炜王科

【审理法官】谭士海贾世炜王科

【文书类型】裁定书

【权责关键词】从重累犯考验期假释有期徒刑罚金并处辨认笔录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拘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青刑一终字第186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无业。2008年7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7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9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二

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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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辩护词(贩卖毒品罪改判非法持有毒品罪)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父亲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为履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斟酌并敬请采纳: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罪定性错误,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只构成并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本质在于非法贩卖,行为人的目的明确,具有营利性;后者的本质在于单纯持有,行为人目的模糊,具有不可求证性 。

(一)被告人张某主观方面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不具备“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因此其主观方面有两个要素构成,其一,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买进或卖出的;其二,行为人买进毒品的目的是出卖,具有意图关联性。

本案证据证实张某确实是在明

郑某某盗窃、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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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盗窃、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案

【案由】刑事侵犯财产罪盗窃罪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审理法院】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6.03.16

【案件字号】(2016)甘10刑终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瑛范春王微

【审理法官】李瑛范春王微

【文书类型】裁定书

【权责关键词】明知从重累犯五年以内数罪并罚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并处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质证证据确实、充分取保候审拘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改判前科

郑某某盗窃、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案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甘10刑终7号原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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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因犯盗窃罪2009年12月7日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4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逮捕,2015年12月3日被西峰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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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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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作者:尹君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2期

【摘要】关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犯罪形态的认定,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均存在争议。本文结合实践中发生的案例,在对理论上存在的几种不同观点进行评析的基础上,论述了“组织行为实施完毕”作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标准的理论依据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

【关键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行为犯;组织行为实施完毕

背景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组织甲乙丙三人意图乘船偷渡前往韩国,在前往港口乘船的途中,因被他人举报而抓获。王某的行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没有疑问,但该犯罪形态是既遂还是未遂则存在争议。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未遂的判断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中的难点问题,本文拟结合背景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探析。 一、几种不同的观点

关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未遂的判断,理论上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①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被组织者是否偷越成功作为判断既遂与否的标准。如果被组织者在组

和毒品说再见作文5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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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多么令人骨寒毛竖的字眼,它虽神秘,却充满诱惑,内藏杀机。总给人一种窒息的美感,一种邪恶与魅力并存的个体,犹如天使和魔鬼,让不少人望而却步。

毒品,美丽而又致命。一旦你被打破了心中的屏障,吸食了一口,就会使你一下子感觉到迷恋它的特殊感。你欲罢手也不可能了,从你的第一次尝试开始,你就已经坠入了黑暗而痛苦的无尽深渊。

吸毒如同做一场噩梦,每位吸毒者被惊醒时都悔之晚矣,触动心灵,引起他们回忆往事。当他们回忆时,才觉得生活并非如此枯燥,而吸食毒品时,虽有一时之快”,但终究会让自己一生懊悔。如今,他们已经钱财两空。健康离他们而去,快乐而真实的生作文活也在快速消失,所剩无几。

毒品,只会带来家破人亡。由于自己的无知好奇而染上毒瘾,不但浪费了光阴,断送了自己的青春年华,而且还给自己带来了永远的自卑,无法自拔。一旦如此,我们将连回头的机会都不曾拥有,傻傻的在那漆黑的监狱角落里蜷缩着,等待死神的降临。

第一次接触毒品就等于带上了一块死亡的计时表”。无法停止,只能看着生命随同时间的滴滴声飞速逝去,然后萎靡。我们的确有人能成功戒毒,但是我们不可以让第一次发生,让无毒成为永恒,把毒品驱逐出我们的家园,让健康之树开出一朵朵生命之花。

我在此呼吁大家:

强迫交易罪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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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泉区普法教育宣传页

一、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法律规定

1、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2、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合法权益,而且违背了自愿

与公平的市场交易原则,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

试析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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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行为的认定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主要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损毁或占用公私财物、聚众闹事等行为。这是现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罪名之一,在寻畔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如果构成了犯罪条件,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比较恶劣才能构成寻畔滋事罪。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随意殴打他人中情节恶劣指的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行为。司法实践中针对随意殴打他人型的寻畔滋事案件认定三个标准,依次是:第一,行为发生场所,认为此类犯罪事件的课题是社会公共秩序,假设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属于寻畔滋事罪,那么,如果行为发生是在私人住宅,那么此类行为不属于寻畔滋事罪。第二随意判断,事情发生是不是有原因或者是行为对象是不是特定为依据,如果事情发生是有因果关系的就不属于寻畔滋事,反之则属于寻畔滋事;行为对象是否特定,如果行为对象不特定,就属于寻畔滋事,反之则不属于。第三,是不是故意伤害,如果行为人有故意伤害,那么就不属于寻畔滋事罪的随意殴打他人。以下对随意殴打他人问题作简要辨析。

一、寻衅滋事罪

受贿罪和行贿罪是怎样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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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和行贿罪是怎样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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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为了防止国家公职人员有贪污的现象,国家针对受贿者和行贿者都有着严重的量刑制度。我国公民一定要知道,在日常生活当中是不可以向其他人进行行贿的,这样做严重违反了我国国家的法律规定。下面我们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受贿罪和行贿罪是怎样量刑的?

受贿罪和行贿罪是怎样量刑的?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新型毒品”与“传统毒品”滥用者的心理和行为特征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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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 ( hnJDrgD pn )2 1,0 2:2 C i u eed 0 1 2 ( ) 16—10 3

[论著]

‘型毒 与‘ 新日品” 7Ⅱ“传统毒品’’滥用者理和的心行为特征比较研究李冠军李娜郑雯慧王清亮 ‘北京市天堂河强制隔离戒毒所,京,06 9 (北 12 0 )

(北京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北京,0 1 1 10 9 )摘要目的:通过与“传统毒品”滥用者的比较,了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中“型毒品”新滥用者的心理及行为特点,

为科学、合理、系统地对“新型毒品”滥用者进行心理治疗和心理康复提供参考依据。方法: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中的“新型毒品”滥用者和“传统毒品”滥用者分别进行以人口学特征、药物滥用史、精神症状特征、防御机制、个人评价及艾森克个性测验等为主要内容的问卷评定,比较组问差异性。结果:人口学特征方面,文化程度外,并在除两

组在年龄、婚姻状况和职业构成上的差异均有显著性( 0 O )在药物滥用史方面, P< . 1;两组在吸毒时间和戒毒次数

上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 0 0 )在个人评价总分, P 因子, P< . 1; E Q4个防御机制问卷中不成熟的防御机制因子以及 1P 6 F测评中乐群性、聪